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下 的 黑 暗 2011年11月成立某某投资理财公司,在给政府交了1000万保证金后开始运作,公司老板法人李某某,其妻也是股东,其女是财务部主任,还有控股公司占股51%。 周某某是2013年9月代理总经理职务,2014年6月辞职,2015年3月17日市公安局三人专案小组把周某某从外地叫到南充问话后放回。2015年3月31日市公安局三人专案小组又把周从外地叫到南充问话后要对其进行关押,杜某还说:为什么老板不抓,你前面的总经理不抓,你后面的总经理也不抓,唯独抓你中间这个离了职的?你进去好好想一想嘛。周被关押到看守所后一直想不明白,难道是因为没有打点人情。 公司老板法人李某某是在2015年4月28日才被关押的,而职工周某某却是在15年3月31日就被关押了,为什么老板法人不先关押却要先关押一个打工的?公司老板法人其妻也是股东,为什么不追究责任?是因为身体有病就可以不负法律责任吗?其女是公司财务部主任取保了。控股公司占股51%为什么不追究法律责任?却要追究一个打工的? 市公安局专案小组不久就把案件转给北湖派出所了,周某某的辞职信证据当时交到办案单位的,但办案单位却没有交给检察院。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司总盘3.6亿,如果是公司犯罪,周某某占不到三分之一,如果是个人犯罪周某某占不到十分之一。周某某从2015年3月31日被关押后,快一年才接到起诉书,里面涉及周某某的只有一句话:担任总经理职务。到现在整整二年过去了还没有开庭,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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