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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市高新区法官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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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6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高新区法官李雁、周开玉、刘祚久行政枉法裁判

高新区法官李雁、周开玉、刘祚久拒不处理成都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何世亮、郭巍、何凯蒂伪造证据、涉嫌《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拒不对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1)及(7),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二)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的;”及第(六)项“明显不当的。”只审查时间程序,包庇司法局、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涉嫌《刑法》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事实和证据。

1:在高新区法院2017年2月23日,李雁法官对任凯做判后口头答疑时表示只对司法局行政行为的时间程序做出了审判,对于实体程序、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审判。但是事实上,原审法官的判决书对司法局提交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了认定,对李淑芳提交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不予认定。如对王用龙的咨询意见、《药品说明书》、《诊疗规范》等不予审查认定如实,反而无理排除。没有经过审查,原审法官做出上述司法局提交的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属于偏听偏信,枉法裁判。李雁等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及(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李雁等法官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六)项,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审法官竟然不对实体程序、证据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判,只是审查司法局行政行为的时间程序,不知是因为无知,还是因为无耻?这样怎么会有公正的审判呢?


2:在2017年2月23日高新区法院判后答疑文字笔录中,李雁法官称:“法院所有判决理由都在判决书里,实体司法局不能管,程序上法院认为对你(的)投诉进行(了)处理。现在与你事实有争议,针对你每一项请求被告都提供了证据,我们认为进行了处理。涉及专业问题,司法局不能管。因此,我向你解释了裁判理由。同时,愿意协调的话告知法院。另外,我们尊重二审裁判。除了司法局已处理的,其它他都无权处理。”及“司法局不管鉴定结论,判决书认为被告是对你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了的。”李淑芳认为这是法官揣着明白装糊涂。请问司法局是否无权处理鉴定机构以500元的收据违规收费的问题?请问司法局是否无权处理鉴定机构发出的鉴定意见书中间涂医嘱记录与病历不一致的问题?请问司法局是否无权处理鉴定意见书中没有记录鉴定人及会诊专家见病人的问题?等等。请问司法局是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审查处理?司法局是否应该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及第十六条,有权依法处理上述鉴定机构违规的事实问题?但是司法局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程序,没有对上述投诉事实调查处理。即使有些事实是李淑芳在一审行政诉讼中提交给高新区法院的新证据,但是原审法院、司法局及鉴定机构也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补充司法局进行调查处理的证据。原审法院对此也故意没有调查审判清楚,这属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意枉法裁判。再说,李雁称“针对你每一项请求被告都提供了证据,我们认为进行了处理。”不是事实,李雁是睁眼说瞎话,司法局对李淑芳提出的许多问题都没有做出调查处理,如鉴定意见书中记录的间涂医嘱与病历记录不一致(纪要证据未涉及间涂医嘱问题);鉴定人及会诊专家未见病人,未记录鉴定的过程,未召开医患座谈会;鉴定机构无法在事后提交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采用的技术标准依据(不仅是没有记录在鉴定意见书中的小错);上述事实证明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等。李雁对于李淑芳提交的重要证据,如某教授的咨询意见、《药品说明书》、《诊疗规范》等又故意无理不予认定,排出在外,但是却认定违规的纪要证据。显然,李雁等法官是明知司法局没有对上述事实进行调查处理,公然违背事实,属于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故意枉法裁判。

3:在2017年2月23日高新区法院判后答疑文字笔录中,李雁法官称:“司法局关于鉴定实质内容不能管,有法律依据的。”及“你申请写明你的投诉是虚假鉴定?”法官李雁竟然搞不清楚李淑芳在司法局投诉鉴定机构的投诉内容主要是鉴定机构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总是纠结于司法局对于鉴定结果正确与否不能管。这样看来原审法官是多么粗心大意,胡乱判案。

4:高新区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及第(三)项,无理拒绝李淑芳对纪要证据等进行文证审查鉴定的申请,使得原审法院无法辨明司法局提交的纪要证据等的真实性。

5:高新区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无理拒绝李淑芳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又不允许李淑芳及被上诉人司法局通过法院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纪要证据内容的真伪。这使得李淑芳不能通过对被上诉人行政行为获得的证据及事实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合法的调查获得胜诉。

6:2017年2月3日李淑芳向高新区法院提出判后口头答疑的申请,2017年2月23日高新区法院法官李雁对任凯进行了判后口头答疑,书记员陶江嫄做了笔录。但是法官李雁不能回答任凯提出的“司法局未对鉴定意见书中间涂医嘱与病历记录不一致问题调查处理”,“司法局未处理鉴定人及会诊专家未见病人”,“司法局未处理鉴定机构以收据违规收取500元临床会诊费的问题”等问题,而且书记员陶江嫄违反《判后答疑实施细则》第五条“判后答疑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口头答疑必须作好记录存档备查。”没有将实情记录在案。因此,依据《判后答疑实施细则》第九条“在宣判后至上诉期内,裁判文书生效到申请执行阶段均由承办法官负责答疑。对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当事人有意见,原承办法官作了初次答疑当事人仍不服继续来院缠访的,由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或专职信访员)负责答疑。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接访法官可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以便安排纪检、监察的负责人参与答疑。”李淑芳2017年2月27日要求法官李雁对李淑芳提交的《判后书面答疑问题》进行书面回答,并申请复制于2017年2月23日下午4点到5点在高新区21法庭口头判后答疑的录音。但是,李淑芳直到2017年3月15日没有得到《判后书面答疑问题》的书面回答,也没有得到口头判后答疑的录音。显然,原审法院心中有鬼,试图隐瞒事实真相,瞒天过海。

另外,任凯于2017年3月8日下午4点到高新区法院信访窗口反映李雁法官拒不对李淑芳提出的“判后书面答疑问题”的进行书面答疑的问题,其男工作人员竟然违反《判后答疑实施细则》第九条,声称李雁已经判后口头答疑一次,就不用再次判后答疑了,只能进行上诉。该男工作人员不作为,包庇李雁,希望上诉法院予以调查处理。

7:对于纪要证据观点“鉴定意见书中将“处方签”和“皮肤科门诊治疗申请单”所记载内容统称为“处方”,符合我国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虚假鉴定的情况。”与王用龙的咨询意见观点“处方及治疗申请单都是门诊医生开出的针对病人病情需要的医嘱,但是二者是完全不同用途的医学文书凭证,相互并不包含也不能替代,处方不包含治疗申请单;”完全相反。(详见原上诉书事实和理由第二部分)纪要证据观点不符合逻辑等,原审法院既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第(一)项“众所周知的事实; ”及第(五)项“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确认纪要证据不真实、不合法,又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原审法院拒绝李淑芳进行文证审查鉴定的申请,不请专业人员出庭解答专门性问题,无法辨明司法局提交的纪要等证据及事实的真实性,但却无理认定司法局提交的证据和事实真实、合法、符合程序。对于如此不合符常识的行为,原审法官没有给予李淑芳合理书面解释,因此,李淑芳总觉得看来原审法院法官李雁等是故意不愿依法组织专业人员出庭或通过文证审查鉴定搞清楚纪要证据等及事实的真实性。

8:对于鉴定机构严重违反法医临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序,鉴定人及会诊专家不见病人,不记录鉴定的过程,不开医患座谈会,不能提交鉴定的技术标准(不是仅仅没有在鉴定意见书中没有记录下鉴定的技术标准的不影响鉴定结果正确性的小错误,而是没有鉴定的技术标准,胡乱鉴定,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严重问题。),在鉴定意见书中伪造作为鉴定依据的资料等,司法局仅仅依据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第22条,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给予鉴定机构批评教育明显过轻,而应该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及“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违反《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项,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行为。李淑芳认为司法局的处理明显属于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明显不当的。”原审法官对此不予审查是明显错误的。

9:《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44讲,2005年法院版,李奋飞、季宏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453页载明:“(1)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例:环保局认为某企业排放的污水超过了排污标准,遂对其罚款2万元。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认定该企业未超标排放。据此,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何种判决?答案:撤销判决,因为环保局的罚款缺乏主要证据。”该案例证明法院应该对司法局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核实审判。但是原审法院未能履行对司法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等核实审判的职责。

10:原审法院法官李雁等发现司法局工作人员伪造纪要证据(李淑芳早已指出该事实),包庇违反《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项,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的鉴定人,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理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六条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及第108条,将案件移交主管机关,但原审法院法官李雁等包庇司法局工作人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1)、(4)及(7),涉嫌《刑法》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上诉人李淑芳希望上诉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任凯    手机13708059843

2017年 3  月 16日

本人实名发帖,对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全责,与网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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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高新区法官李燕、周开玉、刘祚久行政枉法裁判。不是李雁。

 楼主| 发表于 2017-4-11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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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宣磊、刘静、雍卫红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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