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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高新区法院、市中院,挺直你们司法的脊梁,才能承担得起公正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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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个问题:
请严格执行法官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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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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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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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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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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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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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个问题:
提前了一个月就申请了中止诉讼,
法官说不出裁定书就可以不出的了吗?
明文规定的审理程序法官还要不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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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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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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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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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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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5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0-06-21 18:21:00

(2000年1月31日法发〔2000〕5号)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url=]人民法院组织法[/url]、[url=]刑事诉讼法[/url]、[url=]民事诉讼法[/url]、[url=]行政诉讼法[/url]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七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八条 审判人员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url=]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url]》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url=]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url]》第[url=]二十四[/url]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7-3-17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3月3日,已向高新区法院提交过的中止诉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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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0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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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提交要求承办法官回避申请后,高新区法院出对申请事项的"简单"决定书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和街道办的行政答辩状全文
从回复的内容上看,他们把所有的问题都说成跟自己无关,推得一干二净了!
一直倡导的责任、担当点都看不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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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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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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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4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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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问题很明显,虽然也申请了复议,但仍被驳回申请!!
先不说其它问题,就看看复议驳回中提到的两条规定,都是些什么具体内容:

一、《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请成都高新区法院认真审查一下,以下所说的几点问题,是不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所包括的内容:
1、所申请的回避事由,都是指承办法官同一人,两次审理了中和街道办行政强行罢免了小区业委会的行政起诉案件;
2、前两次审理,都是明显违背了行政诉讼法规定要求,即行政诉讼主要是解决行政纠纷,既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承办法官在裁定书中所指原告有什么错误,即使有,这不是裁定驳回的合法理由!
3、这个第三次的诉讼,中和街道办是将同一承办法官前两次的裁定作为”本次应诉的证据“在使用,同一个承办法官能轻易否定自己先前的错误裁定或判决吗?(这是初次提交回避申请,交换证据后才发现的!!),承办法官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就体现在这里!如果你们法院要睁眼说瞎话,装着看不见,那就是你们自己的问题了!
4、自从投诉了承办法官,要求其回避后,其本人的言辞和态度都是相当不好,从平时交流案件情况和签收文书可以明显感觉得出来,都在极力回避说先前的问题,并且现在他询问的重点,也是在重复先前错误裁定的出发点,没有看出其有严格依法裁定的做法。
如若不出意外,仍是先前相同理由,并裁定驳回!


发表于 2017-3-25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万岁,万万岁,哈哈哈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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