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229|评论: 8

[转帖] 到底怎样才能算“正当防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3-26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 风青杨

    女企业家苏银霞向某老板借款135万元,月息10%。支付本息184万和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11名催债人对其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长达一小时的凌辱后,当着她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她。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于欢用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南方周末)

    请注意本案的几个细节,一是催债人的极端手段污辱包括“脱下了裤子”,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儿子面前用性器官猥亵他亲妈的时候,如果这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那啥构成防卫的紧迫性?二是:“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也就是说报警未管用,并未阻止犯罪继续,那么唯一可以做的,就是我们可以忍让猥亵继续下去?有谁能忍受自己的母亲受这样的污辱?请教法官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如何正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确实难以把握,但是,有些防卫是不存在“过当”问题的——刑法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无限防卫”。刑法之所以赋予人们对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无限防卫”的权利,正是因为这类犯罪极其凶残,防卫过程必然非常激烈,防卫者难以在情急之下准确判断形势、拿捏防卫的尺度。

    如果正当防卫门槛过高,不仅会制约公民见义勇为以及自我救助的积极性,也严重危及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人身安全。让普通老百姓感觉到法律只能阻止好人,对坏人却无可奈何。比如曾有新闻报道:“半夜家中被窃,拉扯致小偷倒地死亡”,当事人因此被追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为何类似的事件总是上演?还记得本月4日晚间,一段拍摄于北京地铁十号线车厢的视频吗:两个推广扫码的姑娘与男子起争执,男子全程脏字不断,并抢夺姑娘手机,甚至在地铁到站时将其推出门外。而全车厢内的人竟都全程保持沉默。因为见义勇为的成本太高了,如果你“路见不平一声吼”,跟这样的地铁男动了手可能打伤对方,轻则赔付医药费,如果伤重还有可能负刑事责任,试问谁愿意趟这样的浑水?

    曾经轰动一时的彭宇案、许云鹤案后等新闻,让中国人的神经已经越绷越紧了。近几年出现过老人晕倒在马路上几个小时无人敢扶,老太脖子卡在栅栏里无人敢救最终活活卡死等新闻。这也许是司法对于之前个案的判决让大众寒了心!遇到老人跌倒,你扶?还是不扶?不扶,没良心;扶了,怕反咬。这问题让人有些无奈,有些愤怒,也有些悲凉。肇事的或围观的怕被讹诈,受害的怕无人负责,这两种心态相辅相成,共同制造了人对人是狼的悲剧。这让人们经常会面临同样的困惑:该不该帮助陷入困境中的人,自己是否会陷入更大的麻烦,甚至于是官司之中?

    道德丧失逼走好人,在无社会正义体制的保障之下,见义勇为的成本之高,也难怪看客的冷漠?一个好的机制是能“扬善抑恶”,而且可以调节、约束人们的行为,引导、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托举向善的力量。遗憾的是,在很多时候,都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甚至在某些时候,我们的机制起到了“扬恶抑善”的作用,成为冷漠的催化剂。行善者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行恶得不到应有的惩治,恶性循环的现实,不断的扭曲和异化着人们的道德观念,岂不叫英雄流血又流泪哉!

    同样是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不妨看看前几天法制晚报报道发生在英国的一起判决。

    2009年,英国布拉德福德 (Bradford) 一名56岁育有两子的父亲布塔 (Zabhullah Boota),被控诉引诱性侵一名8岁女童,不过由于法律上的程序与漏洞,让他最后无罪释放。根据女童母亲表示,女儿始终走不出阴影,罹患偏执等心理疾病。当她得知伤害她的人竟无罪释放时,整个人都崩溃了。她无法专心于课业被退学,也认为自己一辈子都无法结婚。

    2015年,已经14岁的女童,持刀闯入布塔的家,当着两个年幼孩子的面,将刀子一把刺入布塔胸口,割伤大动脉,当场血流如注,陷入一片血海。不过,布塔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幸运捡回一命。小女孩在刺伤了这个强奸犯之后,平静的回家抱了抱自己的阿姨:“告诉妈妈,我爱她。”,然后走到当地的警局自首。随即女孩被警方逮捕,被判谋杀未遂。她则请求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强纳改判罪刑较轻的严重身体伤害罪。

    法官不只答应,也取消她原本该付的罚缓,表示如果有任何人向她要求赔偿的话,他会代她付款。法官对女童说道:把像你一样的受害者送进监狱是种耻辱。最后法官表示,法律已经背叛她一次,这一次他绝不会再让这种事发生。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7-3-26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法条原则,必须依据法条,西方国家更多的是案例原则,法官可以依据现实情况

发表于 2017-3-26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都在说这个事

发表于 2017-3-27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国外,像这种非法入室的,死了都白死,这里面还有个入室强盗,难道只有我一个人注意?

发表于 2017-3-27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这次是否再次出个南京法官?

发表于 2017-3-27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法律,仅仅是学习了西方的形式,没有领悟到以人为本的实质内涵,更把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精髓部分践踏至极!
个别所谓的法学专家就是邯郸学步者,有一句土话就是他们的真实写照:四川骡子学马叫,二不假假不上靠!

发表于 2017-3-27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欢是个悲剧,法律是个悲剧,所有的当事方都是悲剧,都该反思,都该警醒。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17:18
民警不做为!换位思考一下,如果被污辱的是他们的妈妈,他们还 那么说吗?简直不是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8 08:04
建议取消防卫过当,只有正当防卫。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