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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山东救母击凶案,观舆论流氓的丑恶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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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辱母杀人案,称作救母击凶案更准确些。事情原本不复杂,但于欢一审被法官以“故意伤害罪”判为无期,那就当真扰乱了社会,既激起民愤,又让社会因此撕裂。因为有一些违反天道常理派,主要是极左,却在为那荒唐的法官洗地。众所周知,违反天道常理派也是极端派,从来是不讲事实、不讲道理和不讲逻辑的。有极端派吹鼓手宣称此案也防舆论流氓,那谁才是舆论流氓呢?那还是先把事情再梳理下吧。

  基本的事实是苏银霞、于欢母子因高利贷逼债而被非法禁锢在财务室,过程中,吴学占、杜志浩带有黑恶性质的犯罪团伙,对这对母子(主要针对苏银霞)进行谩骂、羞辱、殴打,其中杜志浩当着于欢针对苏银霞的恶毒猥亵行为极其恶劣,换做任何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小伙都必须做出自然的激烈反应。吴学占、杜志浩团伙是当地一霸,以高利贷暴力逼债及其他犯罪行为,罪行累累。其中杜志浩还殴打过其舅舅,撞死人中学女生逃逸,对他人随意打骂等恶行。过程中,有人报警,警员也来过现场,但仅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拘禁现场,并没有解除苏银霞母子的被拘禁状态,涉嫌渎职,是另外一回事。问题是警员来过又走了,于欢只能陷入更大的恐惧与愤怒状态之中,他再试图离开财务室又被那些人阻止。他这才在暴怒之中拿起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杜志浩等4人受伤。11人撤退时,还是杜志浩自己驾车去医院,在医院门口他还因小事与路人争执,最终杜志浩才因自己耽误时间和伤后自我放任而失血过多死亡。

  此事,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要点:

  1、吴学占、杜志浩团伙以高利贷暴力逼债,就已经是犯罪行为,也是于欢救母击凶案的起因。而且只要这个黑恶犯罪团伙存在一天,不仅对苏银霞母子,对社会其他人始终都是威胁。这样的犯罪团伙,警方及时打掉是他们应尽的责任。在历史上,不相干的侠士除掉这类犯罪团伙,也是万民称快。于欢为救母也为自己保命手刃凶徒,客观上也是为民除害。

  2、苏银霞、于欢母子受到非法拘禁,人身权受到不可测的威胁。在那种情况下,吴学占、杜志浩团伙可能采取什么样的暴力手段,谁也说不准。暴徒一时兴起,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3、杜志浩等人直接针对苏银霞的猥亵行为,属于强制猥亵妇女罪。

  4、斯伟江律师指出,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看,公民受到不法人身威胁后,没有主动报案,而是事先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影响其防卫行为的性质认定。何况,本案是先报警,警方不作为之后,于欢采取的自力救济,更显其行为的必要性。

  5、在力量比中,苏银霞没有战斗力,母子方仅于欢1人,而吴学占、杜志浩团伙是11人。在1:11的悬殊比例下,于欢的任何反击行为都是合理的,必要的。他当时已经没有其他办法,只有力战。正是他最后的不怕死才吓坏了吴学占、杜志浩团伙。战场上就是这样,勇者无敌。

  6、关于正当防卫权,德国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防卫人由于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世界列国包括我们中国在内,都在立法精神上遵行此原则,只不过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有人头脑短路了。实际有些法官不是不明白,而是从法律以外来考量案件。

  7、社会基本伦理与法律并没有根本的矛盾冲突,除非法律或执行法律出问题了。国外许多国家采用陪审团制度,就有效地解决了基本伦理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有没有罪,先由并不是对法律有多少知识的陪审团人员来集体裁决,法官只有量刑权,不能决定一个人有没有罪。这增加了司法的独立性,避免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多,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腐败。因此,此案不存在社会基本伦理绑架法律的问题。社会基本伦理遵行的就是天道常理,也即自然法则,法律的根本原则就是与之相合而不是相背。

  8、若于欢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那任何人也就没有了正当防卫权,并且引发基本价值观的混乱。有人举出抗日与白毛女的故事来论证,也是对的。当年,为反击日本侵略军,我们的抗日勇士只能拼死相搏,不管用什么办打日军,都是合理的和必须的。佃农杨白劳与女儿喜儿相依为命,但因欠债,恶霸地主黄世仁逼债逼得太过分了,竟然要求将喜儿抵债。一时间无可奈何,杨白劳愤然自杀,喜儿在黄世仁逃去深山老林成白毛女。后来革命胜利了,喜儿的情郎大春带着部队解救喜儿,并与黄世仁算账。黄世仁最终被镇压。白毛女的故事与苏银霞、于欢母子的故事一比较,就让人看出问题来了。虽然前者是文艺虚构的故事,后者却是今天的真人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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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有人却视这些情况于不顾,有他们的“高论”。有这样一个贴子很有代表性,抄录如下:

  这件事我最后讲一遍,你再看不懂我真没办法了。这个案子的施害者也就是被告叫于欢,受害者有四人。因为于欢用刀捅导致他们一死二重伤一轻伤。案件定性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的关键并不在于死者杜志浩,而在于从背后被捅伤的郭彦刚。

  一、从判决书上可以看出郭彦刚是在严建军之后被捅伤(图一),而且于欢在他逃跑时抓住了他再从背后捅的人(图二)。结果造成郭彦刚重伤二级。图三是相关的书证。根据鉴定郭彦刚被于欢从背后捅伤,造成重伤二级。

  这一刀是关键。郭彦刚从头到尾没有携带凶器,在被刀捅时也没有对于欢或者其他任何人进行任何攻击的迹象。所以不可能是正当防卫,于欢的行为最少也是故意伤害。正当防卫的成立的关键条件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最后法院综合认定的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也考量了受害人的过错,在这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案件当中,法院在施害人于欢没有获得被害人或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判处了他无期徒刑。如果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这案子就是死刑的标准。这个案件认定罪名清晰,法院判决罪名上没有任何不当。二审量刑上可以考量,如果于欢能够取得被害人或家属的谅解,减刑到15年并不是没有可能。

  二、这件事情能在舆论当中激起那么大波澜和南方周末的报导分不开。南方周末的报导1把于欢行凶的关键过程给省略了,直接把事件串联成于欢和死者杜志浩的“辱母”矛盾上。很多人就误解为于欢是为母报仇杀人。当事实上法院判决书2上清晰说明,这个案件于欢从头到尾都没有杀人故意,是伤害多人,并致人死亡。

  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人认为南方周末报导中的“警方离开”是真的,判决书上警方没有离开正在调查为伪证。接下去会有官方调查,大家等说明就可以。但是就算警方离开,也不影响于欢故意伤人的事件定性,因为他捅在郭彦刚背后那一刀不可能是正当防卫的行为。案件罪名故意伤害依旧没有问题。只是量刑可以考虑减轻。

  三、还有需要注意的是放高利贷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其中的催债如果触犯法律依旧犯罪。比如图四中写的很明确死者杜志浩有脱下裤子的情节,这个露出生殖器的行为本身只是最高拘留15天的行为,甚至都不能构成犯罪。但是在宣传传播中,有人故意加入了死者杜志浩用生殖器对于欢母亲苏银霞抽脸甚至强迫苏银霞口交的情节。这是事件中为了激起民愤的故意造假。事件中没有任何一人说过这一情节。如果真有情节,于欢在当时杀死了杜志浩确实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很可惜,这些情节是编造的,于欢刺伤的总共有4人。网友替他脑补的心理活动并不能成为他脱罪的理由。

  四、苏银霞现在确实涉嫌犯罪,这并不是打击报复。因为她之前向浦发银行借款788万元依旧为还,总借款目前超过2000万。她确实因为向多人以高利率借款而被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遭到调查。

  这件事从头到尾非常清楚,并不存在什么冤情。如果这样你还看不懂,我也没有办法了。


  此说不讲道理,主要是以下几点:

  1、漠视苏银霞、于欢母子处于非法拘禁中的整体事实。只要非法拘禁没有解除,那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2、郭彦刚被背后捅伤,那只是整个事件混乱中的局部情况。整个就是乱打乱斗的局面,正面、背面、侧面伤均说明不了整个事件性质。难道于欢混乱中反抗,还需要看清必须正面刺过去吗?用个别情节来否定事件的整体,是一些人惯用的诡辩手段。郭彦刚那个情节,只是全部过程的一小点。整体是在非法拘禁中的于欢发起了反击,如果杜志浩、郭彦刚那些歹徒已经与于欢脱离了接触,于欢凭一把小刀自私伤得了他们?他们原以为于欢就是一只软柿子,才无所顾忌。正是于欢的突然反击,他们慌了手脚。而他们还是怕死。面对生死不顾的于欢,他们选择溃退。如果不是他们同时几人死伤,警方也拘捕于欢(于欢是在事毕静静地等警方过来拘捕,没有逃跑,显示出是一个敢于担当的小伙子)了,那他们下一轮的报复,又会是什么样子?事实上只要黑恶势力,威胁与加害是持续的,没完没了的。

  3、漠视1:11这个整体格局。对方人多势众,这本身就是威胁。杜志浩等人过程中用了板凳等物件,那与于欢用刀没有区别。杜志浩等人只是被于欢的不怕死而吓怂了,乱了章法才败下阵来。不然,他们11人纵然徒手,也可以轻易置于欢死地。同时,苏银霞更处于那种危险状态。此案本质上与那把水果刀无关。

  4、打斗时,警方已经不在财务室。这个基本事实,用得着扯吗?

  5、杜志浩在那场合对着苏银霞暴露性器官等一系列行为,而且是在于欢面前,有可能是普通的猥亵行为吗?他为什么会那样做?不正代表吴学占、杜志浩团伙的黑恶性质吗?至于是不是有人添油加醋还有逼迫苏银霞口交的情节,则又是另外一回事。众人的愤怒不在多余的细节上,而是于欢被判无期,大家才哗然了。南都记者在谈这报道时说,由于报道不能出现性器的字眼,他们在叙述杜志浩具体猥亵细节时,采取了简略的写法。关键是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侮辱他的母亲一事是真实的。而那些恶心人的细节,有人不忍看,不忍想,那不影响对事件性质的判断。即便没有性侮辱,如果有人当着你的面,辱骂和殴打你的亲生母亲,你能心中不产生激烈反应吗?

  6、苏银霞自己有经济方面的问题,不是吴学占、杜志浩团伙可以对苏银霞采取非法拘禁、人身伤害和猥亵的理由。

  极端派的思维当真很奇怪。有人只是言谈中批评了他们的精神偶像,他们就要杀掉某某人,群体而围攻。可是,遇到于欢救母击凶这样的事,他们却对比评严重得多的非法拘禁、人身伤害和猥亵行为视而不见。他们还是人吗?还是父母生养的吗?如果他们自己遇到于欢那样的事,又如何言说?

  谁不讲理才是舆论流氓。而极左派与极右派,都是蛮不讲理的存在。至于此案背后的渎职、高利贷乱局和可能的公权力与黑恶团伙的勾结行为,就不多说了。老航坚持相信天理公道,相信政府那里仍有良知力量。问题只要有心去查,总能水落石出。只是极端派那些舆论流氓,还是省省心吧。尔等越是胡说,越是坚持自己的邪门歪道,那尔等只能在无耻的路上越走越远。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3-27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利贷讨债本身就是严重违法的,私闯民宅,猥亵妇女,非法拘禁!在任何法制国家,都是严重罪行!对此严重危害人权的行为,任何抵抗都是合法的!如果在美国,可以直接枪毙,不负责任!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3-27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
lkq

发表于 2017-3-27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警方不作为,公然纵容匪徒犯罪,这是此事件中的重点。

发表于 2017-3-27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众的愤怒值得某些人深思。

发表于 2017-3-27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对处于非法拘禁状态的受害人不实施解救,对被猥亵的妇女视若不见,而是故意评估为一般民事纠纷,造成了事态恶化

发表于 2017-3-27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黑社会还是要学习一下美国的“教父”。维托·柯里昂总是对其他家族的表现欲忧心忡忡,这种张扬跋扈时常以登上纽约时报头版为荣的行为,最后会遭到不利的下场。

发表于 2017-3-27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血性男儿都有罪。面对流氓侮辱你的家人,你只能忍气吞声;面对你的利益受到侵犯,你只能忍气吞声。你不能正当防卫,不能奋起反抗,不能做男人,否则,你就是罪犯。

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wert999 发表于 2017-3-27 12:50
  高利贷讨债本身就是严重违法的,私闯民宅,猥亵妇女,非法拘禁!在任何法制国家,都是严重罪行!对此严 ...

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烟雨微芒 发表于 2017-3-27 13:01
公众的愤怒值得某些人深思。

{:3_44:}{:3_52:}

发表于 2017-3-27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良心是最好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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