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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无罪!宁愿少打一阵摆子,也要呐喊两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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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于欢案疯狂刷屏,相信稍稍有点血性的人,这两天都多少关注了一下于欢案。      0
      我是一个没事宁可打摆子也不愿意发表时评的人,可是眼见一个孝义青年蒙冤,实在是忍无可忍了。老子宁愿少打一阵摆子,也要说道两句,发出天下孝子的呐喊!

      于欢杀人了,这是聊城法院判其无期的依据!

      不错,于欢是杀人了!杀人就要判无期吗?

      当年闹革命,以革命的名义杀人,有谁被判了无期?

      聊城法院判过多少死刑?杀了多少人?聊城法院那些法官们,你们谁被判了无期?哦也许有人会,有人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肯定会是无期!

      不错,于欢杀人了!可是,他杀的是什么人?被杀的是人吗?那个被杀的,涉嫌肇事逃逸,有着涉黑背景,这些姑且不论。当着儿子的面侮辱母亲,拿生殖器磨蹭母亲的脸,这是人的行为?不,这是畜生甚至畜生都不如的行为!于欢杀的不是人,是当他面侮辱他母亲的畜生!这种畜生,换作你,换作我,换作每一个血性男儿,都他妈会毫不犹豫地拿刀捅过去,没求得道理可讲!

       不错,于欢杀人了!可是,他为什么杀人?他有杀人遗传基因,还是心理变态?不是。上数三代,他家没出过杀人犯;没出过心理有疾病的直系亲人。他自己更是亲人心中的乖孩子,邻居眼中的好青年。那他为什么要杀人?

       第一、他刺杀的不是人,而是血腥的资本。这是当年千万革命志士未完成的使命!那个高利贷地产商,借出135万,收回187万加一套价值70万的住房,回报不可谓不丰厚了吧?可他还不满足!还要雇凶催债,收回最后的那点小钱!这是血腥的资本、罪恶的资本张开大嘴,要毁灭一个本就无力再持续的家庭!与其说于欢向辱母者刺出了锋利的刀刃,不如说是向血腥的资本发出的怒吼!


      第二、他刺杀的不是人,而是罪犯和畜生。催债者有罪在身,竟然还敢大摇大摆上人家公司讨债,本就是对现实社会的莫大讽刺。他们居然还敢明目张胆控制别人的人身自由!于欢的刀没有刺向别人,他刺向的是限制自己人身自由的罪犯。暴力制止犯罪,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职责和权利。他不是杀人犯,而是一个尽了应有职责的守法公民!


      第三、他刺杀的不是人,而是内心的极度绝望。当那些畜生手段残忍地折磨他的母亲,甚至拿出生殖器磨蹭母亲的脸,作为人子,他忍了人所不能忍。因为他坚信正义,坚信冠名“人民”的警察会替他做主!可是,那些警察却将冠在他们前面的“人民”二字抹去了,到达现场只丢下一句“要债可以,但不许打人”,呆了不到四分钟就走了。警察的冷漠,让一个守法公民就此陷入极度的绝望。面对辱母者,面对犯罪分子,他没有别的选择,只有选择奋起反抗!将刀刺向罪犯,也刺向对这个社会的彻底绝望和“警察”这两个曾经赋予厚望的字!

      于欢刺杀的既然不是人,那凭什么判他无期?难道聊城司法系统与那个金融大鳄高利贷者房产商有千丝万缕的勾连?也许吧!那于欢的刀刺向的就不仅是上述三个对象,还会刺向聊城腐败的司法!

      我们且不急着打摆子,静待最高检和最高法的最后决断!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微弱的呐喊,能够给予于欢以足够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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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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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开门,查水表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查吧,打摆子人家三代赤贫,怕锤子!

2022年优秀网友 2021年优秀网友 2020年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摆子打的好,支持.

发表于 2017-3-27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正义感,赞

发表于 2017-3-27 10: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3-27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盲!道德不可以绑架法律!无知!

发表于 2017-3-27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3-27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愛摸夜螺丝 发表于 2017-3-27 10:45
法盲!道德不可以绑架法律!无知!

你说得对!咱们静待法律的审判。看看法律得不得对高利贷者、暴力催债者,严重渎职者施以惩罚!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热情的人 发表于 2017-3-27 10:39
看来论坛义士不少!

不是义士,只是暂时停下打摆子。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多了去了

发表于 2017-3-27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写的不错,默默支持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坤8 发表于 2017-3-27 11:39
文章写的不错,默默支持一下。

感谢!凤凰网新闻,聊城黑恶势力吴学占昨天被抓!没有全社会几乎一致的愤怒,这东西还不晓得会猖狂到什么时候,现在好了,第一个被刺的对象被抓了。期待着第二、第三乃至第四个被刺对象被清算。那些自以为自己的懂法家伙,可以去吃屎了http://news.ifeng.com/a/20170327/50842835_0.shtml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16:02
为民除害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刺死辱母者案:如何重启法律保护机制(转自朱觉民律师博客)
转载 2017-03-26 15:48:09
标签:刺死辱母者辱母者杀人案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时评
        3月23日《南方周末》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报道引发舆情热议,令人拍案而起,血脉贲张,怒不可遏。“刺死辱母者”无疑是这个周末最大的话题,这起案件是近年来少有的引起如此大争议的案件,在网易评论区,近两百万人参与了讨论。

      这是一起堪称当年香港警匪片中黑社会催逼高利贷的场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黑社会暴力讨债、非法拘禁、强制猥亵、侮辱当事人案件:11名暴力催债人采取极端非人道的手段:当着作为儿子于欢的面,把母亲苏银霞的头按在马桶里;当着儿子的面,把臭鞋塞在母亲的嘴巴里;当着儿子的面,把生殖器放在母亲(苏银霞)的脸上。被非法拘禁、受尽凌辱的于欢本来也曾经寄希望于法治,寄希望于警察,南方周末记者获取的通话记录显示,事发前一天,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是第二天接到工人报警后,当地民警仅轻飘飘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随即离开,未依法把涉嫌违法的这11名暴力催债人带至公安机关调查或者把于欢母子带到安全区域。在那一刻,于欢就回到了法律诞生之前的“最初的人”状态,警察走后,“绝望”的于欢只得行使正当防卫的法律权利,激情之下拿刀刺,被刺中的催债人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以“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为由作出(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决于欢无期徒刑,但未认定于欢正当防卫。

       作为底层的悲剧人物,于欢曾经依法维权,数次报警,但警察未履行制止11名暴力催债人违法行为(非法拘禁、亵渎和侮辱他人)的法定职责,在穷尽寻求法律保护措施之下,绝望之下,于欢只能私力救济(正当防卫)。即便不是正当防卫,也是防卫过当或者激情杀人,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显然量刑过重。

     “辱母者杀人案”之所以引发热议,有人认为“对父母或子女的捍卫”,是生物最基本的本能,也是一种正义,面对求助法律(警察)未果情况下“正当防卫”,于欢被判无期徒刑,受到广泛的同情,处于道义制高点,相反未依法履职的当地警察和未依法认定正当防卫的一审法院备受压力。

       类似案件,如2008年邓玉娇同样面对不堪侮辱而杀死邓大贵,该案件被法院以正当防卫为由免于处罚,邓玉娇案件被视为共和国法治史上的经典。又如《水浒传》中的雷横因不堪侮辱怒杀白秀英(县令的情人)案,博得读者的同情。《水浒》中雷横为何怒杀白秀英?还因为正义不彰。作为捕头的雷横,也曾经向县令请求法律保障,但后来的事实告诉他,在一个正义不彰的社会,遵法守法是寻找不到正义的,所以他最后选择上水泊梁山寻找正义。同样相同案情,辱母者被判无期,“同案不同判”,并且因为涉案民警不作为甚至渎职,导致巨量议论。

       民意汹汹为何?因为人们从这个案件中看到了自己的影子,担心自己面对不堪的侮辱,法律(警察和法官)却无视。法律本应于欢拿起水果刀之前发挥作用。法律如果不能保护自己,是一切戾气的根源,所以我们关注该案件,不仅仅是为了于欢,更为了现在和将来的自己,我们要抱团呼吁。

       我们颁布了大量的法律,也配置了齐全的法律机构和执法者(警察、法官),那么在辱母事件中,为何承担本应保护于欢母子的法律会暂时失灵呢?

        一、法院的守护责任是否已经尽职。一审法院为何不依法认定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不象2008年邓玉娇案件那样,勇敢的轻判或者免于刑罚?面对不法侵害,在紧急情况,刑法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如因此造成他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即使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德国刑法典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的判罚进一步撕裂社会共识,引发轩然大波。

        我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从专业的角度认为该案构成正当防卫:1、杜志浩等11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于欢在公力(警察)救济不作为,在众寡悬殊的情形下,只能采取极端行为才能摆脱极端侮辱,采取激愤杀人的方式,行为适当,不构成犯罪。于欢当时的情况,完全是惊慌失措,他完全知道,如果击不退杜志浩等人,留给他母子的会是什么。何况,本案是先报警,警察不作为之后,于欢采取的自力救济,更显其行为的必要性。即便于欢防卫过当(刺死人),即使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这个必要限度,应该向当时的被侵害者于欢母子倾斜,通俗地说,就是要对于欢母子宽松些,毕竟,在难以判断的情形下,不应该苛求当时的受害人。有一句法谚“在怀疑中必须保护被告”。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公民的守护者。那么一审法院为何不敢理直气壮的认定“正当防卫”,辱母杀人案的判决显然与人们所秉持的基本伦常相违背,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冷血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不是一个正当的判决。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是什么。我们的法院是否落实了法官独立审判?判决是否有法外因素?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受到程序的约束?这三问是否应当在制度上予以解决?

   二、当地警察是否履行了制止及调查违法的职责?根据报道,事发前一天,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是第二天接到工人报警后,当地民警仅轻飘飘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随即离开。甚至受害人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看到三名民警要走,证人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但是警察仍然离开。

      警察接警后,其职责是制止和调查涉嫌违法(非法拘禁、强制猥亵、侮辱)的暴力催债人,并且至少将双方隔离,如果这么做悲剧就不会发生。因此出警的缺陷及其实际后果,与于欢杀人之间构成因果联系,警察涉嫌渎职。实际上,警方过错是理解整个杀人案的枢纽,不只要批评,还应该追问刑责。当时警察是他们唯一的救命稻草。然而警察抛下一句混账话就走了,将无助的母子彻底丢进绝望的黑洞。悲剧也就是在此之后发生的。警察并没有将于欢母子带至安全区域,而是把他们留给了坏事做尽的催债人员。此外,前一天也出了警,但第二天的催债手段反而升级,更加证明这一逻辑的荒谬。怠于执法的人员对警察而言,这是渎职犯罪;对于欢而言,则是走投无路。

      此案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都不容低估,不能不考虑判决会向社会传达怎样的信号。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催债人用非法手段控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如果说前期的催债可能手段并不激烈,并不构成犯罪,也许公众能理解。但是在2016年4月14日,催债人公然脱裤子掏出生殖器官当众猥亵于欢母亲,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但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既不解除于欢母子的被控制状态也不询问事由即离开,这涉嫌违法。警察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属于不作为,构成玩忽职守。

       民警是执法的第一道防线,如果民警通过隔离或者带至公安机关调查以履行制止不法侵害,很多悲剧就会在萌芽状态前避免。   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这是大家对该案件愤怒的原因。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

   法律如果没有保护应该保护的,人们会普遍感到绝望。腾讯新闻小心翼翼地用了一句“多数民众感到不忿和不安

      三、法律如何制止暴力催债或者高利贷?银霞的欠债数目并不高,其向吴学占借款总额为135万元,月息10%。在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后,仍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上了……”受害人在还清了本金和相当于本金一倍的利息后如何拒绝剩余高利贷?现行法律没有赋予高利贷的借款人通过起诉要求法院确认高利贷者高额利息违法,虽然现实中,高利贷者起诉法院时,借款者可以抗辩利息过高,但这应是高利贷者主动起诉,但现实中,高利贷者很少主动起诉。这造成高利贷者有恃无恐,现在法律并没有规定高利贷者的治安和刑事责任,仅是制裁催债的手段如非法拘禁等。面对催债,没有破产保护,小企业主无处遁逃,丧失尊严,甚至没有人身安全的窘境不能漠视。法律制度供给的不足,成为暴力催收的土壤。

      法律存在的法理是为公民服务,自当就此产生相应的责任机制。这是一件非常能够引发思考的事情。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从 于欢案即“刺死辱母者案”二审纠正开始。当舆论向司法呈递出良知的意愿时,司法应当回馈以条理分明、论证周严的法律推理。

      于欢在杀人,正义在丢脸。因为,如果公平正义继续缺席,谁都有可能是下一个于欢。

     作为一名律师,期待二审法院能纠正错误,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我们不为于欢呐喊,明天我们就会变成于欢。

发表于 2017-3-27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失去道德的玩法是什么法?

发表于 2017-3-27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理说,于欢这叫为民除害了!

发表于 2017-3-27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愛摸夜螺丝 发表于 2017-3-27 10:45
法盲!道德不可以绑架法律!无知!

皮之不存,毛将焉付,道德不在,法律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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