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杀人案,称作救母击凶案更准确些。事情原本不复杂,但于欢一审被法官以“故意伤害罪”判为无期,那就当真扰乱了社会,既激起民愤,又让社会因此撕裂。因为有一些违反天道常理派,主要是极左,却在为那荒唐的法官洗地。众所周知,违反天道常理派也是极端派,从来是不讲事实、不讲道理和不讲逻辑的。有极端派吹鼓手宣称此案也防舆论流氓,那谁才是舆论流氓呢?那还是先把事情再梳理下吧。
基本的事实是苏银霞、于欢母子因高利贷逼债而被非法禁锢在财务室,过程中,吴学占、杜志浩带有黑恶性质的犯罪团伙,对这对母子(主要针对苏银霞)进行谩骂、羞辱、殴打,其中杜志浩当着于欢针对苏银霞的恶毒猥亵行为极其恶劣,换做任何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小伙都必须做出自然的激烈反应。吴学占、杜志浩团伙是当地一霸,以高利贷暴力逼债及其他犯罪行为,罪行累累。其中杜志浩还殴打过其舅舅,撞死人中学女生逃逸,对他人随意打骂等恶行。过程中,有人报警,警员也来过现场,但仅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拘禁现场,并没有解除苏银霞母子的被拘禁状态,涉嫌渎职,是另外一回事。问题是警员来过又走了,于欢只能陷入更大的恐惧与愤怒状态之中,他再试图离开财务室又被那些人阻止。他这才在暴怒之中拿起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杜志浩等4人受伤。11人撤退时,还是杜志浩自己驾车去医院,在医院门口他还因小事与路人争执,最终杜志浩才因自己耽误时间和伤后自我放任而失血过多死亡。
此事,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要点:
1、吴学占、杜志浩团伙以高利贷暴力逼债,就已经是犯罪行为,也是于欢救母击凶案的起因。而且只要这个黑恶犯罪团伙存在一天,不仅对苏银霞母子,对社会其他人始终都是威胁。这样的犯罪团伙,警方及时打掉是他们应尽的责任。在历史上,不相干的侠士除掉这类犯罪团伙,也是万民称快。于欢为救母也为自己保命手刃凶徒,客观上也是为民除害。
2、苏银霞、于欢母子受到非法拘禁,人身权受到不可测的威胁。在那种情况下,吴学占、杜志浩团伙可能采取什么样的暴力手段,谁也说不准。暴徒一时兴起,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3、杜志浩等人直接针对苏银霞的猥亵行为,属于强制猥亵妇女罪。
4、斯伟江律师指出,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看,公民受到不法人身威胁后,没有主动报案,而是事先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影响其防卫行为的性质认定。何况,本案是先报警,警方不作为之后,于欢采取的自力救济,更显其行为的必要性。
5、在力量比中,苏银霞没有战斗力,母子方仅于欢1人,而吴学占、杜志浩团伙是11人。在1:11的悬殊比例下,于欢的任何反击行为都是合理的,必要的。他当时已经没有其他办法,只有力战。正是他最后的不怕死才吓坏了吴学占、杜志浩团伙。战场上就是这样,勇者无敌。
6、关于正当防卫权,德国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防卫人由于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世界列国包括我们中国在内,都在立法精神上遵行此原则,只不过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有人头脑短路了。实际有些法官不是不明白,而是从法律以外来考量案件。
7、社会基本伦理与法律并没有根本的矛盾冲突,除非法律或执行法律出问题了。国外许多国家采用陪审团制度,就有效地解决了基本伦理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有没有罪,先由并不是对法律有多少知识的陪审团人员来集体裁决,法官只有量刑权,不能决定一个人有没有罪。这增加了司法的独立性,避免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多,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腐败。因此,此案不存在社会基本伦理绑架法律的问题。社会基本伦理遵行的就是天道常理,也即自然法则,法律的根本原则就是与之相合而不是相背。
8、若于欢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那任何人也就没有了正当防卫权,并且引发基本价值观的混乱。有人举出抗日与白毛女的故事来论证,也是对的。当年,为反击日本侵略军,我们的抗日勇士只能拼死相搏,不管用什么办打日军,都是合理的和必须的。佃农杨白劳与女儿喜儿相依为命,但因欠债,恶霸地主黄世仁逼债逼得太过分了,竟然要求将喜儿抵债。一时间无可奈何,杨白劳愤然自杀,喜儿在黄世仁逃去深山老林成白毛女。后来革命胜利了,喜儿的情郎大春带着部队解救喜儿,并与黄世仁算账。黄世仁最终被镇压。白毛女的故事与苏银霞、于欢母子的故事一比较,就让人看出问题来了。虽然前者是文艺虚构的故事,后者却是今天的真人真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