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二十四孝图,有卧冰求鱼的热情,也有埋没孩子的冷酷,孝子贤孙都上了光荣榜。当代孝子于欢,却带着莫须无期的罪名来了。于欢目睹众恶淫辱其母,出手阻止,刺溃众恶。有一恶人失血过多而死,于欢被判无期。
壮哉于欢,一个不畏列强的好男儿,一个保家护母的好孩子!谁都不能否认,一个堂堂正正的孝子,勇敢反击暴徒,捍卫尊严,他做了正义的事。回望家国受欺凌侵略的很多事例时,常说“恨无一个是男儿”,然而,真正的好男儿出现时,却是有罪的。正义的性格,可贵的气节,竟然是罪,这岂不是一种坑蒙?
人在遭受如此凌辱时,抗击是本能,自卫是天然的权利。正当防卫也是现代法律的条文。一个少年目睹母亲遭11人围困凌辱时,奋起击溃众贼,使一人受伤而死,防卫者被判无期。于欢救母,竟使正义有罪?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讯:「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告人欲离开但被阻止,摸出了一把刀……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出警并不必然意味着被困者防卫紧迫的必然消失。紧迫若存,自救依然是合理的选择,若警察来而无为,自救是唯一的选择。于欢「欲离开但被阻」而恶人当面,淫辱其母,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于欢依然有权正当防卫行为。
南方周末讯:「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一人对战十一人,用桌面上时常削果皮的小刀当做防卫工具,也无不可。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有防卫过当之嫌疑,但绝非故意伤害。
于欢救母,天经地义,为制止其母被凌辱,不顾一切地奋起而击,是正当的权利。法院却以故意伤害的罪判其无期徒刑。防卫者反而有罪之判决,使善者悲,恶者快。大国以德治世,盛世常举孝廉。如此孝子,在此时为何不受到不以德为先的礼遇?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于欢是在目睹杜志浩淫亵其母之紧迫情景,为阻止正在进行的暴力伤害,而进行的一场防卫。
谁让正义成为无期之罪?「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睁眼说瞎话。南方周末讯:「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第二天,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于秀荣说。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狂徒暴虐,以如此极端之举淫辱其母。是可忍,孰不可忍?于欢崩溃,奋起自卫而伤之。
南方周末讯:「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何正确处理冲突呢?难道坐视伤害,旁观欺凌,才是正确处理冲突?是忍辱,眼睁睁看着恶人继续虐辱,直到恶人够了累了,自行结束?难道法律只给人以忍受伤害的自由,面对暴恶虐袭,只能逆来顺受?对正在进行的暴力危害,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此时正当防卫,是正确处理冲突的方式。一人对付众人,小刀乱刺也在情理之中。至于刺成重伤而死,是防卫造成,而并不是故意伤害。
南方周末讯:「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法律岂能为黑恶势力保驾护航?以法助恶,与义愤除恶,孰恶?
生活不止是苟且,还有人的尊严和人格。刺贼救母者被判无期,这样的判决,无视人之尊严,无视人之常情。违背人性的作法,是对法学的凌辱。助纣为虐,与人之常情不符。惩善扬恶,与人的道德不符,侮辱了人智商。使法律精神偏离善良的正义,到了善良不彰,人性不存的刻时候,是枉法的极致。
以法惩善一出,以德服人再无。防卫过当,可以判刑,但凭此事情节,不应无期。这样的案件审判,应当让公众以陪审员等方式广泛参与。于欢救母,保家击贼,勇于正义,法律岂能以此罪之?防卫即使过当,岂能让善良的人遭受无期?若使其遭受无期之困,只会让善良的人们绝望,使某些法律失去公认的正义。
法律为保护人而设,人性与良法并不冲突。击贼救母之人被判无期,是对法学的凌辱。于欢救母,感天动地,是正义之举,不应被逆淘汰。刺死辱母者无期,是逆淘汰。扭曲的正义,只会加重埋没人性的阴霾。文明之世,当唾弃丧尽天良的图画。坑蒙人性的图景现在可以替换了,因为现在有感人的于欢救母。于不堪坐视其母受极端之辱,拼搏击恶,勇救亲人,如此真正的男儿,可以当做孝子典范,载入孝子列传,供世人敬仰称赞。嗟乎,时无良知,竟使正义有罪。
勇敢救母好男儿无愧,抗恶获罪何至无期?于欢出于救母的本能,伤了恶人。恶人受伤而死,于欢击溃暴徒的行为,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截然不同。助恶除善,正义不见。若判正当防卫者无期之罪,法律将成为正义的灾难。法律之善是为保护正义,而不是为难正义。
韩未冰201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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