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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5.12灾难日“金融投资案”求个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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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4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12一个标志着“灾难性”的日子,也是“四川杰丰、源江两公司” 灾难性日子!
九年前的昨天(5.12)四川汶川大地震,震惊世界,得到了世界各界的关注与援助。九年后的昨天四川杰丰、源江两公司收到来自四川宜宾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离奇的起诉所产生的离奇判决结果能得到各界的关注与监督吗?为了这未知结果,四川杰丰、源江两公司再次将原案经过公诸于众,让世人及历史来评判:“一文钱办两件事(即替委托公司还了债,又为本公司购得了股份)”千古奇案!(案号(2016)川1529民初158、159号)、(2017)川15民终443号、(2017)川15民终421号 ” 。
为保障金融基金安全。还投资环境一片净土!应急投诉。诚求,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合法资金不落非法之手!细观本案:四川省屏山县农村商业银行招商、回访审查是渎职还是被骗,有待相关部门彻查:“四川杰丰投资集团” 没有工商注册登记备案,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未行审查就认定源江公司、杰丰公司是四川杰丰投资集团”下属公司,缺乏相应缔属证据佐证。“附证据源自:2015年9月7日成都市锦江区公安分局双桂路派出所对屏山县农村商业银行主任罗xx笔录第2、3页”.
论欺骗:原告现任董事长,当年即欺骗了农商行,现在又将一、二法院玩弄于股掌之中。足见其能量之大!
“金融投资案”求个案监督
陷阱无处不在,放牛娃卖牛利用公权合法化!!!
案件原由:
2013年7月,四川省屏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拟改组为“四川省屏山县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面向社会招募出资入股金。
四川福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袋公司)经四川省杰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丰公司)、四川源江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江公司)委托 “代办” 杰丰公司、源江公司认购农商行股份的相关事宜,股份分别为1200万(600万股)和962万(481万股)。杰丰公司聘陈维忠(现任原告方董事长)担任农商行董事。证据见福袋公司2014年9月26日函件(注:1、杰丰公司、源江公司与农商行认购时间是2013年10月30日;2、2013年10月陈维忠时任成都德润坤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4年12月福袋公司卷入非吸被立案。2015年6月2日福袋公司为稳控该公司股民,在源江公司、杰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源江公司、杰丰公司所购农商行的所有股份分配给福袋公司的股民(具体情况需相关组织详查:福袋公司入股名册与分股名册)。
2015年12月,福袋公司为给所分股民一个交代,利用公权把自己的非法行为合法化。以股权确认为由将农商行立为被告,源江公司、杰丰公司立为第三人诉至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1529民初158、159号)。
三家被告单位受案后积极应诉,原审审判员却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硬性判定原告胜诉。源江公司、杰丰公司败诉后虽特聘律师积极上诉“案号:(2017)川15民终443号、(2017)川15民终421号 ” 。
为防人脉关系干扰等因素致终审“非法行为合法化”成暨定事实,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特此具书,呈请相关组织及社会各界案中监督。保障合法投资不受侵占,还投资环境一片净土!
原审原判疑点如下:
一、  原告起诉状诉称“原告认购被告股份后,推选了原告的股东代表陈维忠入选被告董事会”缺乏相应证据佐证该事实。
二、原告即无直接出资证据又无书面合同(协议)证明是出资人,将农商行立为被告。诉讼主体错误,管辖权成争议;
农商行依法配股,不存在任何过错,本案原告起诉状及判决均将农商行列为被告更是错误。只有福袋公司持有相关合法法定文书,农商行拒作为的前提下才具有承担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以原审原告的诉求主张及证据论:原审将本案定性“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受理,前值条件必须出具“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第25条”硬性证据,本案受理并判决有该硬性证据吗?
就本案“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主体系原审原告与原审第三人才是真正的原、被告的诉讼主体关系。错误的诉讼主体作出错误的判决,法院是为原告设置的吗?
连接诉讼主体资格,原审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从而牵扯到管辖权。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屏山县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资格存疑!
三、原审判决认为“福袋公司虽未与源江公司、杰丰公司签订有书面的案涉股权代持股协议,但福袋公司通过‘四川杰丰投资集团’常务董事会2013第六次会议决议及款项支付委托书、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充分证明福袋公司向被告屏山农商行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以在2014年与两个第三人的业务往来款认定是分得了被告屏山农商行2013年度的红利,从而起诉其是被告屏山农商行案涉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本案原审以“欠缺的证据作为依据”推定事实???
1、以原审采信并判定的证据“四川杰丰投资集团于2013年11月28日常务董事会(2013)第六次会议决议决定”来论:
(1)该集团无注册备案,合法性存疑;(2)提供的是复印件其真伪度存疑;(3)该证据的签名没有源江公司的任何人参加;(4)两上诉公司与农商行签订购股协议时间为2013年10月30日,时间差异等均不符逻辑;(5)判定“四川杰丰投资集团”与原告“福袋公司”是同属一公司,缺乏必需证据佐证。仅以原告本公司股东及利害关系人证词就判定该决议是原告所具体行为,显然,该证据缺乏证明力。
更重要的是“四川杰丰投资集团”经工商系统查询没有工商注册登记备案(证据源自: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履行合法身份认证的组织,按法律规定其行为理应当受限。予以采信该决议决定从法律角度来说岂不是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吗?
2、以该决议参会签字人员在涉案被询问的证词互证,足以证明该决议涉嫌伪造。
3、从证人利害关系上来论:诸如作为证人的陈维忠,其当庭陈述“福袋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接近50人,其本人出资800万元”,试问,所谓签字的人员哪一个不是福袋的实际利益关系人,其利益和福袋公司的利益共存存在一损俱损的关系,因此不排除福袋公司在接新债还旧债及其高额利息在负债累累或为了衍盖其非吸放高利贷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证词,根本不具有作为间接佐证证据形成证据锁链的证明资格!
四、以原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调取的证据“立案决定书”,原告的代理人认为该证据说明了“福袋公司因部分人举报被锦江区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福袋公司有众多出资人,所以能对外开展相关的投资业务”试问?
众多投资人向福袋公司出资每月的利率是多少?(原告总经理钟岭等被询问笔录证据说明,其吸资月息2分,而银行未能达到月息1分)屏山农商行的一年的分红又是多少?一个注册资金仅仅200万的福袋公司,在银行股权投资的回报岂能承受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
故该证据足以说明福袋公司压根不可能投资屏山农商行。仅仅或许其遭受立案侦查后,为了给自己的资金去向找个合理的说辞,才不得不将资金的出处硬生生的往屏山农商行靠。
五、  涉案金额2仟余万,关系到地方金融融资平台健康发展及投资商合法资产的法律保护,司法机关应当慎重办理。
在本案审理原告诉讼主体提到的股金问题:司法机关未审理清楚该资金是原告所诉的代持股金还是原审第三人抗辩所诉的债务债权款,直接影响到本案正确归责定性。
     1、从债权人姜军、姜帅、王娟与福贷公司业务往来银行账单流水记录并不难查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源江公司以本公司所用账号银行账单流水记录结合原告公司出具的书证说明充分佐证是债权债务款。原告方未提出书证鉴定及提供相应账号银行账单流水记录予以反证,理应判定为暨定事实。用判词“不予支持”将源江、杰丰俩公司提供一切证据采用“一刀切手段”一票否决。是否太过王道!
2、杰丰公司从头到尾都没有直接收到过原告的任何款项,资金上也无直接往来,原告更无直接证据佐证代持代购关系。就将杰丰公司所购涉案股份直接判给原告福袋公司。法律依据何在?
本案事实:福袋公司代德润坤公司还姜帅、姜军欠款1200万(所用流通账号是姜帅个人卡号),德润坤与原告并以“还款说明”及“通知”的方式详述了该款的用途,姜帅用此款偿还(852万)并借(348万)给杰丰公司,杰丰公司用此款购买股金。就判定原告是“隐名股东”,根本不符合法律逻辑推定构成要件!
以原审判定逻辑详例一案:地产商买一地皮把所涉款项付给政F,政F用此款向农民(居民)支付征地拆迁款,农民(居民)以此款购卖(或者修建)一房产。地产商岂不是可以向法院诉求该房产判定给地产商吗?自由裁量权总应该有一个度吧!
试问天下众人,他人或单位给第三方还款,第三方用此款还款或者借款给你。你用此款所购买的一切都是他人或单位的吗?民间,通过第三方方式借款(还款)送彩礼等结婚的不是少数,第一还(借)款人岂不是可以向法院诉求该妻(夫)判定给自己吗?另案:一哥还款给父亲,父亲把此款给次子,次子用此款办理结婚,这哥可以请求法院把弟媳判给这哥吗?
六、2014年12月福袋公司卷入非吸被立案。2015年6月2日福袋公司为稳控该公司股民。在源江公司、杰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源江公司、杰丰公司所购农商行的所有股份分配给福袋公司的股民。该原告在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文书的支撑下将如此巨牛分割掉。可见其藐视法律权威之度!
鉴于以上诉由:为使合法资金不落非法之手,保障金融基金安全。呈请,启动应急预案督查督办!
两涉案上诉公司共诉
2017年5月13日京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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