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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规定:中小学食堂操作间等地应设视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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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16日,成都市教育局就《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公开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有意见者可于23日前向市教育局反映,联系电话61881667,邮 箱为1279226708@qq.com
该标准中指出:学校校门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操场等)、学生宿舍楼(区)出入口、食堂操作间、食堂储藏室出入口、就餐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幼儿园园门口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装置。

原文如下:
关于面向社会征求《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修改意见的公告

2014年9月,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印发《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试行)》(成教办〔2014〕17号),经过两年试行,推进了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联防建设,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安防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结合国家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标准》在前期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对《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此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或建议,欢迎社会各届人士和专家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 年2 月16—23日17 时前通过邮件或电话报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处。
联系人:雷 杰;联系电话:61881667。
邮  箱:1279226708@qq.com
成都市教育局
2017年2月16日
成都市学校安全防范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学校及其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标准所称学校安全防范是指针对校园师生人身实施的暴力恐怖袭击等各种蓄意伤害行为所采取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联防而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第四条(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突长效机制,确保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的落实。
第五条(经费保障)落实本标准所需经费,按照第一章第四条的原则,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并落实到位。
第二章  防范机制
第六条(防范机构)学校应建立校长(园长)负责的学校安全防范工作领导组织,负责本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制度、措施、标准、部署和要求的落实。
第七条(制度和预案)学校应根据本校本地实际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安全防范制度和预案。


一、安全防范制度
(一)安全组织工作制度;
(二)安全例会制度;
(三)门卫管理制度;
(四)安全防范检查制度;
(五)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六)车辆管理制度;
(七)师生安全防范教育制度;
(八)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九)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课间及课外活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十一)形势研判制度;
(十二)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制度;
(十三)聘用人员信息采集与背景审查制度;
(十四)警校安全防范联动制度。


二、安全防范预案
(一)学校集体活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二)校园治安案(事)件应急预案;
(三)校园周边突发安全案(事)件应急预案;
(四)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五)考试安全应急预案;
(六)学生食品安全事故与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七)学校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八)学校防范处置暴力袭击校园应急预案。


第三章   人防标准
第八条(安保人员)学校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学校保安人员应当从具备安保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并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学生集中进出的校门每岗每班应不少于2名保安人员。
二、学生少于400人的学校应配不少于2名保安人员。
三、学生在400人以上的学校,每增加300名学生应增加一名保安人员。
四、保安人员应年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无不良记录。
五、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和采集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并经学校聘用面试合格。
六、学校应建立保安人员定期考评机制和保安人员管理信息档案,每年应对保安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
第九条(应急队伍)鼓励学校组织青壮年教职工建立应急队伍,配合做好安保工作,并定期培训和演练。


第四章   物防标准
第十条(安保装备)保安人员在岗期间应统一着装。按不少于执勤人员数量配备防暴头盔、对讲机、强光手电、安全钢叉、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自卫喷雾剂、防护盾牌等安保防卫器械(材)。平时应加强对防卫器械(材)的检查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迅速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校园建筑)学校校舍等固定建筑物和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关安全标准,其安全管理工作按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校门)学校学生主要进出的校门有效宽度应不小于3.5米,设置防冲撞装置,安装的电动伸缩门不低于1.8米,开启方向符合疏散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周界)学校周界应设置实体屏障。围墙、围栏不低于2米,结构设计应不宜攀爬,不得依傍围墙、围栏搭建额外建筑物。
第十四条(门卫室)学校应在学生主要进出的校门设置门卫室,并有人员值守。门卫室应设置与属地公安机关直通直联的“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配备警戒带、应急灯、灭火器、救护箱、便携喇叭等应急设备,有警务、消防、通讯、照明、电力、防盗等常用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安全负责人和辖区派出所负责人24小时畅通的联系电话。
门卫室应配备隔离装置,用于在学生上下学的人流高峰时段,在校门内外一定区域内通过隔离装置设置临时隔离区,作为学生接送区。
第十五条(应急照明)学校照明设备应满足紧急疏散要求,应急照明灯在断电后有效照明时长不少于30分钟。
第十六条(车棚、停车场、地下车库)学校车棚、停车场、地下车库有专人管理;车棚、车库无建筑安全隐患;机动车停车场(库)有施画的标准车位;机动车停车场与学生活动区域有物理分割设施,库房内应安装防爆灯具。


第五章   技防标准
第十七条(安防监控室)学校应当设置安防监控室(可与门卫室一体运行),接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装置,配置通讯工具;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不少于90日;应有广播装置接入校园广播系统,用于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
第十八条(技防设置)学校应在学校周界、校门口、门卫室、安防监控室、车库、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出入口、就餐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水电气热等设备阀等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技防要求)学校在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校校门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型及车牌号。
二、学校校门宜设置对学生、教职员工、访客等人员的身份识别系统和出入口控制通道装置。幼儿园园门口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装置。
三、学校周界应设置防范入侵的智能监控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及时报警,及时清晰显示和辨别入侵者的体貌特征和入侵部位、地点。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应有实体防护措施,应设置防范入侵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五、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操场等)、学生宿舍楼(区)出入口、食堂操作间、食堂储藏室出入口、就餐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辨别人员活动情况。
六、其他部位和区域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系统。
七、学校设置的各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其标准和要求应不低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联网接口应符合《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t28181—2016)。
第二十条(检测维护)学校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维护机构定期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维护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时整改到位,并建立台账。


第六章   联防标准
第二十一条(联动机制)学校、辖区公安机关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成立相关组织,对学校内保组织建设及业务工作开展指导,每月研判学校安全防范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和制定整改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联防行动)学校、公安机关应联动开展以下安全防范工作。
一、学校每学期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应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保人员、应急队伍安全防范培训和1次应急处置暴力袭击校园师生事件的演练,巩固和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学校处置暴力恐怖袭击的能力。
二、学校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维护管理和在学校上下学时段校园周边复杂地段的治安巡逻,以及校园门口“天网”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学校、公安机关共建校园警务,建立健全学校“护学岗”、“治安岗”等安全勤务机制,重点时段在学校校门及周边见有警务安全防范力量巡逻守护。
第二十三条(督导检查)公安机关每学期应开展不少于2次的对校园内部及周边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抄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护保障)学校应与医疗机构,尤其与120急救中心建立应急处突医疗保障机制,并确定附近送医的医院。学校应急处突演练应包含救护保障内容,增强联动演练的综合性,提高应急救治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标准施行)本工作规范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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