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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抓癞蛤蟆犯法?他抓114只被警方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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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杭州淳安农民陈某被警方抓获时,一脸懵圈。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没想到被刑事拘留。


>>普法:癞蛤蟆是“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


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记者查阅得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有了合法手续还不行,如何猎捕也有严格的规定。电捕工具、铁夹、气枪、毒药、麻醉药等均属于禁用猎捕工具,不能随意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也要负法律责任。

今后“吃野味”将面临法律追责

淳安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卢强军表示,下一步要结合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出台实施以及发生的典型案件印发通告、宣传单,走上街头广泛宣传,并通过多种渠道呼吁人们保护“三有动物” 。

此外,卢强军还提醒说,在中华蟾蜍的体内有一种双槽蚴寄生虫,这种寄生虫不易被高温杀死,如果人吃了肉后,双槽蚴就会在人的腹部、手腕腿肚等部位的皮下组织内寄生,还会在人的眼睛、肾脏周围等处寄生。寄生下来的双槽蚴会使周围的人体细胞组织产生一种粘液,面部出现浮肿,严重的产生脓肿。如果双槽蚴一旦侵入人的眼球里,还会引起各种炎症,导致角膜溃疡、视力减退,严重的甚至造成双目失明,带来终身痛苦。所以这种“野味”还是不要吃为好。

特别要提醒的是,针对近期多地曝出的食用穿山甲事件,国家林业局2月15日正式回应:国内此前法律法规仅规定对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者处罚,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也意味着今后在中国“吃野味”不仅受社会监督,也将面临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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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0 09:21
应严惩

发表于 2017-2-20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谈生物谈“癞蛤蟆”,哈哈,抓癞蛤蟆,抓癞蛤蟆,哈哈......

发表于 2017-2-20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靠,癞*蛤*蟆居然成了敏*感*词???还要审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0 10:15
天呐!我小时候掏了好多鸟窝,我是不是应该潜逃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0 10:48
是该治一治了,人类这张嘴,啥子都吃,如果这样下去,地球就只剩人类了,最终人类也将在孤独中灭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0 10:50
相关部门应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不到位,则有不教而诛之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0 11:01
我们这儿年年都有人用枪或网捕杀野鸡飞鸟,还有捉蛇捉青蛙卖给人吃的,从来没人管过,那怕是珍希的如猫头鹰白鹤等等,都是进了人的肚子,我想问一下,干嘛刑法在我们南充犹其是龙门就失效了呢?
发表于 2017-2-20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我想问下,乱捉小蝌蚪算不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0 11:39
南充嘉陵江电鱼为何没人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0 11:40
看着都怕!你还敢吃?
发表于 2017-2-20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癞蛤蟆都不放过,嘴瘾是有多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0 12:08
我们这边多得很的人在抓,街上公开收购

发表于 2017-2-20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凶险哦

发表于 2017-2-20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一旦抓到动物先放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0 15:46
,三有动物吃农民桩稼,特别是掏食种子,法赔偿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0 16:23
青蛙市场上卖的很多为什么不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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