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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正确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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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4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5日,四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雁飞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演播厅,就贯彻落实好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围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这一主题接受访谈。(4月1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肌体健康的必然要求。
纪检工作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纪检部门在实践中正确有效地运用好这四种形态,党的反腐倡廉工作就会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就是发现党员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违纪违法的行为时,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醒谈话等方式,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脚步停止在警戒线外,让他们红脸出汗,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面临的危险。抓小抓早,挺纪在前,防微杜渐,为国家挽救人才,为父母为爱人为儿女挽救幸福的家庭。这第一种形态要成为常态,就要如省纪委书记王雁飞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中提到的“要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时时提醒党员干部不要脱离正确的人生轨迹而悔恨终生,这也是我们党教育先行,治病救人宗旨的体现,第一种形态成为了常态,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度会越来越高,党风廉政建设将会更上一个新台阶,这无疑是监督执纪工作最重要的举措之一。当一些党员干部无视党纪国法,违法乱纪,给党和政府,人民群众造成了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决不手软,坚决制止和打击,纪检部门根据违纪违法的程度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运用党纪轻处分,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几种方式监督执纪,体现了党“宽严相济,惩前毙后”的一惯方针。通过这四种形态的运用,达到“监督执纪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方为根本”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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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4 23: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纪检部门不仅要这么讲,防微杜渐,更要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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