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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转帖 法律不去追求正义,存之何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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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为了追求正义,是趋向正义的一种工具。

    人类并非从最初就拥有法律,但是远在法律出现之前,就形成了人类固有的天然正义,它们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准则,历经千年万年相传,它们的地位高于一切朝代的统治,和一切时代的成文法律。

    其中就包含类似这样的公理:任何人有权为无辜被害的至亲复仇;以非人手段辱人父母者,子女得以起而诛之……无论当时的法律是否支持这一行为,在实际情况面前都要网开一面,历史上曾经多次出现这样的例子。在亘古相传的天然正义面前,天子皇帝也不得不保持谦逊,他们可以统治万民,但是不敢挑战天律,虽居万人之上,也不过是代天行道的天子而已,忤逆了这一点,百姓就有权把他踏碎在地。

    现代的法律比历朝历代都更为完善,也能更精确地趋向于正义,但是它的目标和性质从未改变,它是工具而并非正义本身,它追求正义而不可能取代正义,它可以被用来审判任何人,但唯独无权审判正义本身。

    昨日,一起一年前的血案突然引爆舆情,以爆炸性的方式引发公愤——2016年4月14日,山东冠县青年于欢,面对11名黑社会高利贷逼债者以“极端手段”当面凌辱自己的母亲,愤而操起水果刀狂刺4人,最终导致1人死亡。今年2月,于欢被当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南方周末)

    鉴于媒体审核标准而未能详述的“极端行为”,据知情人透露,实际是黑社会成员杜志浩掏出生殖器凌辱母亲,而杜志浩也成为被刺4人中唯一的死者……狂乱之中老天有眼,这就是天道。

    在天道面前要保持敬畏,无论是人,还是人所操控的法律,如果不恰当地运用法律,只能使法治凭白受辱。

    这一切无需繁琐论证,能做出当着儿子面猥亵凌辱母亲的事来,只能是毫无底线践踏人伦的渣滓,任何时候都死有余辜。无论任何前因后果、债务纠纷,都无法为此难以想象的罪恶行径提供解释和支持。

    在机械的法律解读之下,这一幕似乎尚未危及生命,以命相搏不符合对等自卫原则,然而司法者忘记了还有比生命更尊贵的东西,精神伤害可以超越杀戮。

    强奸罪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虽然大多数强奸并不危及生命,也并不以夺命为目的,但是它最高可以判到死刑——这说明法律也承认,对一个人最严重的亵渎和凌辱,足以超越生命。

    司法者有没有设身处地,如果是自己身为人子、身陷其境,该如何做出恰如其分的反应?

    如果这一幕发生在战争时期,将会被记录为侵略者最令人发指的罪行:当着父母杀死幼子,当着儿女凌辱母亲……它们与万人坑、化学武器并列,被视为对人类精神与肉体的最高侵犯,没有之一。

    如果受难者这都不能揭竿而起、背水一战,穷极一切手段血债血偿,一个民族还有何理由存续?

    这就是人类固有的天然正义,从古到今,从大国到小家,从民族到个人,无论面对任何环境,无论法律是公平还是邪恶,这都是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被人类和历史所认可,凡是蹂躏这权利者,即便猖獗一时,也终将成为历史罪人。

    这就是它引发爆炸式公愤的根源,它清晰表明,这个民族还没有走向灭亡,还存续着寻求起码正义的判断和血性,这是她重新强大起来最珍贵的火种。

    这不是法律的问题,这是人类的问题,终极正义的问题。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此刻唯一思考的应该是,如何恰当的适用法律使案件走向正义?如果能,便去努力,如果不能,便是法律出了问题,我们宁可修之、废之,也不可以让它亵渎正义,在人类的固有正义面前,还有什么敢自命至高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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