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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的“一亩三分地”也要讲“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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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家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的村民周某某十分郁闷。他在自己承包的林地里,砍了亲手栽种的18株加勒比松,没想到触犯了法律,不但被罚了款,还被责令补种90株加勒比松。(3月21日《四川法制报》)


    读罢这则消息,多多少少还是令人感到新奇。在一般人眼中看来,自己承包的林地意味着可以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可以“自己说了算”,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据报道,消息中的周某某为了种植芒果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承包林地内自己种植的18株加勒比松砍伐,该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普通老百姓通常也存在类似的法治意识淡薄现象,认为但凡是“自己家的事”,就可以自己说了算,殊不知一不留神就触犯了党纪国法。由此可见,凡事均要依法而行,我们的生活才会和谐有序;每一个公民,都要知法、懂法、尊法、守法,彻底摒弃在自家“一亩三分地”自己说了算的法盲意识和陋习,促进法治建设,创造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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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iwu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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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的道路还漫长,还需要多多的宣传法治,让法治的声音传遍每个城市、乡村及每个人
发表于 2017-3-2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多宣传法律知识 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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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叫你是老百姓。
发表于 2017-3-25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在自已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割了谷子又可以种麦子。去掉不值钱的松树另种植更有经济价值的芒果树,这不是想脱贫?据了解,一棵株加勒比松的价格约为11元,补种90株则需花费近1000元,加上罚款,周某将为自己砍伐树木的行为赔付近1400元。

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1] 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2016年2月6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抓钱猫是什么猫?在对林地的利用上,常常会发生财产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冲突。执法部门在处理这件事上,是不是对农民处罚太过?值得思考。
发表于 2017-3-25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告诉农民这个法律了?普法的时候搞花架子,有几个农民真正懂得?逮到就罚,不如提早普法!

发表于 2017-4-29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情况下,农民真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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