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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强烈要求南充市法院四川省法院偿还制造假案拖欠近14年的司法老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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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烈要求南充市法院四川省法院偿还制造假案拖欠近14年的司法老帐!

四川省法院王海萍院长:

南充市法院杨敏院长:                       

    申诉人:张煜,男,现年 66岁,为子张雍申诉,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5号。
    申诉人:李世蓉,女,现年 61岁,为子张雍申诉,住址同上。
    申诉人:张雍 ,男,现年34岁,住址同上。

      03年,因“张雍涉嫌强奸一案”是人为制造的强奸假案,张雍完全无罪受到了10年有期徒刑的追究,因此, 申诉人在同年拿到了全案共计172页案卷笔录,对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形成了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证据链。

    法院认定张雍涉嫌重大强奸案,可在172页案卷笔录中没有张雍涉嫌强奸的证言、证词、证实笔录,也没有张雍涉嫌强奸的供述材料,张雍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刑事案件沾不上边,法院没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

    法院认定张雍涉嫌强奸“刘琴”,可案卷笔录中没有以“刘琴”的真姓实名签名捺印的一份询问笔录和报案笔录,连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上也不是“刘琴”的签名捺印,这个“刘琴”与法院认定的强奸案没有关联性。法院为一个不承认自己是受害人的受害人主持公道,对被告人张雍来说,就是诬陷栽赃。“刘琴”这个受害人是法院为了判决的需要冒用“刘琴”户口表虚设的!“刘琴”的户口表是后塞进案卷笔录中的,所以,在案卷笔录中出现了两个第19页。证据,案件之依据,法律,国之重器,判决之准绳,想圆,就圆,想扁,就扁,公道何存?

     冤案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主管部门对待已发生了的冤案的态度可怕,弄虚作假,欲盖弥彰,隐瞒案件事实真象,逼迫申诉、上访、喊冤近14年了。先后过千次亲访了县、市、省和北京,一万多次书面先后分别向县、市、省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交了《刑事申诉状》、《申请复查再审的申请书》、《控告状》等诉状材料,将诉状材料叠起来,早已与五人齐眉,可10 多年来法院、检察院接状不理,压案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的相关规定,又上网申诉。在网上的诉状材料,现共有五亿多中、外网民关注点评。只要一打开电脑搜索,就在网上清楚可见,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只在取贴封贴上下功夫,上了取,取了上,先后取掉了两份各1·7亿多网民关注点评的诉状材料,没完没了!

    直到12年后的2015年南充市检察院才复查本案,接案复查检官是该院控申处陈处长,经她半年的复查,用口头答复,隐瞒复查结果,掩盖案件事实真象。 2016年12月15日上访该院,竟然对陈处长的复查不承认了!

    2016年4月南充市法院王锐法官接案复查本案,早已过了复查限期,拒不作出处理,隐瞒复查结果。法律、法规、法定都没有可以隐瞒复查结果,或在复查中发现案件认定事实存在根本错误,连复查也不承认了的规定!

    2015年四川省检察院江检官复查本案用口头作法律答复。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王绪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对本案的公开答复会,在2016年11月15日上访该院,经接访张检官查询本院登记证实: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没有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过对该案的公开答复会,也没有江检官 2015年复查该案的记录,也没有王绪和江检官这两个人。证实有人盗用四川省检察院的名义冒充复查、召开公开答复会。四川省检察院有责任严查,予以追究或打击!

    2015年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复查本案用白纸条、5厘米X7厘米的废纸片和口头作法律答复,程序空转,案件仍在原点,创造出了执法新方式、新思维、新操作,把法律操作成了一纸空文,一张废纸,满口假话!

    职能部门做违背职能以外的事,有人可以保障升官发财,所以,司法乱象丛生,疑窦难释。本案大量事实证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仅仅是挂在嘴上的幌子,受党恩委以重任承办本案的法官、检官成为了司法幕后力量的工具,“阳光司法”成了“暗箱操作”的代名词,司法公信力,恐怕连他们自己也不会相信吧?

     下面将本案的办案单位、办案时间、办案人员、主要违法事实列表陈述。

    办案单位:仪陇县公安局; 办案时间: 2002年; 承办人员: 孙政;主要违法事实。

    变造篡改,证据造假。 02年,孙政新官上任马安镇派出所长,在办案中采用引诱、胁迫、变造 、篡改添加、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在案卷中收集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及两份证人(即所谓受害人)在胁迫下撒谎编造的询问笔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20、123、124、125条的规定,刻意捏造强奸假案的证据。 详情请见《刑事申诉状》或案卷笔录。

    办案单位:仪陇县检察院;办案时间: 2003年、2004年;承办人、主管负责人: 文崇高、徐志涛;主要违法事实。

    隐瞒证据,公诉造假。1、主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中三份证据,即110页显示的七张 勘查照片;14页显示的报案笔录;证人的过检笔录,这三份证据都是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无罪的依据。2、公诉程序违法。在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开庭审理中出庭公诉的均是仪陇县检察院,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224条、245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南充市检察院未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失职渎职 ,放任仪陇县检察院违法滥诉。3、用违法证据公诉,未依法排除案卷中13条违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把全部违法证据采用为公诉证据,制造出了强奸假案的雏形。

    办案单位:仪陇县法院;办案时间: 2003年;承办人:孟力勇、 杨劲松;主要违法事实。

    判决造假,制造假案。判决文书号( 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1、草菅人命,审查核 实证据失职渎职,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均未经庭审程序辨认质证,就包装成定案依据。2、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院为了判决的需要,所谓受害人“刘琴”的户口表是后塞进案卷笔录中的,所以,在案卷笔录中出现了两个第19页。3、滥用司法权,违法判决,用违法证据对张雍 处刑12年,制造强奸假案。

    办案单位:南充市法院;办案时间:2003年、2004年;二审承办人:尹林、王锐;再审承办人:秦学义、邓金荣;主要违法事实。

    以权造法,刑出私门。判决文书号( 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 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 6 号裁定书。1、该院二审和再审公正司法被权力左右,二审法官尹林、再审法官秦学义经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核实和庭审查明认定:仪陇县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和篡改添加询问笔录的事实确实存在,被告人张雍不构成犯罪!向崔均口头汇报他不听,书面报告他不看,为此,再审法官秦学义拍了桌子瞪了眼。2、刑出私门。崔均在本案 中一没有查阅案卷;二没 有参加庭审;三不听汇报,四不看报告;五听不进审委会成员蒙长安副院长和姚奇等人“该案证据违法”的意见,一 意孤行,以权对张雍强加10年有期徒刑。天大地大法律大,不如崔均的权力大,有罪无罪,仅凭崔均一句话。

    办案单位:四川省法院;办案时间:2007年;承办人员:文 敬;主要违法事实。

    营私舞弊,巧食国法。法律文书号(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1、文敬副院长借酒裁判,还美其名 曰到南充市法院调查了解该案案情。崔均宴请文敬,宴前还通知再审法官秦学义去汇报案情 ,哪知几杯酒一下肚,就叫秦学义不要去了,仅凭崔均在宴席上的一面之词,就把裁判结果勾兑妥了,随后就下发了(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文敬弄虚作假充当崔均的靠山和保护伞,一桌宴席就把崔均徇私枉法的成本转嫁给了当事人,他们喝掉的是公 平正义,吃掉的是作 人的道德良心!

    办案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时间:2007年;承办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法官;主要违法事实。

     勾兑公法,私自办案,文书造假。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的。1、07年四川省政法委欧泽高书记签发了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四川省法院于07年3月27日在该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收下了申诉人的两份 《举证材料》。又在07年8月21日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补交齐材料,证实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

     2、崔均、文敬等人眼看徇私枉法的事实就要暴露了,于是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私 自办案,盗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业务印章伪造出了(07)119号通知书,程序造假,文书造假,终结程序,终止四川省法院的正常审理的程序。只见个人权力和串通勾兑,不见法律的公平正义!

    复查办案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 、市法院、市检察院;复查时间: 2015年、2016年;承办人员:省法院立案庭田法官、省检察院江检官王绪、市检察院陈处长、市法院王税;主要违法事实。

    隐瞒复查结果,掩盖案件真家。包纵贪徒。本案强奸假案形成后,申诉人含冤万诉不管,接状不理,压案不审,直到2015年四川 省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南充市法院、南充市检察院才复查本案,用白纸条、废纸片和口头作法律答复。 2016 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王绪在陇县检察院召开的公开答复会,2016年11月15日经省检察院张检官查询本院登记后证实:是由他人冒充所为!省、市法院、检察院隐瞒复查结果,掩盖案件事实真象,不符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规定和要求 ,是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继续和延伸!

    由上述事实显示:本案从公安孙政采用引诱、胁迫、变造、篡改添加询问笔录、指供诱供骗供取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证据造假;

    到检察院徐志涛隐瞒了案卷中的三份证据,公诉造假;

    再到仪陇县法院用13条违法证据和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判决,制造重大强奸假案,判决造假;

    又再到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法官尹林和再审法官秦学义庭审查明:仪陇县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和篡改添加询问笔录的事实确实存在,被告人张雍不构成犯罪!案件事实审清查明,假案本应终止,但仍未得到纠正。

    制造假案的事实暴露出来之后,依法,南充市法院院长崔均有责任主动支持纠正,可他反而以权强加给被告人10年有期徒刑。在2003年、2004年,申诉人李世蓉拿着本案共计的172页案卷笔录,对照该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跪在崔均的办公室,一条一条地对照指着让崔均看,该院是如何冤判的,崔均连看也不看,听也不听,就发疯似地把申诉人赶出了法院的大门。

     05年崔均又勾结四川省法院副院长文敬在宴席上借酒裁判,07年又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私自办案,以“我院(即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名义,却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伪造出了(07)119号通知书,程序造假,文书造假,终结程序,百计构陷,丧尽天良。

    崔均栽赃诬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铁证如山,申诉人自08年6月24日始,具状已向主管部门24次书面和网上控告,无果,被发臭的裙带关系牢牢地裹着!

    申诉人握有足以推翻和颠覆全部判决、裁定、通知、复查的重要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完全无罪,近14年来万诉不理,直到12年后的2015年,四川省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南充市法院、南充市 检察院才复查本案,用白 纸条、废纸片和口头作法律答复,隐瞒复查结果,掩盖案件事实真象。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王绪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的公开答复会,该院执法记录证实是由他人盗用四川省检察院的名义冒充所为 ,这一切都是制造假案枉法判决事实的继续和延伸,没有哪一项法律程序和法律环节符合公正司法的规定和要求!下级法院责任人弄虚作假栽赃陷害当事人,上级法院拿着终结权一屁股坐住,当事人有理无外讲,有冤无处伸,公平正义长期含冤流泪!

     近14年来,申诉人一直在提交的万份书面诉状和网上申诉中,一直重申;只要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中的任何一级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雍有罪,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可近14年了,仍然拿不出来!拿不出合法证据证实张雍有罪,又不纠正,理亏据穷,推诿耍赖,还叫什么孝忠国家孝忠法律诚信司法?

    在2017年在南充论坛上公然发贴威胁恐怖,要对申诉人“全家火葬场”,申诉人当即向县、市公安机关网上紧急报案,随后又书面紧急报案,再后来又网上向四川省公安厅报案,至今没有结果,对申诉人的威胁恐怖仍未解除。穷凶恶极,斧钺刀锯,百姓还能伸冤吗?还敢伸冤吗?谁伸冤,谁就会被“全家火葬场”!把朗朗乾坤变成血腥世界!自己把自己抹得比乌鸦还黑!

     在2017年中,相信对司法监督、管理、约束更加严格,共和国法律的公平正义不会再撑在空中,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门口等候公平正义的含冤百姓,能见到国家兑现法律承诺!

     既然市法院、市检察院、省法院、省检察院均不承认2015年对本案的复查用白纸条、废纸片和口头作出的法律答复,及2016年的公开答复的事实,那么,对申诉人的刑事申诉拖延了近14年后的2017年,无论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中的哪一级,都没有理由继续推诿搪塞了,就应当依法立案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刑事申诉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即由南充市法院处理。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即四川省人民法院处理。南充市法院、四川省法院拖延敷衍搪塞近14年了,未依法尽职履责,难道还要推往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上述事实和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242 条第 1、2、3、4、5 款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375 条第 1、2、3、4、5、8、9 款的共同规定的情形,依法,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重审。本案不是之一,而是存在五种情形,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因此,请求立案再审,公正判决, 还本案事实真象!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 125 号张煜、李世蓉、张雍
                                     电话:13158529849      13228257938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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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申诉,顶起来!

发表于 2017-2-21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依法履职!

发表于 2017-2-22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as 发表于 2017-2-21 08:07
实名申诉,顶起来!

顶!

发表于 2017-2-22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7-2-2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as 发表于 2017-2-21 08:07
实名申诉,顶起来!

顶!

 楼主| 发表于 2017-2-25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17-2-26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17-2-27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17-3-1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发表于 2017-3-2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管,还是不敢管

发表于 2017-3-3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监督,紧盯司法公正。

发表于 2017-3-3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as 发表于 2017-2-21 08:07
实名申诉,顶起来!

顶顶顶!

发表于 2017-3-4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不到位,重压之下花样翻新

发表于 2017-3-4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监督,紧盯司法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7-3-5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发表于 2017-3-6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监督,紧盯司法公正。

发表于 2017-3-7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发表于 2017-3-8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7-3-9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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