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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大道圣之小区转豪门方向路口的三角岛停车选择性处罚太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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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6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圣之小区转豪门方向路口,联通公司门口外的电杆上挂了一个摄像头,监视信都大道南北和转向豪门方向的行车。但偶然的一次,和其他好几辆早就停放在这里的车辆一样,驾驶员没下车,在此交叉路口附近的三角岛停留仅几分钟,马上掉头驶离,最近却收到短信通知:不按规定停放罚款150元。
     对此,专门到该现场做仔细观察和了解,这个摄像头下的公路边、对面公路边白天夜晚都停放着一长排机动车,根本不影响任何行人及车辆通行的三角岛上也常车满为患。对驾驶员未下车且在此短暂停留的车辆,不知道处罚依据为何?另据了解,其他长期在此停放的车辆却大都没有享受到如此待遇,其选择性执法意图比较明显
     在停车场地和车辆剧增不成比例的今天,在停车不影响公共通行的当地,在交通运停设施不配套的华蓥,窃以为,相关部门给出的选择性处罚还是少任性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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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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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6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只要不影响车辆通行,就不应该罚款。
发表于 2017-5-16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这边对于这种乱停的先短息通知移车,五分钟后不来再开罚单

发表于 2017-5-17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钱不好挣,还是罚得到就罚吧。

发表于 2017-5-19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hgq2017 网民朋友: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信都大道圣之小区转豪门方向路口的三角岛停车选择性处罚太任性”问题回复如下:
经现场调查核实,圣之小区所在道路为红岩路,圣之小区转豪门方向道路为圣之街,红岩路与圣之街交叉路口附近的三角岛为人行道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圣之街、红岩路按规定施划有规范停车位,红岩路两端设置有醒目有效的“禁止车辆停放”交通标牌。所以,在没有施划规范停车位的道路或人行道上,严禁车辆停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规定,车辆临时停靠,应当在紧靠道路右侧,并且“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就应当驶离。所以,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符合规定。对于“选择性执法”说辞,我们不予认可。
公安交管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支持,欢迎广大网民朋友对关心的问题及时与我们交流,并向我们提出宝贵意见。
华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5月19日   

发表于 2017-5-21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华蓥的交警太TM任性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5-26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hydd 发表于 2017-5-19 15:34
尊敬的hgq2017 网民朋友:您好!现就您反映的“信都大道圣之小区转豪门方向路口的三角岛停车选择性处罚太任 ...

你不是“选择性执法”?那你敢不敢指天发誓,红岩路与圣之街交叉路口附近三角岛上长期、每天停放的所谓“违停”车辆,你都一视同仁给予了经济处罚?

发表于 2017-6-16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几乎天天从红岩路与圣之街交叉路口附近的三角岛路过,天天看见这里停放着各种车辆。这地方既然是人行道的一部分,那我就越来越糊涂了,请问交警:每天都在这个位置停放的那些大货车、客车、小轿车,你们是不是都按规定进行处罚了呢?如果不是全部,仅处罚个别车辆,那你们就是选择性执法!你交警大队的执法公正性、公信度想不让人怀疑都难。
  不是“执法为民”吗?那么,请交警队对此拿出可信的依据,并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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