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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江苏盐城:恶意虚构债权,引发司法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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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8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一起民商案件,再议行政干预下的司法腐败
  序言: 法律乃治国之利器,司法的公平正义历来备受社会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从高层设计,到基层试点;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到合理配置司法职权;从提高司法透明度,到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司法改革的深度、广度前所未有,其目标在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环境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今形势下,司法不公正的倾向非常突出,以致受害人上访喊冤,非访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地方的和谐,威胁着政权的稳定,老百姓对因司法不公而产生的对立情绪,让政府动用大量的维稳经费来维护一方的稳定,其得不偿失的结果适得其反,更多的经验教训,让党和政府看到了司法必须公平公正,因此,从司法腐败抓起是保证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方面,只有这样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才能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说起司法腐败,人们通常都想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力案和暗箱操作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大多是由于我国的司法体制混乱和问责制度遥远造成的。司法体制的不完善之处,极易酿成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的腐败现象;司法问责制度的遥远,极易产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化,放任司法腐败结果的发生。

  最高院院长周强指出,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反腐败工作的严峻性,始终坚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从严惩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法院干警充当诉讼掮客、以案谋私等行为,破除任何形式的“潜规则”,斩断司法腐败的“利益链”,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努力实现“不敢腐”。认真落实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两个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司法人员与相关人员交往行为的规定,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各级人民法院干警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从奚晓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坚决关注自己,关注亲属子女,关注身边工作人员,坚决筑牢拒腐防变的底线,确保廉洁司法。

  盐城司法恶意虚构债权的民商案件就是行政权力下所形成的司法腐败,该案件重复再审后的结果,严重侵害了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集中反映出“权”大于“法”在盐城司法的地位,是一起政府行政行为下恶搞形成的冤假错案。

  一、虚构债权,引发诉讼之争。
  2011年1月,盐城市射阳县东丽纺织有限公司(简称射阳东丽公司)原股东徐汉群与该公司原现金会计蔡富春密谋策划,以其虚构的债权,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射阳东丽公司向其归还所谓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庭审中,射阳东丽公司依据相关证据,行自己的权力,据理争辩,但由于时任盐城市政法委书记的丁宇,利用手中掌控整个盐城司法的权力,人为干扰司法正常运转,射阳县人民法院徐晓东、黄仁超、仲正东等人在丁宇的行政干预下,仅采信没有证据支撑的虚构债权,未采信射阳东丽公司出具的有说服力的证据,而导致该案件错判,形成错误的(2011)射商初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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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属诈骗行为,却让虚构债权成为官名堂皇的事实,成为当今形势下射阳县法院出自行政干预而审判错误形成的一起冤假错案,与其说该案件审判错误,还不如说一审法院助纣为虐,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射阳东丽公司不服射阳县法院判决,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盐城中院徐宁、钟红梅、王珩等人,在二审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葫芦画瓢,渎职失职,以一纸(2013)盐商终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草率地驳回了射阳东丽公司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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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干预,导致司法混乱。
  行政干涉,又称行政干预。1、狭义上一般特指行政干预,以国家权力为基础,强调垂直领导关系,下级服从上级的权威性。以中央政府为行政系统中心,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步署、统一行动、统一目标。2、广义上是指行政机关运用经济、法规、政策等手段,对国家事务运行状态和关系进行调节,以保证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一般分为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

  “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很遗憾,在现实的法律实践当中,并不尽然如此。比如,行政权干扰司法权的现象并不鲜见,备受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诟病。事实上,造成执法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正是行政权力干预与说情风的影响起到了严重的负面作用。
  事实上,射阳东丽公司案件的错误判决就是行政干预带来结果。

  众所周知,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诸如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沓,办案久拖不结;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当,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程序不严谨、办案不透明等问题较为突出。相比于立法领域进步更快的情形,执法环节的短板更为凸显。徒法不足以自行,缺乏公正、有效的执法,再好的法律制度也是枉然,法律的尊严自然也无从谈起,更不用提“敬畏”二字了。

  回望中国法治建设近十几年来的进程,有进步,也有波折。特别是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弹性追究等情形相对普遍的存在,法律权威被大大损伤。射阳东丽公司的案件,呈现的是执法环节上的软肋。

  射阳东丽公司不服盐城中院判决,即以书面形式向该院院长徐军提起控告,以维护射阳东丽公司的合法权益。2013年11月28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军结合一、二审判决,下达了(2013)盐商监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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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盐城中院组成合议庭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即启动再审程序,该院再审认定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一、撤消射阳县人民法院(2011)射商初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3)盐商终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盐城中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盐商再他字第0001号指定管辖的决定,将本案指定与一审法院同级的大丰市人民法院管辖。

  该院组成合议庭后,由秦钢、刘俊发、曾智泉对射阳东丽公司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虽然审理法院作了变更,但就其指定一审法院管辖的理论而言,应当在撤消之前的一、二审判决后,将案件归回到一审程序中,但大丰法院被指定管辖后,强行将射阳东丽公司作为再申请人,从而使射阳东丽公司失去了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权利。在丁宇的行政操控下(丁宇曾经担任大丰市委书记),大丰法院并没有将案件归回到一审状态即原始初期状态,再审后和原审的射阳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认定如出一辙,没有丝毫改变,继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下达了(2014)大商再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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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射阳东丽公司不服该判决,即再次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这时的盐城市中级法院在盐城市原政法书记丁宇直接指挥下,已经丧失了维持正义最起码的尊严,他们与大丰法院狼狈为奸,滥用职权,枉法对该案件进行阻断、拦截,再次使用“再”字号,对该案件进行终结再审,以至形成(2015)盐商再终字第00005号错误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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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本应该由江苏省高院再审的案件失去了高院再审的机会,错误将案件锁定在盐城中院,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干预下的司法腐败案件,其乱作判决荒唐之举,直接影响的司法公正,渎亵国家法律尊严 ,挑战人类文明底线。

  三、糊乱执法,程序杂乱无章。
  其实,本案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即射阳东丽公司不服原二审法院盐城中级法院判决,向该院院长徐军提出控诉请求,徐军确定该案件审理判决错误,即作出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为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判决确有错误首先由院长认定,院长认为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院长的提交,对案件进行讨论,以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那么简单说,院长有发现权,有提交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审判委员会没有直接对案件进行讨论的权力,但审判委员会有决定权。问题出现在指定管辖上,盐城中级法院院长徐军作出(2013)盐商监字第0003号裁定,将本案发回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指定同级法院的大丰县人民法院管辖,大丰法院以(2013)盐商监字第0003号裁定犯了一个认知性错误,没有理解盐城中级裁定的真正含义,还是故意这样做不得而知。本应发回重审,将案件归回到原始初期状态,却以再审程序进行了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根据这一规定,对二审法院不服的案件,其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它是继一审、二审程序后,为纠正错案,撤销、改正生效判决、裁定而设置的法定补救程序,是对第一、二审案件的再次审理,但不是重审。上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再审后,撤销了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再审程序即宣告结束,案件恢复到原告起诉时的初始状态,一审法院应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按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判决等程序依次进行。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继续上诉。这样才符合重审的本意。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盐城中院院长徐军在接到射阳东丽公司的控告书时,已经确定一审、二审判决有问题,即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发回重审,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射阳法院和中院的错误判决,由射阳法院自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如果不需要改判也不必要发回重审,这是发回重审的关键。但由于当时原政法委书记丁宇等人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程序杂乱无章,出现不应该出现的问题,而造成案件没有回归到原始状态,在原一、二审错判的基础上,继续错判,以至一错到底,而且再审了两次,明显违规。

  四、问责遥远,司法一盘散沙。
  其一、监管虚设比腐败、不作为等执政习惯造成的后果更严重,监管不力的执政者又集腐败,不作为等问题于一身,后果能想象的到。其二、问责遥远是冤假错案发生,直逼百姓上访的导火索。许多执法者依靠自己主管意志断案,权力在他们手中只是一个玩物,当事方的案件在他们手中只是一个试验品,断好断坏无关紧要,也不会因错判而受到责任追究,什么草菅人命、颠倒黑白,是非不分,多数在他们中间产生,以致上访、非访案件有增无减。其三、百姓生活在最底层,任何形式的案件在法院是不能与之抗衡的,因为他们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不具有庞大法援队伍,不具有统一的指挥系统,天大地大没有行政权力大,在这样的背景下,百姓的民权是难以伸张,百姓的沉冤是难以昭雪的。从盐城东丽公司的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整个司法系统都被少数人在后台操纵案件的走向。

  五、司法问责,向法官腐败开刀
  我国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现状。在我国,对于司法责任的概念尚没有具体规定,从法理学意义上讲司法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体系中,关于法官司法行为和责任追查机制的阐述主要有:法官履职中因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纪律处分责任。该种责任指的是法官有违反职业操守、工作原则及相关法规,而应受到一定的纪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纪律处分办法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对法官纪律责任的内容、形式、适用及追究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官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了法官不得违反的13种行为,其中明确规定了如果违反其中一种行为,法官则要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较严重的还将受到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如果依法构成犯罪的,则法官将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法官履职中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按照我国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工作实践中,法官与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则受害者有权提请索赔,比如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将实则无罪的人误判为有罪,且有罪的刑罚已经施行的;对当事人使用暴力取证致使当事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等等。当事人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索赔。赔偿义务机关赔付后,有权向上述违法使用职权的工作人员追偿其赔偿费用。

  法官履职中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官履职中如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主要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的,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对明知无罪的当事人对其提起诉讼,或明知有罪而故意偏袒的,则构成徇私枉法罪;在民事、刑事或行政审判中枉法裁判的,情节严重可构成枉法裁判罪。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还可能构成贪污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我国从三个层次涵盖了法官违法违纪的法官责任承担体系,也就是说法官在进行裁判时无论违反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法官法、刑法中都所体现。另外,关于司法权的他律性机制在宪法中也有所提及:立法与法律监管部门均承担着监督职责,后者指的是检察院的监管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散落在其他各部门法和条例中对于司法责任的规定,如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总的来说,现阶段,我国尚未构建统一而规范的司法追责机制,各种法规体系中都提及该类问题,可还是不够全面和深入。另外,有的条款尚待健全,缺乏可行性,而且诸多条令之间尚未构建出合理的协调机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其实效的发挥。

  六、忠于法律,创造司法正常运转氛围。
  在法治发展的道路上,压力无处不在、干预也防不胜防。司法权要真正实现依法独立行使,完全依靠自身精当的业务素质赢得社会公信。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面临多渠道压力的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界的老话题。学理上探讨的是司法权在国家公权力体系中的定位以及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问题,实践中法官更关心办理案件如何才能不受外界不当干预。除了要在司法公开、审判质量上下功夫,还要紧紧抓住审理社会高度关注的典型、重大、疑难案件的机会,旗帜鲜明坚持依法作出的司法判决,即使面对社会舆论的质疑也毫不动摇,坚定支持裁判结果,不因舆论压力过大就在上诉审或者再审程序中违心改变审判结果。射阳东丽公司的案件,虽属于个案,但就其受行政干预的影响,司法上出现了审判错误问题,也体现出共性特征,因此,只有严格终于法律,在司法中依程序办事,才能创造出审判中的公平、正义,以至出现里程碑式的个案。

  里程碑式的个案,是法治进程中的奠基石。只有通过秉公处理具体个案的宣示性作用,才会真正把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注入社会公众的内心,孕育出支持、信赖、服从司法裁判的社会氛围。

  荣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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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0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没有正义,只有金钱和权力
发表于 2017-4-20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这世道~~怎么感到这么恐怖,我们是身处和谐社会吗?????

发表于 2017-4-20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无形的东西缝缝补补就是打死不换,有形的东西却往往不计较得失大拆大改。

发表于 2017-4-20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公正的为违法者能逍遥法外!!!
发表于 2017-4-20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人员应当忠实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个有道德观念的司法工作者,是不会昧着良心办案的。

发表于 2017-4-20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错案固然可怕,但有错不纠更可怕。

发表于 2017-4-20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大家看看 主持公道啊

发表于 2017-4-20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好人去管管吧,
这样的事情真是寒心啊。

发表于 2017-4-20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吕真兵 发表于 2017-4-20 17:35
希望好人去管管吧,
这样的事情真是寒心啊。

让我怎么相信这个世道是和的谐的社会呢,真是郁闷了

发表于 2017-4-20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的力量是巨大的,当地媒体应该关注

发表于 2017-4-20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渺小的,
但是我相信中国网民的力量!
发表于 2017-4-20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羊吃鱼 发表于 2017-4-20 17:38
渺小的,
但是我相信中国网民的力量!

希望上级给一个满意的解决结果

发表于 2017-4-20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违法行为 应该引起有关部门是重视

发表于 2017-4-20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人为什么
就这么大胆呢

发表于 2017-4-20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前是bear 发表于 2017-4-20 17:40
这些人为什么
就这么大胆呢

我就纳闷了----- 难道这样的地方就没有法律可言???

发表于 2017-4-20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这个事情谁都会难受的 希望有关部门快点解决

发表于 2017-4-20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只要曝光了,
相信一定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给一个合理的解决
发表于 2017-4-20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竹头逛逛街 发表于 2017-4-20 17:42
这件事只要曝光了,
相信一定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给一个合理的解决

气愤,太气愤 了,简直无语了  

发表于 2017-4-20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有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认真查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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