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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邛崃:“一女二嫁”酿成的林权惨案,应该由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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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0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邛崃市火井镇状元村7组村民陈存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2000年初至今进行了长达10余年的上访。10余年中,陈存寿受到了不明势力的殴打、恐吓,曾将牙齿打掉好几颗;受到过非人的折磨和不公正的司法体罚。陈存寿的泣血上告曾惊动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相关领导多次做出批示要求依法查处,可迄今为止都没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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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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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0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上访十余年   正义缘何难伸张

    陈存寿于1999年11月1日与邛崃市南宝乡秋元村签订了《大坡林场转让协议书》,转让期限为1999年10月至2030年10月止,并首次预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邛崃市南宝乡秋元村大坡林场的使用权;1999年11月5日陈存寿又与大坡林场林地归属所有权的邛崃市南宝乡秋园村三组,签订了30年的《承包造林协议书》,对此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杨云平、熊英于2006年10月11日翻山越岭深入乡村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依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行政决定充分肯定了陈存寿所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这一行政决定受到了当地村民的一致欢迎。

  合法协议应予确认,违法造假应该查处
    为何有效的《转让协议书》让陈存寿还是失去了林权呢?据知情人员透露,时任成都市林业局某处处长金勇的胞姐金光慧早就盯上了陈存寿取得30年使用权的大坡林场,当陈存寿取得使用权后,金光慧虽然距大坡林场遥远,却别有用心地深入到大坡林场。面对在邛崃市南宝乡境内的四川省永高科农有限公司滥砍滥伐上千立方米的犯罪事实不举报,唯独举报了陈存寿 “放水”(已被司法否定)。金光慧仗着其弟金某任处长的特殊身份,不依不挠。与有关人员串通,设下连环计,让村里的干部对陈存寿说,你假装退点款,别人以为你放弃了就不追究了,私下金光慧又与陈存寿协商合伙。从此陈存寿就掉进了金光慧等人的陷阱之中。但是,陈存寿从未与金光慧有过任何合作协议。

         1999年12月11日陈存寿收到秋园村村委会以欺骗手段的单方退林款8万元。2000年1月2日邛崃市南宝乡秋园村村委会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在没有终止陈存寿于1999年11月1日与秋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秋园村大坡林场转让协议书》的情况下,“一女嫁二夫”,又与金光慧签订了《邛崃市南宝乡秋园村大坡林场林地使用权、林权、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书》。值得一提的是:同是2000年1月2日的当天,出现了秋园村村委会签的《邛崃市南宝乡秋园村大坡林场林地使用权、林权、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书》两份。一份只有金光慧一人,一份就有金光慧、李家兴二人,据知情人士透露,是金光慧躲避滥砍滥伐被查期间的造假行为。
    同时,还发现一份

 2000年4月10日金光慧转让给刘本清的《转让南宝乡秋园村大坡林场林地使用权、林权、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书》。由此更加证明了2000年1月2日“最终”那份协议是若干年后伪造的,因为2000年4月10日金光慧转给刘本清的“协议书”中的全权转让中没有李家兴的名字出现,更没有李家兴签字捺印。

    依法应确认给陈存寿的《林权证》,被人为的确认给李家兴,各种诉讼官司不断,都是一种误区。若按该宗“转让协议”案不合法造假有效的话,金某某2000年4月10日转给刘本清的《协议书》也是一份生效协议,那么,地方两级政府对所颁发给李家兴的《林权证》作何解释?从基层法院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还有效吗?现在的李家兴持有的邛崃市人民政府2006年3月29日颁发的(邛林证字[2006]第5104775745号)《林权证》还有效吗?(从现有证据看,李家兴在金光慧全额转交给刘本清后,李家兴是一个与大坡林场毫无关系的人。)对所有涉足造假的人员应当查处,以维护人民政府的公信力。

                            颁证审查失实      依法应予纠正

        2004年7月26日,邛崃市南宝乡秋园村委会杨宗贵向邛崃市林业局提交了:邛崃市南宝乡秋元村村委会李家兴《林权登记申请书》,随之提供的所有资料都不合法:

    一是,2002年10月4日南宝乡秋园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严重失实;陈存寿1999年11月1日与秋园村签订的《大坡林场转让协议》,而证明材料却说陈存寿1999年10月(此时陈存寿还没签协议)口头要求退款的情况下,已全部退还陈存寿,证据呢?与陈存寿签订过终止协议的文字了吗?更让人可笑的是南宝乡人民政府在2002年10月9日还在《证明》上签了“情况属实”。真的是“情况属实”吗?

    二是,2004年8月25日邛崃市南宝乡秋园村村委会两次向邛崃市林业局出具《证明》:“邛崃市林业局:南宝乡秋园村九九年转让大坡林场给金光慧、李家兴到现在为止,该林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任何争议  ,请贵局领导核实认可。”2004年8月26日南宝乡人民政府在村委会的《证明》上写下“情况属实,请贵局认可”。这种与事实不符的《证明》,居然被邛崃市林业局确认,党的“实事求是”原则到哪里去了?陈存寿一直以来对林权上访,怎能说无争议?明显的伪证。村干部公权私用,滥用公章。

    三是,邛崃市公证处在2003年5月9日对《邛崃市南宝乡秋园村大坡林场林地使用权、林权、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书》公证,是一份不合法的《公证书》,首先时隔两年多(实际三年多,因为签协议书是2000年1月2日),签合同时公证处并不在场,如何证明当时具有行为能力,这份协议书不同于一般的签名、按手印,它的合法性背后还有法律规定,公证处查实了吗?

    四是,2002年9月22日秋园村村委会出具的《秋园村党员干部会议讨论转让大坡林场给金光慧的讨论决议》,这个决议两次证明了金光慧的《协议书》未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的户数同意,要不为何事隔两年多后,又召开只有党员干部参加的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讨论会呢?还有这个《决议》两次证明了前面所述的:2000年1月2日的转让协议增加李家兴是假协议,是事后伪造的,这个《决议》上仍然没有李家兴的名字;还有金光慧与刘本清2000年4月1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没有终止,金光慧早已不是使用权人,李家兴就更沾不上边了。

    五是,秋园村党支部书记段某2004年9月25日在金光慧的收条上写了“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既然有原件,为何要伪造?还有金光慧2000 年1月2日在向村上缴纳27万元的转让金,又为何自收自打收条呢?这明显是阴谋,是冒名欺骗行为。试问:如《收条》所说的有陈存寿合伙经营,那金光慧从2000年至今采伐了大坡林场几千立方米木材,陈存寿享受了何种利益?

       尾语:上述不真实的证据,邛崃市林业部门在颁证时,核实清楚了吗?村、乡两级干部为何要掺合做伪证?尤其是秋园村委会是制造这宗纠纷的主要责任人。为什么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干部于2006年10月11日到南宝乡秋园村走访调查时,村干部们要躲藏起来?无人敢站出来质证?做了亏心事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4-10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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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0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村委会违法转让林权

林业局违法颁发林权证
●秋园村委会转让林权的行为,已被成都市政府(2006)18号和(2008)38号行政复议决定定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无论是成都中院和省高院的判决都没有否认这一事实。
●邛崃市政府颁发林权证的行为,已被成都市政府(2006)18号和(2008)38号行政复议决定定性:“对申请颁证材料没有尽职尽责审查”。无论是成都中院和省高院的判决都没有否认这一事实。
●邛崃市林业局审查颁证时采纳了违背事实的证明材料;
●邛崃市林业局为何要给乱砍滥伐林木者补发砍伐证?
●邛崃市林业局为何要违法对有争议的林木颁发砍伐证?
●谁是大坡林场的合法承包人?谁是乱砍滥伐者?
1999年11月1日陈存寿根据当时的政策与南宝乡秋园村签订了《秋园村大坡林场转让协议书》,陈存寿预付了购买大坡山林款10万元;同年11月5日又与南宝乡秋园村第三组签订《承包造林协议书》;1999年11月,陈存寿专门修建管理房用于护林管理。
然而,两份有效的协议因秋园村委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2000年1月2日与金某签订《邛崃市南宝乡秋园村大坡林场林地使用权、林权、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书》而既没有解除也不能实际履行,纠纷至今。
2006年3月29日邛崃市政府将《林权证》颁发给了金某。邛崃市林业局在审查金某提供的申请办证材料时,没有尽职尽责严格审查,采纳了虚假的漏洞百出的证明材料,违法颁发了《林权证》。且看下述理由:
1、金某与秋园村签订的《邛崃市南宝乡秋园村大坡林场林地使用权、林权、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书》,因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决议,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予以撤销。
2、四川省邛崃市公证处的“(2003)邛证民字第112公证书”,该份公证书公证的是二00一年一月二日金某与秋园村委会签订的《邛崃市南宝乡秋园村大坡林场林地使用权、林权、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书》,而金某提交给林业局的是2000年1月2日与秋园村委会签订的转让协议。两份书证相差一年,邛崃市林业局居然通过了。
3、“村民同意转让大坡林场给金某的签字”材料时间是2004年4月1日和2004年4月2日,而提交的《邛崃市南宝乡秋园村大坡林场林地使用权、林权、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书》,签订日期是2000年1月2日。相差4年的证明材料,邛崃市林业局是没有发现,还是故意让其通过的?
4、秋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写到:南宝乡秋园村九九年转让大坡林场给金某……而秋园村与金某签订的日期是2000年,九九年只有陈存寿与秋园村签订了转让协议。并且在该份证明中南宝乡人民政府领导签了字,盖了乡政府的公章。这说明了什么?是不是说明了村委会、乡政府都只知道陈存寿于1999年11月1日于村委会签订的大坡林场转让协议。
5、“秋园村党员干部会议讨论转让大坡林场给金某的讨论决议”并非村民会议的讨论决定,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并且该份党员干部决议形成的日期是2001年9月22日,与转让协议相差一年九个月,先转让1年9个月后再讨论决定。这说明该份决议是无效的。
6、秋园村委会主要负责人雍某在2009年8月6日写证明说:2000年元月2日,金某与秋园村的大坡林场转让协议书,当时他不在场,后金某与大坡林场转让协议也不在场,是后来叫我签的字,时间记不清了……这又说明了什么?
7、“村民同意签名单”等多份材料内容明显前后矛盾,很多村民的签名在不同的材料中笔迹不同,伪签痕迹明显,这明显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欺骗国家机关。然而,邛崃市林业局居然颁发了林权证。
8、在申请办证的材料中,反而没有提交应当提交的林地所有权人——秋园村三组的任何证明材料。邛崃市林业局还是让其通过了,这说明了什么?等等。
从成都市中院(2001)成刑终字246号看到,该判决认定刘某从金某处受让承包林地及采伐许可证(0139005号),超限额采伐,其行为构成滥发林木罪。然而,谁才是真正的滥伐林木者?
金某在2000年1月2日与邛崃市南宝乡秋园村《邛崃市南宝乡秋园村大坡林场林地使用权、林权、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书》,随后金某以秋园村的名义向林业局申请办理了3份林木采伐证(0139005、0139006、0139007)共计150立方,而后在同年4月10日将林地转让协议及3份采伐证转让给了刘某,刘随即进行采伐,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
1、、申请办理采伐证的是秋园村而非金某,金某根本就无权转让采伐证;
2、、三份采伐证办理的时间分别为0139005是2000年3月31号,0139006是2000年5月1日,0139007是2000年4月1日。这明显是伪证。编号0139007的采伐证怎么可能在编号0139006的采伐证之前就颁发呢?即二采伐证的时间明显是颠倒的,这样的证据是谁“提供”的,相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竟然就没有发现而予以采信,这仅仅是工作疏忽吗?0139006号采伐证的开证时间是2000年5月1日,而判决却认定金某在2000年4月10日就将其连同另外两份采伐证一同转让给刘某。如何做出这样的认定?且大坡林场因滥伐林木,邛崃市林业局在2000年4月26日就接到成都市林业局封山命令,怎么还可能在5月1日办理采伐证?
这是对乱砍滥伐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庇护。这是存在腐败的象征。
3、,判决认定金某在2000年4月10日就已经将该林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刘某,在刘某没有再行转让之前,邛崃市林业局却在2006年3月29日将该林地的林权证颁给了金某和李某,这是为什么?
上述事实说明,刘某取得林地的使用权及其采伐证的事实并不真实,金某的转让行为是虚假的,是在为自己滥伐林木找替罪羊。同时,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对这一事实的认定上明显是错误的,而且,这种错误用一般的疏忽、工作失误是无法解释的,其行为有徇私枉法之嫌。
陈存寿不停的举报乱砍滥伐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由此带来了灾祸,于2001年2月28日被诬陷逮捕坐牢,受尽折磨,法庭上被法警整掉2颗牙齿。但最终被判无罪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可是,从2000年初大坡林场争议至今,邛崃市林业局还是不断为金某颁发砍伐证。这又为什么?据知情人透露:金某之弟是成都市林业局某处原处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
陈存寿多年来,不断地向中央和省市有关部门举报邛崃市林业局违法给金某颁发林权证的行为,也多次进京上访,身心倍感疲惫,至今仍未得到解决,但他仍通过正常的途径,合理合法的渠道,提出自己的诉求,他坚信党的政策、期望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公平正义这一天总会到来。

 楼主| 发表于 2017-4-10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邛崃市南宝乡秋园村村民委员会于1999年11月1日与本市火井镇状元村7组村民陈存寿签订了《秋园村大坡林场转让协议书》。然而,在不到两月的2000年1月2日,秋园村村民委员会又与火井镇城镇居民金光惠、李家兴签订了《邛崃市南宝乡秋园村大坡林场林地使用权、林权、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书》。由此导致陈存寿与金光惠、李家兴开始了对大坡林场的林权纠纷。
    陈存寿坚持认为:他与秋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转让协议在没有解除的情况下,秋园村村民委员会又与金光惠、李家兴签订同一标的转让协议属违约,所签协议无效;邛崃市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无效,应当予以撤销。陈存寿由此走上了长达十几年的上访投诉路。网络上也出现了一些对林业主管部门的批评性文章。
林木林地权属问题关系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持林区稳定、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多个文件中都进行了着重强调。为此,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直至目前,我们还未得到主管部门对陈存寿反映和网络批评文章的正面答复。
    据了解,2006年3月29日邛崃市政府将“邛林证字【2006】第5104775745号”《林权证》颁发给了金光惠、李家兴。同年8月7日邛崃市林业局书面通知陈存寿,对此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陈存寿于2006年8月15日向成都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成都市政府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了“成府复决字【2006】第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主要有两点结论:一是认定陈存寿是大坡林场的利害关系人;二是撤销了邛崃市政府的(邛林证字【2006】第5104775745号《林权证》。成都市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对秋园村大坡林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然而,秋园村村民委员会在与金光惠、李家兴签订转让协议之前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以致多数村民不知道转让一事?因此,秋园村村民委员会转让大坡林场林地使用权、林权、林木所有权给金光惠、李家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签协议应予撤销。邛崃市政府对申请颁证材料没有尽职尽责履行审查职责。所颁(邛林证字【2006】第5104775745号)林权证予以撤销。
    2007年9月29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以“(2007)成行初字第2号”判决维持了成都市政府的【2006】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8年4月18日四川省高院以“(2008)川行终字第7号”判决,撤销了成都市中院“(2007)成行初字第2号”判决和成都市政府【2006】第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四川省高院只是针对成都市政府【2006】18号决定之一进行了认定,认为成都市政府对陈存寿是否是利害关系人没有查清;对决定之二秋园村村民委员会与金光惠、李家兴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邛崃市政府又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了审查职责没有触及。
     时至2009年2月底,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又先后作出了各自新一轮的决定书和判决书,但内容与第一轮大同小异、没有实质上的改变。
据秋园村村民介绍,成都市政府法制办杨、熊两位同志曾经翻山越岭到秋园村实地查看林地,走访村民,调查各方当事人,至今村民们都没有忘记两位同志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据陈存寿讲,他从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获悉:成都市纪委也在2011年上半年审查认定:秋园村村民委员会与金光惠、李家兴签订的转让协议,因为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重大瑕疵”,要求对颁发的《林权证》予以撤销。可是,数月过去,未见邛崃市的举措,个中缘由不得而知?
专家指出:中国有80%的人口在农村。如何使农民真正当家做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已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体现农村政治文明的标志。然而,一些地方村民自治往往变成了“村干部自治”,群众对此很有意见,极大的伤害了村民自治制度。因此,加大对村民自治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村里的党员干部和群众明白,只有依靠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走村民自治之路,才是一条正确有效的途径。
    不少村民对自己辛苦造林,3000多亩以27万元价格转让摇头叹息。事实上,邛崃市林业局在颁证审查期间就已经收到了部分村民的联名抗议书……依法维护村民自治制度,依法保护林农的权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发展林业经济,保护生态,维护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成都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纪委的决定是正确的。该林权如何落幕,将继续予以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7-4-10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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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0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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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0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18年来,陈存寿夫妻先后前往邛崃、成都、四川省和北京多部门上访投诉200多次,陈存寿先后遭拘留3次,还被关押在平乐镇花秋村村民委员会和太和乡电管所10多天,问题始终未解决,还造成自己及多名村民被打伤和村民代表朱文仲被打失踪。2016年,陈存寿、冯恩琼进京遭押返,以在北京中南海周边走访、滞留遭训诫为由,行政拘留12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4-10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存寿依法承包的3000亩林地
  陈存寿,四川省邛崃市火井镇状元村村民, 1999年11月1日,陈存寿与四川省邛崃市南宝乡秋元村签订了《大坡林场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南宝乡秋元村将大坡林场转让给陈存寿,期限为30年,并预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协议签订后,陈存寿取得了邛崃市南宝乡秋元村大坡林场的使用权;1999年11月5日陈存寿又与大坡林场林地归属所有权的邛崃市南宝乡秋园村三组签订了30年的《承包造林协议书》,陈存寿与邛崃市南宝乡秋元村签订了《大坡林场转让协议书》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协议签订后,陈存寿还专门修建了管理房用于护林管理。
  林地被他人违法抢走,产生纠纷至今,导致陈存寿无法正常经营管理该3000亩林地
  2000年1月2日,时任成都市林业局林政处处长金勇的姐姐金光惠早就盯上了陈存寿取得30年使用权的大坡林场,金光惠为了抢占陈存寿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3000多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别有用心地深入到大坡林场。以陈存寿“滥伐林木为由举报到林业部门” (经查无此事实),随后金光惠仗着其弟金勇的特殊身份,不依不挠。与有关人员串通,背着陈存寿,于2000年1月2日与秋元村村委员签订了协议,将秋元村已经合法发包给陈存寿的3000多亩林地承包经营权违法抢走。金光惠与秋元村村委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协议后,就开始大肆滥伐林木,陈存寿发现后,将此事举报到国家林业部门,之后成都市林业公安和邛崃市林业公安联合对此进行了查处,之后,金光惠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此林场承包经营权又转让给了其表兄刘本清(刘本清已因滥伐林木被判刑5年),而金光惠未被追究任何责任。
  2002年,邛崃市南宝乡秋元村为金光惠出具了虚假的证据到邛崃市林业局申请《林权证》,2006年3月29日,邛崃市政府、邛崃市林业局给金光惠颁发了林权证。随后,陈存寿向邛崃市政府、邛崃市林业局提出异议,要求纠正邛崃市林业局为金光惠错误颁发的《林权证》,一开始邛崃市林业局局长易孟如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给金光惠颁发《林权证》是错误的,陈存寿才是该林地的合法承包人,应该撤销给金光惠的林权证。后来林业局将此事向市政府汇报,林业局相关人员还因错误颁布林权证被罚款,有档案记录。就在林业局准备撤销给金光惠颁发的林权证时,又由于各方的压力,一直未将此林权证撤销。2007年,国家组织换发林权证,林业局因为金光惠的权证权与陈存寿对林地承包权主张存在争议,所以在这次换发林权证没有为金光惠换证确权。2011年金光惠向林业部门申请砍伐2689.2m3的林木, 2012年金光惠向林业部门申请砍伐11527.6 m3的林木。陈存寿将此事举报到相关部门,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金光惠仍然继续砍伐数量巨大的林木。林业局涉嫌违法发放林林采伐许可证。
  因上访被打击报复
  2012年8月13日,陈存寿到北京上访,被地方驻京工作人员截住,被关在黑监狱3天。

  2012年9月13日,陈存寿再一次来到北京上访,在北京西站被
  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截住,并带至海淀区北蜂路适中招待所被非法关押3天。陈存寿被关3天后又被带回邛崃市平乐镇花秋村一间废旧房子里,关了8天。
  2012年12月14日,陈存寿再次来到北京上访,地方政府截访人员将陈存寿接回四川邛崃市太和乡太和敬老院对面的电管所并押了一天一夜。因陈存寿家人报案后才解救出来。
  以上照片是陈存寿被关押的地方
  坚辛上访路……

  陈存寿的这条上访路至今已走了12年,其反映的问题也曾引起有关高层领导的重视,也有领导批字,但转到地方后最终都是不了了之。现已65岁的他身患多种疾病的他仍奔走在申诉路上…他已无其它要求,只希望在有生之年能看到他反映的事情能够得到公正处理,以了心愿!

 楼主| 发表于 2017-4-10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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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0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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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1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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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1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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