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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被误伤的刚需,无奈的 在途单 ,被击碎的梦想,炒房客没哭,刚需的80后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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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面是我在政府信箱给成都市领导写的公开信,希望帮顶。     

  我是一名外省80后,10年前在成都读完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上海从事IT工作,毕业快10在外历尽艰辛,一直打算以后回成都发展,最近终于存够了首付,在今年三月初,由于身在上海,连看回来看房的时间都没有,热心的亲戚帮我看好位于新都区的一套二手房,我于3月19号 坐一整天的火车赶到新都,一大早办理贷款手续,下午有急急忙忙飞回上海,到上海已是深夜。 晴天霹雳,23号出台了限购,我第一时间催促中介办理网签手续,但是中介回复网签系统已经奔溃了,根本进不去,就这样就错过了网签。顿时让我感到绝望,80后想拥有一个自己的房子真的这么难吗?命运如此的不公啊,错过这次,几年的努力毁于一旦,即使现在离开上海回成都工作交够社保 也要两年,我能理解为了防止炒房的限购,可是为什么政府能不能考虑下被误伤的刚需呢?
         我的购房合同也签在限购政策之前,银行贷款也批了下来,可为什么白字黑字的合同不能作为限购的节点,而只能以网签作为限购的节点?难道白字黑字的合同不合法吗? 恳请市领导体恤一下年轻人的心酸和不易,能对误伤的刚需们网开一面,不要一刀切的把年轻人的梦想和激情彻底击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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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已哭晕在厕所啊!请帮忙顶起来让政府看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23:39
政府哪敢松这个口子呢?松一下,一晚上就会有2万个合同出来,这个的确有些尴尬。

发表于 2017-3-30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3月29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官网发布《2017年住房限购政策知识问答(二)》,解答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实施限购政策,买卖双方能否解除合同”等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这是成都市扩大住房限购范围新政实施后,官方发布的第三次解读。

  热点一: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

  消费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实施限购政策,买卖双方能否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双方需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解除。”成都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有关规定,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买受人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当事人并主张赔偿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热点二:已支付部分房款,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张某出售有产权证的住房1套,购房人王某已支付了部分房款,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成都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说,这种情况下,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能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在2017年5月31日前可办理交易手续;逾期未申请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将不予受理。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由中介机构组织收集相关材料,以集体件预约方式分批申请办理;中介机构对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

  热点三:已申请购房贷款,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李某从邓某处购买有产权证的住房1套,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也未有支付房款凭证,但李某已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并经银行受理,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这种情况下,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能提交真实相关证明材料的,在2017年5月31日前可办理交易手续;逾期未申请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将不予受理。”成都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说。

  热点四:尚未取得产权证,私下签订买卖合同,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谢某拥有一套住房,尚未取得产权证,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周某,私下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周某支付了购房款,购房人周某能否办理交易手续?“不能。”成都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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