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龚万明,家住邻水县鼎屏镇建设路中段17号。我于1984年11月入伍,因战负伤致残。于1988年5月转业到邻水县万峰山林场工作。在1966年1月29日因在林场辖区护林防火与当地群众发生纠纷被打伤,于是我将肇事者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到邻水县人民法院,直到今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刑庭受理后没有调解,没有依法开庭和判决。 我持有邻水县人民法院收取我诉讼费发票和法官林科权带我到重庆做法医鉴定书。本人共计50多次找主审法官林科权,并请他吃两次中餐500元(林科权承包餐厅邻中路口五四路对面邮电餐厅二楼),早餐20多次。送香烟每次一包(红塔山)共35包。至今长达20年不开庭审理,不判决。 在2014年11月5日,我书面向邻水县政法委副书记林风国反映情况,林风国批示邻水县法院院长阅处。 20115年4月23日,我书面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办诉求。2015年7月2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召开我信访案件听证会,2015年11月邻水县法院召开信访答复会,但法院就是不依法给我书面答复书。 2016年5月我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诉求至今无果。邻水法院院长滕明杰,纪检干部王贤英在调查时不依法调查,弄虚作假,对法官林科权工作严重失职,给我造成的一切损失不依法追究,反而对他姑息迁就,纵容包庇。 邻水县法院院长滕明杰和办案人员王贤英,没有尽职一名法院院长和一名纪检干部的职责,不但不依法处理,顶着法律不办,久拖不决。违反中央“八不准”和“反四风”规定,行政不作为。 龚万明 1588491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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