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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sh590202

[群众呼声] 给四川广安《一幅对联》(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回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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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4 22:15
楼上说得对!现在的医生,可不是三天、三年就可学会、能当的。想想看,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大学5年,规培3年,再进修3年,还不说考执照,晋职称,光这20多年,就够青丝熬白头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4-25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从此此贴文,有极其个别网友自称路过之友车轮式喷青!不是为了事件当对人(行政当对人)受其牵连狡辩吗?而是为了代替其小人不作为者狡辩呢??或者是为了自己亲朋好友之行为、惯用社会上、下三滥手段抄袭狡辩呢???难道是为了正义狡辩呢????…

 楼主| 发表于 2017-4-25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秦俭平 发表于 2017-4-23 18:18
性别保密哦^_^ ysh590202:
     您好!您的贴子我们已经关注到。您反映的是有关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问题。 ...

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moh.gov.cn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1999]第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现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总后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部委、部直属有关单位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印发


附件: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四条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
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现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按前款规定办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负责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 《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四) 申请人身份证明。
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中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
第六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经地或设区的市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现有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的医师资格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由其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机构中工作的申请执业注册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对《执业医师法》颁布后至实施前发生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人员,暂缓注册,比照法律规定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现正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时间截止到1999年9月30日;因特殊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规定截止日期前申请的,可以延期至1999年12月31日。
曾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时间截止至1999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及卫生部备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准予注册的医师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五条 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收回《医师资格证书》;注销执业注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十二);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姓    名:
申请级别:
申请类别:

执业机构(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填表说明
1. 本表供现有医师申请资格认定使用。表1—4由申请人填写,表5—7由有关部门填写。填写内容应经人事组织或档案保管部门审核认可。
2. 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 表内的年月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 申请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5. 申请类别请选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在既往工作中,已经取得过一个以上不同类别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相应的医师资格类别。
6. 基本情况中的学历和学位应填写在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7. “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8. 学习简历应从小学填起。
9. 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5 11:02
任何层级的文件,应该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游X人从2006年自动脱离乡医,外出打工,就不再是医生(无论乡医或国家办医院的医生)。既然不是乡医,就既不适用《执业医师法》、也不适用《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更不用说省卫计委的乡医考试文件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5 11:04
对,名不正则言不顺。既不是医生,就不享有医生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5 11:08
游x人断章取义发些医师的文件,他却是边也不沾,徒增笑话。未必然中、省、市区领导和各级卫计委工作人员,还要他教学法、学文件???

 楼主| 发表于 2017-4-25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4-25 11:08
游x人断章取义发些医师的文件,他却是边也不沾,徒增笑话。未必然中、省、市区领导和各级卫计委工作人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和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的规定,依据法律中位阶的效力和施行时间的先后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第三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卫生部、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即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即卫人发〔2000〕第117号第三条规定:“1998年6月26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卫人函〔2009〕219号文件针对〔2000〕第117号第三条表述解释为:“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是指按照职改字〔1986〕第20号有关规定组建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评审”,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20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申请符合卫生部、人事部二部作出的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第3-2款规定,具有申请资格。卫生部一部作出的卫人发〔2000〕第1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的效力低于上款规定,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为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一、组织实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的文件规定,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医发[1999]319号《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和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的规定,﹝我19岁(1978年)从事医疗妇幼,预防保健工作,1981年取得赤脚医生资格证,1993年参加四川省乡村医生从业人员考试,取得了四川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资格证丶乡村医生证,2004年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2007年也有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对我的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为什么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于2014年10月13日上午9钟{星期1),说我所有证件过期作废、要我参加全国乡村医考试、所取得有效证件(医村医生证、执业助理或执业医师资格证,才有资格享受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你们认定她这样传达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对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4-25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4-25 11:04
对,名不正则言不顺。既不是医生,就不享有医生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和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的规定,依据法律中位阶的效力和施行时间的先后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第三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卫生部、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即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即卫人发〔2000〕第117号第三条规定:“1998年6月26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卫人函〔2009〕219号文件针对〔2000〕第117号第三条表述解释为:“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是指按照职改字〔1986〕第20号有关规定组建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评审”,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20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申请符合卫生部、人事部二部作出的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第3-2款规定,具有申请资格。卫生部一部作出的卫人发〔2000〕第1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的效力低于上款规定,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为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一、组织实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的文件规定,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医发[1999]319号《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和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的规定,﹝我19岁(1978年)从事医疗妇幼,预防保健工作,1981年取得赤脚医生资格证,1993年参加四川省乡村医生从业人员考试,取得了四川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资格证丶乡村医生证,2004年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2007年也有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对我的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为什么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于2014年10月13日上午9钟{星期1),说我所有证件过期作废、要我参加全国乡村医考试、所取得有效证件(医村医生证、执业助理或执业医师资格证,才有资格享受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你们认定她这样传达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对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4-25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4-25 11:08
游x人断章取义发些医师的文件,他却是边也不沾,徒增笑话。未必然中、省、市区领导和各级卫计委工作人员, ...

水军还有什么要狂欢喷青吗?续喷吧!!!…

 楼主| 发表于 2017-4-25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4-25 11:08
游x人断章取义发些医师的文件,他却是边也不沾,徒增笑话。未必然中、省、市区领导和各级卫计委工作人员, ...

这不辨分说:“你是为了小小芝麻官李华兰之行为”抄袭狡辩!难道不是吗?难道是为“它”正义而狡辩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5 13:05
对牛弹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5 13:14
前提!前提!你要国家法律法规承认你是在岗医务人员!(在岗!在岗!承担权利,履行义务,懂不懂?)你能提供2006年至2014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文件吗????这8年你的身份,是乡村医生?还是自然人?还是外出打工老农民?你先去请教律师!!!看他们咋告诉你。

 楼主| 发表于 2017-4-25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4-25 13:14
前提!前提!你要国家法律法规承认你是在岗医务人员!(在岗!在岗!承担权利,履行义务,懂不懂?)你能提供 ...

那你得要查询此事件为什么?…不过于2010年至14年期间请查问李华兰才知内涵…
我是否愿意如此状貌开小小家庭黑诊所、煎熬求生计吗???你又何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7-4-25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要续质疑提问的,请查询我贴在网上的贴文…,因事要回家,请待回续辨!
另外,若广安有个别行政人员要质询我的话!请打电话既到,哪怕是把我人间蒸发了了!也随时到,人嘛生死是不可逆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4-25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我不在时,敬请个别自称网友者、大幅度为其小人(李华兰)抄袭狡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5 15:02
真想骂人,这游某人为什么总把不赞成他意见的归为他的对方?真为他感到悲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5 16:22
对游弹琴!秀才遇到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8 11:48
这个老头,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9 06:59
老农民想当医生,却无资格(如身体、文凭、连续执业经历、执业许可证等要件),自己又不能再考或者认定,编些龙门阵扯点弯筋,徒添些烦恼。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9 10:02
从游自己提供的资料和法律依据上看,游不符合任何办证条件,若为其办证,肯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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