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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如此司法环境,巴中返乡创业和招商引资拿什么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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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8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3万案值查封1100万资产 平昌法院结案三年不解封引争议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中经城事  作者:党鹏  浏览次数:254

    “到今年4月,我与别人的工程款纠纷案已结案三年多了,但我的资产还没有被法院解封。”文德军告诉《中国经营报》(中经城事微信号:zjqy_2013 ),46岁的他只能带着6岁的儿子居无定所四处求助。
       查封文德军养殖基地的是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人民法院,查封时间是2010年12月25日,缘由是他投资的四川江阳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阳公司)因与他人有23万余元的经济纠纷而被起诉。根据平昌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其查封了江阳公司“养猪场的全部财产”。
       根据江阳公司财务报表,养猪场的总投资近1100万元。“养殖基地的全部财产里还有1100多头生猪,因查封导致大量病死。”文德军为此申请国家赔偿2042万。根据相关法律,查封标的以及鲜活物的保全措施均有明确规定,这也成为文德军与平昌法院在查封问题上存在争议的根源。
       就此,(中经城事微信号:zjqy_2013 )记者采访了平昌县法院和巴中市中院。根据巴中市中院在2月23日给本报的书面回复,称已组织专人进行核查。之后记者多次询问调查进展,但截至4月18日记者发稿,仍未收到巴中市中院的核查情况通报。
        23万工程款纠纷引发的官司
       2007年,退伍老兵文德军从兰州回到家乡平昌县创业,成立了江阳公司,投资生态养殖产业,并于2010年4月被认定为“巴中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2009年,就在江阳公司建设的万头无公害生猪养殖基地的过程中,因为彩钢棚顶工程与施工方存在质量上的争议,文德军没有给对方支付剩余部分23万左右的工程款。就此,在2009年9月14日,施工方苏俊、朱大然将江阳公司起诉到了平昌县法院。
       在2010年8月25日,平昌法院做出(2009)平昌法民二初字第435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文德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苏俊、朱大然给付工程款233307.35元,由被告牧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文德军认为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申诉并提交了要求重新鉴定申请和由平昌法院确定的鉴定单位做出的质检报告不予支持均被驳回。
       至此,文德军和苏俊、朱大然之间的官司纠纷,最终以败诉告终。在这期间,苏俊和朱大然分别于2011年5月30日、2012年8月13日、2013年1月16日,三次向平昌县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但文德军和江阳公司都未履行还款义务。
       (中经城事微信号:zjqy_2013 )记者注意到,在2011年6月9日双方曾达成和解协议,文德军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并首付原告1万元。“和解结案之后,因为我申请对超标查封财产进行解除,未被法院批准,导致无法继续支付对方的工程款。”文德军表示。后果不仅如此,2014年2月15日,平昌县法院因文德军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给予文德军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2月17日,文德军向苏俊、朱大然支付了22.33万的余款。平昌县法院于当日做出对文德军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书,并于2014年3月7日正式结案。
日的养殖基地如今已是一片破败,近300万的政府财政补贴修建的相关设施完全损坏。
       但在巴中市中院(2016)川19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第四页提到:“平昌县人民法院于同日对朱大然提前解除拘留。”直到2017年2月中旬,记者采访巴中市中院指出这一错误之后,该院才在时隔4个月之后,向赔偿请求人发出更正通知,将“朱大然”改为“文德军”。
       查封“全部财产”的法律争议
      “我没有想到的是,养殖基地因为平昌法院的查封,从此陷入了困境。”文德军说。
       (中经城事微信号:zjqy_2013 )记者注意到,平昌法院对文德军财产的查封总计有两次,分别是2010年10月25日的(2009)平昌法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年2月27日的(2012)平执字第601-1号民事裁定书。前者查封的是江阳公司 “养猪场的全部财产”,后者查封的是文德军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一套114.8平方米价值100多万的商品房。
      “这两项被查封资产的价值远远高于23万元的案值近60倍,同时也高于原告能够提供的担保物价值数十倍。”文德军称,其养猪场总投资近1100万元,其中国家财政给予的配套资金就高达292万元。
近300万的政府财政补贴修建的相关设施完全损坏。

       在平昌县法院,该院政治处主任苟毅向记者出示了相关案件卷宗,在卷宗里只有原告申请查封文德军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子的申请以及担保物。记者未能看到查封养殖场全部财产的申请,就此苟毅称可能在巴中市中院。随后记者未能从巴中市中院调取到原告的申请和担保情况,亦未能联系到原告朱大然求证。
       此外,(中经城事微信号:zjqy_2013 )记者也未能从相关卷宗中找到查封清单。记者注意到,在巴中市中院(2016)川19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里明确提到:“对赔偿请求人(江阳公司、文德军)和赔偿义务机关(平昌县法院)争议的查封财产是否包括生猪的问题,因赔偿义务机关未提供查封清单印证所查封的财产,其保全措施程序上存在瑕疵。”此外,有养猪场承包人和工人的证词均提及,平昌法院未对养猪场内的财产进行评估、统计。
      “在查封的当天,我就问承办法官黄河,我养殖场的生猪能不能销售,是否包含在全部财产里?”文德军向记者提供了他当时和黄河的通话录音,在录音里提及能否出售育肥生猪问题时,对方男声用当地方言称:“那这就有点问题了。”2月20日,记者在平昌县法院欲采访黄河时,他以在下乡和巴中市中院正在调查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但苟毅主任认可了黄河的声音。
       就此,文德军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易损、易腐、鲜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也可以交有关部门及时变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继续保全。”但在(2009)平昌法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裁定书里载明:“依法查封被告四川江阳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平昌县坦溪养猪场全部财产,查封期间由被告方继续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和转移财产、设置抵押。”
      “在对存栏1136头生猪没有作出数量的清点登记,也没有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后,导致所有生猪大量病死。” 文德军说,平昌法院对查封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猪场及其设备毁损、养殖的生猪灭失和猪场的废弃。
       但在平昌法院作出的(2016)平法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里认定:“查封财产的范围限于被告方可以继续使用的财产,针对养猪场而言,被告方可以继续使用的财产包括养猪场的不动产及可以使用的动产,生猪作为养猪场内被饲养的家畜属动产,但不具备使用功能,故被查封裁定中被查封的养猪场内财产不包括生猪。”
       此外,巴中中院认为,“在查封时,江阳公司已将存栏生猪作价卖与了案外人陈积贵、龚军民赔偿请求人对生猪已无权处置。”但龚军民称,虽然他是在2010年10月2日承包了江阳公司的养猪场,但因为查封不能卖生猪,因此于2010年底终止了承包合作关系。文德军表示正是因为查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他也没有收到对方约定的30万元承包款,因此承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就此,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王昊律师认为,“从查封财产制度的立法本意来看,就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所以理论上讲,所有有价值的财产都可能成为被查封财产。本案中的生猪作为满足消费者生活需求而生产的商品,能够直接进入市场流通,显然具有财产属性。法院在对生猪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年不解封的年限之争
       让文德军搞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他的养殖场还没有解封,还再次将他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产查封。
        就此,(中经城事微信号:zjqy_2013 )记者分别采访了平昌县法院和巴中市中院,均未得到正式回复。在平昌法院(2016)平法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里明确提到:“本院(2009)平昌法民二初字第435号判决书的查封期为2年,于2012年10月25日查封期届满,查封期届满前,申请人未申请延长期限,本院亦未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因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上述民事裁定书效力自然消灭。
       但在江阳公司沼气项目承建方工人代表杜波和杜国浩提供的证词中,却明确提及:“我同文成一起于2012年11月1日到平昌县法院找到副院长刘岩,刘院长解释,猪场全部财产法院查封属实,查封未解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处置。”就此,记者要求采访刘岩,但刘岩副院长让苟毅主任转告记者他在下乡,不接受采访。
       不仅如此,记者拿到的一份由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9日做出的检察建议书“平检民(行)执监(2015)51192300003号”明确提到:“平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苏俊、朱大然诉江阳公司、文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活动存在依法应当解除执行措施而不解除执行措施的违法情形。”因此,该机关特发出检察建议书,“督查其纠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依法解除查封。”
      “但我至今都未收到平昌县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裁定和通知书。”文德军告诉《中国经营报》,早在2011年8月23日双方和解之后他就提出书面申请仍然被拒,该申请还由分管执行的副院长颜宗良签批了意见。此外,2014年3月7日正式结案之后,迄今3年仍然未解除查封。
        走上国家赔偿的申诉之路
        2016年5月30日,江阳公司和文德军以平昌法院“违法保全赔偿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文德军提出的赔偿数额为2042万元,其中包括因法院违法查封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100万元,因查封后未正常生产6年导致资金利息462万元和利润480万元。
       在2016年7月21日,该院(2016)平法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一方面被查封的“全部财产”不包括生猪,另一方面财产被查封后不影响养猪场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养猪场“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违法查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赔偿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随后,文德军于2016年8月1日向巴中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做出维持平昌县法院(2016)平法赔字第4号赔偿决定。在巴中市中院的赔偿书中明确了平昌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合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文德军表示,“我不明白为什么平昌县法院连查封清单都没有、严重超标查封的违法行为,居然被巴中市中院认定为‘保全措施程序上存在瑕疵’?因此,我还要继续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
       就此,记者采访巴中市中院,但多次联系该院宣教处负责人李祥,均被告知该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还在调查之中。该院书面回复称:“如核查中确实发现问题,我们将认真整改,依法纠正,并启动问责程序,该追究责任的,坚决追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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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8 23:08
该案值得深究,地方穷就应该支持、加快经济发展,结果被如此司法乱作为。

发表于 2017-4-18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院(2016)川19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里明确提到:“对赔偿请求人(江阳公司、文德军)和赔偿义务机关(平昌县法院)争议的查封财产是否包括生猪的问题,因赔偿义务机关未提供查封清单印证所查封的财产,其保全措施程序上存在瑕疵。”这不是典型的包庇、支持枉法行为吗?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4-19 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法院予以解释回复,以维护司法形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9 06:40
不敢直面接受媒体采访,看来这里面的确问题很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9 10:19
严格地讲,必须追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9 11:25
赖了别人这么多年,一拘留就还钱~~果然是个贱痞子~~

发表于 2017-4-19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经营报》“23万案值查封1100万资产平昌法院结案三年不解封引争议”一文的回复

  尊敬的《中国经营报》并党鹏记者:

  感谢贵报对我院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监督!

  四川江阳农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江阳农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文德军因涉诉信访,已引起社会广大群众和相关媒体关注。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媒体对该信访案件的监督,现将江阳农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文德军系列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一、基本案情

  2008年4月5日,苏俊、朱大然与文德军签订《坦溪养猪场彩钢制作合同书》,后苏俊、朱大然按合同约定为文德军承揽加工各猪圈圈舍的彩钢瓦棚,另加工制作了库房彩钢瓦棚。工程结束后,苏俊、朱大然与文德军丈量了工程量和面积,双方在“彩钢工程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2009年3月30日,文德军与他人合伙就坦溪养猪场成立四川江阳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阳牧业公司”)。同年8月12日,由江阳牧业公司单方发出工程结算单,同月30日,江阳牧业公司出具通知,要求苏俊、朱大然就库房漏水、圈舍多处锈迹和顶部霉变等进行返工,但双方就彩钢瓦展开计算发生争议,苏俊、朱大然遂于2009年9月14日起诉至本院。要求文德军、江阳牧业公司立即支付安装彩钢棚下差工程款273747.41元。

  二、案件审理及诉讼保全情况

  2009年9月14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2009年11月2日,因双方对彩钢棚的质量及工程量计算发生争议而休庭。2010年6月30日,本院复庭审理。审理中,江阳牧业公司、文德军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当庭表示放弃鉴定。经调解无效后,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09)平昌法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文德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苏俊、朱大然支付工程款233307.35元,由被告江阳牧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10月25日,根据苏俊、朱大然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09)平昌法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裁定:查封江阳牧业公司位于平昌县坦溪养猪场的全部财产,查封期间,由江阳牧业公司、文德军继续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和转移财产,设置抵押。并于同月29日向江阳牧业公司、文德军送达,由文德军的胞兄,江阳牧业公司工作人员文程分别代为签收。

  江阳牧业公司、文德军对本院判决不服,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15日,巴中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1)巴中法民一终字第021号民事判决:驳回文德军、江阳牧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平昌法院的判决。文德军、江阳牧业公司于2011年5月3日以承揽合同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为由又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与前案属于同一承揽合同,工程款结算和工程质量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原案已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且已生效,其起诉事项属于以同一事实起诉,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本院即于2011年7月7日裁定驳回文德军、江阳牧业公司的起诉。对此,文德军、江阳牧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与此同时,文德军、江阳牧业公司不服市中院(2011)巴中法民一终字第021号民事判决,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7月2日,省高院经审查终结,作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文德军、江阳牧业公司举证不力为由,驳回文德军、江阳牧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案件执行情况

  本院(2009)平昌法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江阳牧业公司、文德军未予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1年5月30日,苏俊、朱大然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6月9日,文德军代表江阳牧业公司与苏俊、朱大然达成和解协议:定于2011年6月21日上午付5万元,2011年7月31日付9万元,其余在2011年8月底付清,如在三时段逾期,文德军自愿以坦溪猪场中相应的财产予以折价偿债。2011年6月21日,文德军兑现支付工程款1万元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8月3日,因文德军、江阳牧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苏俊、朱大然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案后,因文德军外出,地址不详,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依法向文德军公告发出本院(2012)平执字第601号民事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文德军未履行执行义务。2013年1月16日,苏俊、朱大然第三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要求对文德军所有的座落于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188号6栋1单元19-3号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鉴于本院(2009)平昌法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期限届满。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2)平执字第601-1号民事查封裁定,对其予以查封,并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查封登记手续。2014年2月15日,本院依据苏俊、朱大然提供的线索,查找到文德军,随即本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月17日,申请执行人苏俊、朱大然经本院做思想工作与文德军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放弃部分工程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协议达成后,文德军当即向苏俊、朱大然支付下欠工程款223307.35元,至此,该案执行完毕。应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经文德军申请免缴,获本院准许。同月24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了对文德军所有的座落于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188号6栋1单元19-3号商品房的查封。

  四、申请国家赔偿处理情况

  2016年5月30日,四川江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阳农业公司”,原四川江阳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经成都市高新工商银行管理局同意准予变更为四川江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文德军以本院违法保全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2042万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8日,组织江阳农业公司、文德军以及原承办法官举行听证后,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了(2016)平法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驳回江阳农业公司、文德军关于违法保全的国家赔偿申请。

  2016年8月1日,江阳农业公司、文德军不服本院(2016)平法赔字第4号赔偿决定书,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进行质证审理,后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川19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维持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6)平法赔字第4号赔偿决定。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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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9 15:04
老文,厉害,真的。典型的不要脸还有理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9 15:15
老赖炒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9 15:18
看吧,果然是老赖,一拘留就整钱,法院整对了的。

发表于 2017-4-19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党回复.png


本人系中国经营报记者党鹏,从2月23日收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等到今天,终于看到平昌县人民法院给我的回复。居然贴在这里?为什么没有给我一个正式的回函或者电话告知?此外,回复的内容都是关于文德军案的回顾,本人不是法律专家,这个官司输赢早已由四川省高院给与盖棺定论,也不是记者关心的核心内容。希望贵院能够就我的采访提纲给与回复,“我问的是时间,你告诉我的是钟表的制作原理”!
本人采访提纲如下,请各位网友监督回复!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贵院查封江阳公司全部财产时是否做过勘察笔录和相关清单,清单上是否有生猪?文德军表示他从未收到过也未在相关文件签字。
2、        贵院(2009)平昌法民二初字第435号文中表述查封江阳公司“全部财产”,作为法律文书,贵院认为这一表述是否表述清晰?
3、        根据法律规定,查封资产时应提供相应担保物。文德军表示他被查封的资产价值1100万元。那么申请方是否在担保申请中提供了担保物,价值是23万元还是1100万元?
4、        根据文德军提供的一段与黄河庭长的录音,当事人在法院查封养猪场之后问及可否处理生猪,黄河表示“这个就有问题了!”这个有问题了是什么意思?作为该案的审判法官,这是他本人意见还是代表平昌县法院?
5、        贵院在(2016)平法赔字第四号文中表示:平昌县法院的查封裁定书法律效力于2012年10月25日消灭,无需再裁定解除查封。那么根据2016年8月11日工人代表杜波、杜国浩提供的证词,他们在拆除文德军公司相关设施时,平昌县法院副院长刘岩于2012年11月1日仍告知他们查封尚未解除。那么贵院认为刘岩副院长的回复是代表法院还是代表他个人?
6、        如果刘岩的说法代表法院,那么法律效力为什么无法在10月25日自动消灭?如果是个人意见,这样的干扰属于渎职还是违法违规?
7、        平昌县检察院向贵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平检民(行)执监(2015)5119230003号文表示:“监督其纠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依法解除查封。”贵院如何看待这一文件,尤其是检察机关认为贵院“违法行为”?贵院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8、        黄河称巴中市中院纪检组正在调查他,目前调查情况如何?
9、        贵院(2016)平法赔字第四号文中认定江阳公司与陈积贵、龚军明签订承包协议,存栏生猪473头作价30万,且承包方向甲方支付了30万元。但根据文德军提供的2012年10月2日签订的承包协议,存栏生猪为1136头作价92万。贵院在证据的采纳方面为什么选择473头30万的协议?
10、        根据文德军和陈积贵的说法,即使按照30万协议,一方未支付一方也未收到,贵院以什么证据证明该协议已经执行?文德军表示正是因为查封导致协议无法执行,为此他还支付了1万元的违约金,导致协议作废。对此贵院缘何认为文德军对于生猪没有处置权?
11、        2011年6月9日朱大然与文德军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平昌县人民法院填写了案件结案审批表。文德军表示当天以及随后的8月23日向贵院提出解除超标查封财产的申请但未获得批准,也由此导致他无法将按期支付对方款项。就此根据相关法律,贵院认为什么原因不能解除江阳公司被查封的高于23万元的资产?
此致!

发表于 2017-4-19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截图.png 党回复.png


发表于 2017-4-19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这个人,无语,能不能消停。
不服判决可以去上级法院上诉,问题是你上诉到省高院人家都给你判了 你还不服。上次人家法院都把判决贴出来了,我都记得还专门开贴说过好几回了。。说到底,就是想讹政府的钱嘛。还两千多万赔偿,你咋不上天和太阳肩并肩呢。
人心不足蛇吞象,贪得无厌会遭报应的~。
天天请些小报记者 专业写手来攻击国家机构,挺厉害的。搞这么久,不就是想要钱吗。。。。。。法院也是倒霉,遇到这么坨甩不掉的贪财狗屎。

发表于 2017-4-19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这个人,无语,能不能消停。
不服判决可以去上级法院上诉,问题是你上诉到省高院人家都给你判了 你还不服。上次人家法院都把判决贴出来了,我都记得还专门开贴说过好几回了。。说到底,就是想讹政府的钱嘛。还两千多万赔偿,你咋不上天和太阳肩并肩呢。
人心不足蛇吞象,贪得无厌会遭报应的~。
天天请些小报记者 专业写手来攻击国家机构,挺厉害的。搞这么久,不就是想要钱吗。。。。。。法院也是倒霉,遇到这么坨甩不掉的贪财狗屎。

发表于 2017-4-19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这些记者,什么记者?
听信一面之词就叫记者?记者难道不是应该不偏颇的报道吗?
文德军说什么就是什么?
野鸡记者到底收了文德军几个钱哟?

发表于 2017-4-19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敢爱敢恨 发表于 2017-4-19 05:46
希望法院予以解释回复,以维护司法形象。

法院都解释了无数次了,就我来这个论坛短短的时间内就解释过无数次了。
真是无语了,开始这人是自己写,逻辑不通的一会儿这一会儿那,各种前言不搭后语。
现在学尖了,直接找些小报记者写,不就是想讹政府钱吗。

发表于 2017-4-19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这个人,无语,能不能消停。
不服判决可以去上级法院上诉,问题是你上诉到省高院人家都给你判了 你还不服。上次人家法院都把判决贴出来了,我都记得还专门开贴说过好几回了。。说到底,就是想讹政府的钱嘛。还两千多万赔偿,你咋不上天和太阳肩并肩呢。
人心不足蛇吞象,贪得无厌会遭报应的~。
天天请些小报记者 专业写手来攻击国家机构,挺厉害的。搞这么久,不就是想要钱吗。。。。。。法院也是倒霉,遇到这么坨甩不掉的贪财狗屎。

发表于 2017-4-19 17: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的消息真真假假,把自己装成弱势群体,然后引导舆论,利用无辜网友讹取不义之财。
真不知道这些人为什么还有人信。
我看法院在文德军面前才是弱势群体,执行这个老赖,执行到了,结果呢,平时大家都说什么执行难执行难,这就是执行难,执行得好啊,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哇,被老赖赖上了,群众还被小报记者带偏,一味地叫法院给个公平正义。法院不公平正义,难道小报记者公平正义?老赖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7-4-19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次论坛中以“人民名义”转发和发表的文稿系本人所为,在此,特别感谢广大网友的的关注与支持,现就本次转发和发表的文稿作出以下说明。
      1、使用“人民名义”帐号,是基于近期《人民的名义》这部反腐剧的热播,以此来唤醒那些还在做梦的人。
      2、请广大网友根据本人转发和发表的文稿理性和文明发表意见,切不可谩骂、诽谤他人。
      3、去年或许是巧合,向平昌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不久,论坛中就出现了涉及和与本人无关的帖文,该院某人还特地问过本人的代理人,是否系本人为之?代理人明确告诉,如果在网上炒作就把赔偿解决了,还用得着打官司吗?为此,于2016年11月5日向巴中中院院长拟写了书面并提出核实与调查的说明,一经查出系本人所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让本人无法理解的是,所发表帖文直指某些人和事,怎么某些人不再利用公权力给予打击?
      4、本次将本人所遭遇司法不公造成的巨大损失和打击报复与威胁公开发表在论坛上,是需要引起准备返乡投资创业和兴业的巴中籍老乡的慎重,如果在以后投资的项目中产生法律纠纷,别因小失大,要懂得和遵循市场与游戏规则。
      5、某些帐号对本人和媒体人的攻击性言语,本人只能这么认为,一个人没有文化不可怕,如果连人格都没有了才可怕。今天你的发声的确有些异样,其缘由是你的父母在发展你时走错了地方—-坦溪镇大蜡村养猪场,他们完全沉浸在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中。
      6、对于平昌法院在论坛中的回复,帐号为“Snacky_baby”的抱怨,能否劳烦平昌法院满足一下他的“忠诚”。
      7、就本人所转发和发表的文稿中所涉内容是否属实,一切都将由事实和证据说了算,让我们共同期待吧!
      最后,再次谢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与支持!
                                                                                                                                                    文德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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