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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 损害商业信誉罪 ”处刑二年并因贪利处以罚金 —— 网友“羡慕”在美联航上被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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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9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联航暴力驱赶乘客下飞机”事件,解决的速度比人们想象的快得多。日前,受害男乘客David Dao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已与美联航达成和解,但未透露具体和解金额。有网友爆料说:赔偿了1.4亿美元(约合9.56亿人民币)。一时间网友炸了,纷纷表示:“我也想去挨顿打!”
  
         虽然目前1.4亿美元赔偿只是网友爆料,但从受害方的满意度看,美联航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应该付出了天文数字的赔偿。因为美国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凡是通过和解在庭外解决的,之前上亿的惩罚性赔偿并非没有过,特别是,这次受害者还找了两位重量级的维权律师。
  
         而中国网友的反应,颇为有趣,纷纷举手要求坐美联航飞机。网友是“理性”的,知道被这么打一顿,能获赔10个亿,肯定是赚大发了。航空公司又何尝不是“理性”的?知道自己亏大了,所以,美联航的股东必然会向公司管理层施压,杜绝类似的情况重演。
  
        这是惩罚性赔偿起了作用!真正打痛了无良商家。美联航为“超售”机票赚蝇头小利,结果整架飞机——不,好几架飞机可能要白送出去。
  
        美国消费者维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完全不顾及原告的财产或人身安全等“恶意”;赔偿数额也是“上不封顶”的。比如,中国家喻户晓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就是因为麦当劳“屡教不改”,严重忽视消费者安全,长期提供明显过烫的咖啡,导致烫伤事故不断,所以,一审时陪审团狠狠地判了286万美元的赔偿,让麦当劳长长记性。
  
        惩罚性赔偿只有足够高,才能打痛无良商家,让他们不敢再犯。试想,如果航空公司只是支付几千块的“汤药费”、登门看望一下就能了事,它真的会痛定思痛吗?
  
        反过来看,我们的“惩罚性赔偿”没有真正发威,没能起到震慑无良商家的作用。比如,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都规定了“假一赔四”、“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但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即便得到10倍的惩罚性赔偿,相比维权的人力、物力成本,也是得不偿失的。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可以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迄今为止,司法机关并没有判决出“天价”的惩罚性赔偿案。
  
        相反,个别司法机关对于消费者的“较真”、维权,仍是顾虑重重。时至今日,“知假买假”能不能适用赔偿,各地法院仍有不同的认定。个别消费者提出天价赔偿,甚至会被一些地方认定为“敲诈勒索”。
  
        惩罚性赔偿,就要真正发挥“惩罚”作用,不能老是局限在传统的“填平损失”的框框里。司法机关要有魄力,勇敢地迈出一步,让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机制真正全面发挥威力。美联航10亿元赔偿案,给中国的“惩罚性赔偿”树立了一个标杆,如果情节严重,就是要让受侵权的消费者发财,就是要让无良商家赔得倾家荡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具体规定了两个罪名,即“损害商业信誉罪”和“损害商品声誉罪”。


  本条具体规定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捏造”,既包括完全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歪曲事实真相。“散布”,既包括口头散布,也包括以书面方式散布,如宣传媒介、信函等。“他人的商业信誉”主要是指他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等。如他人在信守合约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誉度,他人的生产能力和资金状况是否良好等;“他人的商品声誉”主要是指他人商品在质量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经过长期良好地生产、经营所形成的知名度等。造成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如使他人的商业信用降低、无法签订合同或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声誉遭到破坏,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等。


  本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处刑规定是,“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过程中,具有严重的情节。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所采取的手段特别恶劣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是指给他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有的可以估算,有的则是潜在的,是无法估算的损失。本条对“情节严重”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界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考虑这类犯罪主要存在于商业活动竞争之中,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作出司法解释。鉴于这类犯罪往往具有贪利性质,本条在规定对行为人判自由刑的同时,还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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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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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29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的吃瓜群众对被打者纷纷表示“羡慕”:

@五更俄耳甫斯:说的我好想挨打,他们这是随机选人送必中大乐透啊。

@唔系叫林:这是群众最羡慕的挨打,没有之一!

@幻夜流云:现在去挨打还来得及吗?

@Yuri酱不是小宇哥哥:第一次这么希望被人打一顿 打一顿换1.4亿也值了

@卷心菜大妖怪:美帝太无情了。这样就造就了一个亿万富翁。

@天虾:平均一拳几千万那个警察失业后不去打拳击真是可惜

@达尔文写完进化论突然一拍大腿说:那个律师的蜜汁微笑一看就是五千万起步上不封顶……打我!美联航打我!(出卖尊严)

                    围观的吃瓜群众对“美剧”突然烂尾纷纷表示“不满”:

@叶潇Leaf:...就像追了半年的美剧突然完结,主角怎么没得都没说,烂尾了...

@边白你这小妖精:??这就和解了?不给人戏看??

@海外奇葩事:白义愤填膺了

@IgnacioW:不给力啊 老湿 说好的世纪撕逼大战呢 说好的整垮美联航呢 我们东家把老娘和媳妇嫁妆都凑上了 准备收购了呢

@我的名字叫孙悟空:我啤酒都买好了,准备庆祝美联航倒闭的,居然和解了

                       清醒的吃茶群众对大家呼吁不要被金钱“蒙蔽”:

@小超人miki:看了看评论一片看戏的,羡慕的,也想被打的,觉得挺难过,之前说抵制美联航和争取人权算啥?这么快就忘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4-29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huangbanxian624 发表于 2017-4-29 22:43
也就是说,破坏剩余价值,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官、商、民 的定位纠结,司法天平就等领导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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