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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离婚事项上涉及行政不作为(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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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8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达州市达川区婚姻登记处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夏启瑞和柏丽离婚事项上涉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报告

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
     我叫夏启瑞,户籍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毛竹下村大田,身份证号330329198002210012和姓名为柏丽,身份证号513021198602117443,户籍地址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长艾村14组32号,于2014年4月16日,在她的要求下,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婚姻,结婚证字号J511721-2014-003763.
       我们从世纪佳缘网络相识,相恋近一年,在有感情为基础上,登记结婚后也像所有新人们对幸福美好的向往,但登记结婚后仅仅两个月及为她花费千元治疗好较严重雀斑脸后及为她付出所有积蓄38万元人民币后【38万元人民币是这么为她花费:她妈妈说热立即买三千多的空调,给她买高档的手机衣服和旅游,给她父母弟弟等亲人见面礼包7千多红包,给他弟女儿买上千高档玩具车,家人过年坐飞机坐大巴等费用3万多,为她多年梦想投资买奶茶设备及原料等5万(她玩失踪后,我躺在床上,5万的设备和原料成废),为她借钱给别人10万(这个年代借钱多风险),为她在店里经营转帐到她卡5万(大部分网购不知为啥没有到货),为她付出礼金6万,她出门缺钱花支付宝转1万8千等】,付出这么多,她还仅仅一言不合就严重冷暴力地玩失踪,借口为她爸过生日,谋划逃离至广州,严重冷暴力地玩失踪(电话不接,苦苦哀求说尽好话还是不理,不顾从未投入男女感情的合法丈夫,人、财、情三空,人生致命打击后躺在病床上近月的悲痛)近半年地胁迫和她离婚,仅有的几次联系上他父母,其父亲说:”爱她就放手“,其母亲说:“等报告人父亲之死事情处理了再来找她女儿”

     报告人认为她及她家人,在处理我和她婚姻问题上,她和她家人没有做到人性应善于修复婚姻的情怀,人们对婚姻家庭生活的共同愿望和美好憧憬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家和事兴”,但她和她家人不细细思考我的付出的艰辛,没有人性应有的互相理解与支持,没有人性应有的积极态度沟通与交流,没有人性应有的智慧和温情去化解矛盾,没有人性应有的理智和真情去解决问题,没有人性应有的耐心和真情去温暖,不理解什么才是真彼此尊重与信任,一言不合就严重冷暴力玩失踪近半年地胁迫报告人,强势放弃婚姻,造成报告人人财两空,给报告人今生造成了巨大的无法弥补的伤害!
    在多个城市寻妻子(广州警方告诉我,其实她早就回到达州)没有结果,又花费上万元后,生病,身心俱焚,家人担心报告人,才联系上她家人,表示在她严重冷暴力玩失踪近半年地胁迫下,按她说的离婚,她及家人才出现在婚姻登记大厅,面对人生重要时刻,面对尊严和历史,我顿时难以忍心,提出调解,并向工作人员诉说上述的事实,当时她也顿时泪流涌出并说:我不信任她(我为她付出38万元所有个人积蓄,还知道所有密码和账号,不信任?家里所有的累事都是我主动担着,不忍心她受一丁点地苦),工作人员看到她也情绪激动,立刻叫到另一房间谈话,片刻回到大厅后,浓妆艳抹的那位女工作人员回来说:离了离了还是离了吧!她在边上附和说:先离婚再复婚,离了也可以复婚(事实证明,欺骗我),女工作人员把她叫到另一房间谈话时,报告人向工作人员反映她或涉及婚姻诈骗,工作人员没有理会,管自己走开,报告人不知道为什么工作人员会如此草率偏袒地、不顾及报告人当时苦苦哀求和上述的诉说及心境,以此言及行为,付出这么多,何况报告人和她又是相隔“十万八千里“的相见难地异地婚姻,为什么不给予以法律法规方面宣传义务的责任和调解。当天,我没有同意,一直跟随她,后来在她叫人强制隔离。过了礼拜日的2015年2月2日,在我已经被她和她家人折磨地身心俱焚,心灰意冷地时刻,另报告人当时也不懂法,人财两空地签下离婚协议(仅仅还6万礼金地协议),婚姻登记处的有关工作人员还是明知故问、草率偏袒地及没有任何实质调解地,就让报告人和她离婚签字了,造成从未轻易投入男女之情的报告人,今生巨大伤害伤痛,付出几乎所有积蓄和一片真心真情,现感到很难有体面和尊严的再去投入婚姻的情感及面对个人历史和尊严。
    综上,报告人认为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报告人夏启瑞和柏丽离婚事项上,没有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到宣传法规义务的责任,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特此投诉此致。
   敬礼!
                                                                                                                                                                                                               报告人:夏启瑞
                                                                                                                                                                        联系电话:13989732040   0577-67581342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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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 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回复如下,
     夏启瑞:您好!
     你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网络问政”发出《关于达川区婚姻登记处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夏启瑞和柏丽离婚事项上涉及行政不作为的报告》反映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庚即安排专人对你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你在网贴中反映“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关工作人员没有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应为《婚姻登记条例》)尽到宣传法规的义务,认为该婚姻登记处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你和柏丽离婚事项上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2015年2月2日,你与柏丽持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簿)等证件到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你与柏丽提出的离婚申请是你们自愿协议离婚的真实意思表达,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定程序为你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我局认为,达州市达川区婚姻登记处为你与柏丽办理的离婚登记未违反法律规定,你们的离婚真实有效。如果你认为该离婚无效或存在什么问题,建议你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如果你认为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建议你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二、你在网帖中反映:你为她(柏丽)花费了很多费用,她“或涉及婚姻诈骗”的问题。
如果你认为你为她(柏丽)花费了很多费用,她或涉及婚姻诈骗的问题,此问题建议你与她协商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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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8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QQ截图20170418143944.jpg QQ截图20170418144008.jpg 附上本人夏启瑞身份证正反面截图。

 楼主| 发表于 2017-4-18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今仍心有余悸感到很难有体面和尊严再去投入婚姻的情感及面对个人的历史、人生、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17-4-18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陈述不够清楚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条款不够详尽,这次必败了,先去吃好饭,再研究研究.

 楼主| 发表于 2017-4-19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报告人认为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及有关工作人员在报告人向工作人员述说前妻严重冷暴力地玩失踪近半年带有胁迫离婚性质,没有努力经营并对婚姻不忠及涉婚姻诈骗提出调解后,达川区婚姻登记处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报告人夏启瑞和前妻柏丽婚姻登记离婚事项上没有依照《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尽到宣传法律法规义务的责任,涉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特此投诉此致。

 楼主| 发表于 2017-4-19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达州市达川区婚姻登记处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夏启瑞和柏丽婚姻登记离婚事项上涉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报告

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
     我叫夏启瑞,户籍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毛竹下村大田,身份证号330329198002210012和姓名为柏丽,身份证号513021198602117443,户籍地址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长艾村14组32号,于2014年4月16日,在她的要求下,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511721-2014-003763.
       我们从世纪佳缘网络相识,相恋近一年,在有感情为基础上,登记结婚后也像所有新人们对幸福美好的向往,但登记结婚后仅仅两个月及为她花费千元治疗好较严重雀斑脸后及为她付出所有积蓄38万元人民币【38万元人民币是这么为她花费:她妈妈说热立即买三千多的空调,给她买高档的手机衣服和旅游,给她父母弟弟等亲人见面礼包7千多红包,给他弟女儿买上千高档玩具车,家人过年坐飞机坐大巴等费用3万多,为她多年梦想投资买奶茶设备及原料等5万(她玩失踪后,我躺在床上,5万的设备和原料成废),为她借钱给别人10万(这个年代借钱多风险),为她在店里经营转帐到她卡5万(大部分网购不知为啥没有到货),为她付出礼金6万,她出门缺钱花支付宝转1万8千等】,付出这么多,她还仅仅一言不合就严重冷暴力地玩失踪,借口为她爸过生日,谋划逃离至广州,严重冷暴力地玩失踪地胁迫我(电话不接,苦苦哀求说尽好话还是不理,不顾从未投入男女感情的合法丈夫,人、财、情三空,人生致命打击后躺在病床上近月的悲痛),强势放弃婚姻,仅有的几次联系上他父母,其父亲说:”爱她就放手“,其母亲说:“等报告人父亲之死事情处理了再来找她女儿”
     报告人认为她及她家人,在处理我和她婚姻问题上,她和她家人没有做到人性应善于修复婚姻的情怀。人们对婚姻家庭生活的共同愿望和美好憧憬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家和事兴”,但她和她家人不细细思考我的付出的艰辛,没有人性应有的互相理解与支持,没有人性应有的积极态度沟通与交流,没有人性应有的智慧和温情去化解矛盾,没有人性应有的理智和真情去解决问题,没有人性应有的耐心和真情去温暖,不理解什么才是真彼此尊重与信任,一言不合就严重冷暴力玩失踪近半年地胁迫报告人,强势放弃婚姻,造成报告人人财两空,给报告人今生造成了巨大的无法弥补的伤害!
    在多个城市寻妻子(广州警方告诉我,其实她早就回到达州)没有结果,又花费上万元后,生病,身心俱焚,家人担心报告人,才联系上她家人,表示在她严重冷暴力玩失踪近半年地胁迫下,按她说的离婚,她及家人才出现在婚姻登记大厅,面对人生重要时刻,面对尊严和历史,我顿时难以忍心,提出调解,并向工作人员诉说上述的事实,当时她也顿时泪流涌出并说:我不信任她(我为她付出38万元所有个人积蓄,还知道所有密码和账号,不信任?家里所有的累事都是我主动担着,不忍心她受一丁点地苦),工作人员看到她也情绪激动,立刻叫到另一房间谈话,片刻回到大厅后,浓妆艳抹的那位女工作人员回来说:离了离了还是离了吧!她在边上附和说:先离婚再复婚,离了也可以复婚(事实证明,欺骗我),女工作人员把她叫到另一房间谈话时,报告人向工作人员反映她或涉及婚姻诈骗,工作人员没有理会,管自己走开,登记处工作人员基本上没有和我对话,就说拖着也不是办法,还是离了吧,报告人不知道为什么工作人员会如此草率偏袒地、不顾及报告人当时苦苦哀求和上述的诉说及心境,以此言及行为,付出这么多,何况报告人和她又是相隔“十万八千里“的相见难地异地婚姻,为什么不给予以法律法规方面宣传义务的责任和调解。当天,我没有同意,一直跟随她,后来在她叫人强制隔离。过了礼拜日的2015年2月2日,在我已经被她和她家人折磨地身心俱焚,心灰意冷地时刻,另报告人当时也不懂法,人财两空地签下离婚协议(仅仅还6万礼金地协议),有关工作人员还是明知故问、草率偏袒地及没有任何实质调解地,就让报告人和她离婚签字了,签字时我说:“她玩失踪不回来我又有什么办法,她说:“今生欠我的一辈子都还不完!”。就此草率处理造成从未轻易投入男女之情的报告人,今生巨大伤害伤痛,付出几乎所有积蓄和一片真心真情,至今仍心有余悸感到难有体面和尊严的再去投入婚姻的情感和面对个人的人生历史及承受忍受岁月这一时间无情摧残。
    综上,报告人认为提出调解时,向登记处有关工作人员诉说:“与妻子柏丽仅仅登记两个月,为其付出一片真心及几乎所有积蓄和治疗好雀斑,一言不合就严重冷暴力玩失踪近半年,带有胁迫离婚性质,带有涉婚姻诈骗性质,她和家人没有人性化处理婚姻,对婚姻不忠并没有努力经营”,在提出请求调解后,达川区婚姻登记处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报告人夏启瑞和柏丽婚姻登记离婚事项上,没有依照《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询问相关情况和尽到宣传法律法规义务等责任,让异地婚姻情缘就此草率了结,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特此投诉此致。
   敬礼!
                                                                                                                                                                                                               报告人:夏启瑞
                                                                                                                                                                        联系电话:13989732040   0577-67581342
                                                                                                                                                                                                               2017年4月19日

发表于 2017-4-24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夏启瑞:您好!
你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网络问政”发出《关于达川区婚姻登记处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夏启瑞和柏丽离婚事项上涉及行政不作为的报告》反映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庚即安排专人对你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你在网贴中反映“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关工作人员没有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应为《婚姻登记条例》)尽到宣传法规的义务,认为该婚姻登记处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你和柏丽离婚事项上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2015年2月2日,你与柏丽持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簿)等证件到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你与柏丽提出的离婚申请是你们自愿协议离婚的真实意思表达,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定程序为你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我局认为,达州市达川区婚姻登记处为你与柏丽办理的离婚登记未违反法律规定,你们的离婚真实有效。如果你认为该离婚无效或存在什么问题,建议你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如果你认为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建议你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二、你在网帖中反映:你为她(柏丽)花费了很多费用,她“或涉及婚姻诈骗”的问题。
如果你认为你为她(柏丽)花费了很多费用,她或涉及婚姻诈骗的问题,此问题建议你与她协商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
                                           2017年4月21日

发表于 2017-4-24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夏启瑞:您好!
    你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网络问政”发出《关于达川区婚姻登记处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夏启瑞和柏丽离婚事项上涉及行政不作为的报告》反映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庚即安排专人对你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你在网贴中反映“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关工作人员没有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应为《婚姻登记条例》)尽到宣传法规的义务,认为该婚姻登记处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你和柏丽离婚事项上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2015年2月2日,你与柏丽持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簿)等证件到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你与柏丽提出的离婚申请是你们自愿协议离婚的真实意思表达,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定程序为你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我局认为,达州市达川区婚姻登记处为你与柏丽办理的离婚登记未违反法律规定,你们的离婚真实有效。如果你认为该离婚无效或存在什么问题,建议你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如果你认为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建议你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二、你在网帖中反映:你为她(柏丽)花费了很多费用,她“或涉及婚姻诈骗”的问题。
如果你认为你为她(柏丽)花费了很多费用,她或涉及婚姻诈骗的问题,此问题建议你与她协商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
                                                                                                    2017年4月21日

发表于 2017-4-24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看官:达川区民政局的答复,是我没有深刻理解“报告”两字内涵,让其给推责了!研究后,会再次报告!

发表于 2017-4-24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科技最给力 发表于 2017-4-24 12:12
各位看官:达川区民政局的答复,是我没有深刻理解“报告”两字内涵,让其给推责了!研究后,会再次报告!

报告人信件《关于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报告人夏启瑞和柏丽婚姻登记离婚事项上涉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报告》的信访事项,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受理后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不予以转交纪检部门处理等内容的答复。报告人认为因报告人没有深刻理什么是报告,标题和总结上有陈述文字不够详尽,但信件已被达川区民政局受理,既应可以理解为达川区民政局了解报告人的投诉的内容的报告,按照《信访条例》《婚姻法》《》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告人会向达州市民政局纪检部门举报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依照职责给予处理涉及行政不作为(以上内容非正式举报,正在研究中,待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再次向本论坛”群众呼声网络问政“发帖举报。

发表于 2017-4-25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科技最给力 发表于 2017-4-24 15:45
报告人信件《关于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报告人夏启瑞和柏丽婚姻登记离婚事项 ...

报告人信件《关于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报告人夏启瑞和柏丽婚姻登记离婚事项上涉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报告》的信访事项,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受理后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不予以转交纪检部门处理等内容的答复。报告人认为因报告人没有深刻理什么是报告,标题和总结上有文字不够详尽,但信件已被达川区民政局受理,既为达川区民政局了解理解报告人意思意识的投诉的报告,应为一封正式投诉的报告,就此,按照《信访条例》《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告人之后会向麻辣社区-达州论坛-群众呼声问政的类目上正式发帖向达州市民政局纪检部门举报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没有处理事项涉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法理解心结,以忘却,回归本应平静的生活中!

发表于 2017-4-25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圣西罗23 发表于 2017-4-24 10:02
夏启瑞:您好!
    你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网络问政”发出《关于达川区婚姻登记处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夏启 ...

报告人信件《关于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报告人夏启瑞和柏丽婚姻登记离婚事项上涉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报告》的信访事项,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受理后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不予以转交纪检部门处理等内容的答复。报告人认为因报告人没有深刻理什么是报告,标题和总结上有文字不够详尽,但信件已被达川区民政局受理,既为达川区民政局了解理解报告人意图投诉的报告,应为一封正式收文办理投诉的报告,就此,按照《信访条例》《2016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告人向麻辣社区-达州论坛-群众呼声问政的类目上正式发帖向达州市民政局纪检部门举报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没有处理事项涉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法理解心结,以忘却释怀,回归本应平静的生活中!

发表于 2017-4-25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科技最给力 发表于 2017-4-25 07:19
报告人信件《关于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报告人夏启瑞和柏丽婚姻登记离婚事项上 ...

报告人信件《关于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报告人夏启瑞和柏丽婚姻登记离婚事项上涉及行政不作为的报告》的信访事项,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受理后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不予以转交纪检部门处理等内容的答复。报告人认为因报告人没有深刻理什么是报告,标题和总结上有文字不够详尽,但信件已被达川区民政局受理,既为达川区民政局了解理解报告人意图投诉的报告,应为一封正式收文办理投诉的报告,就此,按照《信访条例》《2016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告人之后会向麻辣社区-达州论坛-群众呼声问政的类目上正式发帖向达州市民政局纪检部门举报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没有处理事项涉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法理解心结,以忘却释怀,回归本应平静的生活中!

发表于 2017-4-25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最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
2016-11-13 编辑:家瑱 手机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分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8章42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发表于 2017-4-26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 信访工作责任制》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发表于 2017-4-26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发表于 2017-4-26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工作责任制》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发表于 2017-4-27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表于 2017-4-27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折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折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折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折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折叠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折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发表于 2017-4-28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懵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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