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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第26次状告崔均,14年含冤讨公道! 控 告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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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26次状告崔均,14年含冤讨公道!
                               控 告 状

四川省纪委、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人大、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法院:



    控告人 :张煜,男,现年66岁,被害人张雍父亲,住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 125 号,电话:13228257938,邮编:637631。
    控告人 :李世蓉,女,现年61岁,被害人张雍母亲,住址、邮编同上,电话:13158529849。
    控告人(即被害人):张雍 ,男,现年35 岁,住址、邮编同上。
    被告人一:崔均,男,现年61岁,共产党员,原南充市法院院长。
    被告人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私自办案伪造(07)119号通知书的法官。
控告事实:
    一、崔均刻意把案卷中存在的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证人撒谎编造的询问笔录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制造重大强奸假案陷害控告人!
    证据非法,被告无罪。03年因一审法院判决不公,依法上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04年因该院二审判决不公,依法申诉到该院。经该院二审和再审法官庭审查明,并在(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 6 号裁定书第15页认定:“关于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刘某时未告知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第二次笔录中篡改添加的内容没有经受害人签字或捺印的问题,在仪陇县公安机关询问刘某的笔录中实确实存在”。就以裁定书中的判决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尽管是真实的,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也不能用。何况本案证据是公安机关采用非法方法欺骗胁迫暴力取证收集的,按《意见》规定不能用,法院就不应当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就应当依法排除裁定书的非法证据,宣告张雍无罪!
    一意孤行,制造假案。在03年,该院二审法官尹林,和04年再审法官秦学义经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核实和庭审查明,本案案卷证据来源不合法,存在十多条非法证据和公安机关胁迫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均先后口头向院长崔均多次汇报,他不理不睬,秦学义又将庭审结果写成了长达数十页的书面报告交给了崔均,又把报告原文发到了崔均的邮箱中,可崔均看也不看,为此,秦学义与崔均为首的审委会拍了桌子瞪了眼!
    该院副院长蒙长安,共产党员,审委会成员,政治处姚奇,共产党员,审委会成员。均先后向崔均反映该案证据中存在严重问题,可崔均仍听不进去,私下早有蓄谋,以审委会大法官的权力,刻意把公安机关用引诱、胁迫、变造、篡改添加、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收集的十多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包装成“瑕疵证据”在判决书、裁定书中作为定案证据,对张雍处刑10年,制造强奸假案。
    证据无罪,虚构栽赃。崔均的行为阴险歹毒。03年控告人拿到了全案案卷笔录共计172页,对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在172页案卷笔录中,第 一、找不到张雍涉嫌强奸的证言、证词、证实笔录,也没有张雍涉嫌强奸的供述材料,与刑事案件沾不上边;第二、该院判定受害人叫“刘琴”,可在案卷笔录中没有以“刘琴”的真实姓名签名捺印的一份询问笔录和报案笔录,连勘查笔录和提取笔录上也不是“刘琴”的签名捺印,这个“刘琴”与法院认定的强奸案没有关连性,受害人纯属虚设栽赃!
野蛮歹毒,毫无人性。在03年、04年、05年间,控告人李世蓉先后拿着172页案卷笔录,对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跪在崔均的办公室里,一条一条地指着让崔均看,张雍是如何被冤判的,崔均既不听,也不看,气势凶凶地将控告人哄赶出了法院大门,野蛮横行霸道歹毒,丧失了人性!
    二、崔均串通四川省法院副院长文敬在宴席桌上借酒对本案裁判陷害控告人!
宴席串通,杯中问案。05年,控告人因南充市中院二审和再审判决不公,依法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不久四川省高级法院有一个名叫文敬的到南充市中院调查了解本案案情,崔均宴请文敬,宴前还通知再审法官秦学义去汇报本案案情。哪知几杯酒一下肚,就叫秦学义不要去了。
    一面之词,借酒裁判。文敬,男,共产党员,现年63岁,原四川省法院副院长,现已退休。既然是代表四川省高级法院到南充市中级法院调查了解本案,可文敬一没有查阅案卷笔录;二没有了解二审和再审法官;三没有了解律师;四没有了解当事人。仅凭崔均的一面之词,在“二麻二麻”中,就在宴席桌上对本案串通好了“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裁判结果。随即,就下发了(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串通一气,藏污纳垢。假如文敬查阅了案卷笔录或者听一听再审法官秦学义的审理意见,秉公执法,不与崔均沆瀣一气,藏污纳垢,冤案到此就会终止,也不会进一步牵涉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三、 崔均串通勾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私自办案伪造(07)119号通知书,文书造假,程序造假,终结程序陷害控告人!
    听证再审,尚未判决。07年本案得到了四川省政法委的重视,由时任书记欧泽高签字下发了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四川省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复查再审的文件,07年3月27日在本院会议室里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收下了控告人的两份《举证材料》,又在07年8月21日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证实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
    私自办案,伪造文书。 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崔均等人眼看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急急忙忙地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私自办案,私自制作裁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以“我院(即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却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盗用法院名义,偷梁换柱,文书造假,程序造假,终结程序,终止四川省法院正在正常审理的程序,这能叫做“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吗?
    下级尚未审结,上级早已结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上载明的裁判时间是07年8月7日,而四川省法院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控告人是07年8月21日才在邮局签收到,对比这两个时间,(07)119号通知书比四川省法院通知补交齐材料的(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早出13天!也就是说当控告人在邮局签收到省法院通知申诉人补交材料的通知书时,(07)119号通知书就已经制作出13天了!下级法院尚未审结,上级法院早已私自结案,终结了程序。依法,程序违法。“堂堂正正司法”被演变成了“偷偷摸摸的苟且之事”!人民法院的“光明磊落”到哪去了??如果没有崔均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不可能伪造文书陷害张雍。因此,纵然被害人张雍罪大恶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也只能依程序依法裁判,绝对不应当私自办案,私自制作法律文书加害!
    终结文书,如己囊取物。“处理终结”必须是人民法院的“处理终结”,而不是立案庭私自办案伪造文书的“处理终结”!(07)119号通知书是崔均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谁策划伪造的?立案庭的印章又是谁授意加盖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眼皮之下,竟然躲过了层层监督,如履无人之境,终结文书如囊取物,把徇私枉法做到了共和国的天上,偷挖塌了共和国法律公平正义的最高支点!
    四、崔均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串通伪造的(07)119号通知书对控告人造成了深重灾难!
    第一、销案毁证,掩盖真象。
销案毁证,谁之谋划?在法院的执法网上,南充市法院、四川省法院对本案已销案毁证,找不到“张雍涉嫌强奸一案”的执法记录,及判决书、裁定书,销毁了用19条非法证据和公安机关胁迫证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制造强奸假案的罪证,依法,法院能能把一个正在申诉、上访、喊冤的案件销案毁据吗?
    “处理结案”,凭空捏造。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执法网上记录着:张雍涉嫌强奸一案已处理结案。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对本案作出过任何裁判处理或书面法律文书,该院能拿得出控告人签字捺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吗?仅凭本院立案庭法官私自办案盗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伪造的(07)119号通知书,就暗中集合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案”,与栽赃陷害有什么不同?究其事实,是依法处理结案?还是私自处理,私自结案?你最高人民法院能公开(07)119号通知书的裁判过程、裁判依据、裁判法官,文书内容,及立案庭的业务印章是如何加盖到了“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法院名义的通知书上的?一直捂着盖着,凭借国家权力包庇坦护,凭借手中的权力一口咬定“对该案不再受理”,天理良心何存?
    外扬尊严,内实丑陋。最高法把本院立案庭法官私自办案伪造的(07)119号通知书合法化、有效化,把“违法伪造”弥缝成了“合法裁判”,穿上了一层法院尊严的外衣,刻意李代桃僵,天下百姓还有伸冤的地方吗??共和国的法院还有公道吗?
第二、栽赃陷害,冤问苍天!
    1、顶住大门,万诉不管。控告人申诉、上访、控告的近14年间,分别先后书面向县、市、省、中央各主管部门提交了一万多份诉状,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六人高,一直接状不理,压案不审,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伪造的(07)119号通知书牢牢地顶住复查再审大门!
    2、六亿呼声,闻而不理。根据当事人可以网上申诉、控告、上访的规定,控告人具状网上申诉、控告,在10多年间,诉状贴文遍布全国各大网站,现共计已有6亿多中、外网民关注点评,可主管部门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只在取贴封贴上下功夫,先后取掉了数十个诉状贴文,其中就有两个各有1.7亿多网民关注点评的诉状贴文,取了上,上了取,没完没了。
    3、隐瞒结果,空转程序。直到12年后的2015年,四川省法院和南充市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和南充市检察院才复查本案,复查结果均分别用白纸条、5厘米X7厘米的废纸片和口头作法律答复。 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的公开答复会,竟然公开为崔均及其同伙的腐败左右弥缝上下搪塞贴金粉饰!省和市法院,省和市检察院隐瞒复查结果,空转程序,案件仍回在原点。
    4、沆瀣一气,苟且认可。(07)119号通知书是个什么样的货色,制造者处心积虑,动机、目的、手段都显示得一清二楚,连村夫民妇也能看得穿,识得透,可代表国家专业执法机关的县、市、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专业执法法官,反而苟同认可,一再以(07)119号通知书为依据,堵塞复查再审大门,昧着良心,昧了公道,给控告人造成了深重灾难,被害人张雍完全无罪受到了10年重刑追究、改变了人生轨迹,置控告人一家于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的困境之中,这一切都是崔均及其同伙造成的!控告人失望、绝望,这是一个什么世道?冤问苍天何处伸?
    5、十年不理,包庇坦护。控告人自08年6月24日始,具状书面和网上向市、省和中央各主管部门控诉崔均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私自办案伪造法律文书的法官,主管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接状不理,对网上的控诉视而不见,崔均及其同伙到底是国家的什么功臣?置得以牺牲法律为代价和牺牲百姓的利益为代价去保护?在此,控告人举家愤怒控诉,强烈向法院讨要公道!
    五、控告请求。请求受理,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崔均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私自办案伪造(07)119号通知书陷害控告人的责任,为民平冤!
    此呈:四川省纪委、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人大、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法院

                     控告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 125号 张煜、李世蓉、张雍
                     电话 :13158529849 13228257938 2017年 5 月 19 日
   后附:1、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私自办案伪造的(07)119号通知书;2、四川省法院(07)412号和483号通知补交齐材料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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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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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主| 发表于 2017-8-13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07年,四川省政法委欧泽高书记签发了对本案复查再审的文件,四川省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的文件,在07年3 月27日在本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并收下了申诉人的两份《举证材料》又在07年8日21日以川立信函(07)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证实对本案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就在这个关键点上,崔均及其同伙为掩盖自己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急急忙忙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在07年8月7日用立案庭的“五星印章”制作出了(07)119号裁判通知书,比四川省法院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通知书早了13天!下级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上级法院早已终结了程序。

      07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07)119号裁判通知书中声称:“我院决定不对该案(即本案)提起再审”,加盖的却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使用的“五星章”,用“五星章”对本案作出了法律裁判。

    10多年来,尽管当事人千呼万诉,法院一口咬定,他们的做法是合法的,并且还把“五星章”作出的法律裁判(07)119号通知书,又暗中操作成了对本案程序终结的依据,一直接状不理,压案不审。

    如果“五星章”可以代替“国徽章”行使法律裁判,那么,“国徽章”还有何用?法院说白,就是白,说黑,就是黑,法院给百姓写罪状,哪怕拿错了印章,盖错了地方,也要坚持不改,错与对,是与非,百姓找谁评判?找谁讲理诉冤?

   

 楼主| 发表于 2017-5-20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发表于 2017-5-21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中国,邪不压正。可是,如果有错知错不纠,岂不成邪能胜正了吗?!

发表于 2017-5-22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假错案出现并不可怕,关键在于能不能主动纠正,怕的是知错不改坚持错误 ,一错再错。

 楼主| 发表于 2017-5-23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17-5-24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崔均刻意把案卷中存在的19条非法证据和两份证人撒谎编造的询问笔录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制造重大强奸假案陷害控告人!

 楼主| 发表于 2017-5-25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17-5-26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发表于 2017-5-27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重在落实。

发表于 2017-5-27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挺好的!先赞一个吧!

发表于 2017-5-2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就是胜利。

发表于 2017-5-28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7-5-30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目以待!

 楼主| 发表于 2017-6-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7-6-1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17-6-2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发表于 2017-6-2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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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目以待!
发表于 2017-6-3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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