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被控告人:营山县太蓬乡党委书记彭湖。 控告人:太蓬乡八村一组村民代表:张本荣,电话17721944795 控告人:太蓬乡八村一组村民代表孙本胜,电话18145036984 控告人:太蓬乡八村二组村民代表欧万荣,电话13158524522 控告人:太蓬乡八村三组村民代表李从周,电话15583020095 控告事由:隐瞒案情,包庇犯罪,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具体内容: 1、2016年太蓬乡八村修建村道水泥路,偷工减料(厚宽不达标),也没有错车道。群众反映很强烈,要求返工,乡镇争眼不见,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数拾万元。乡党委书记彭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太蓬乡八村村主任、村支书以权谋私。在五保户建房上以少报多。一组蒋淑容建房实际支出人民币6500元,村干部欧荣德开票7000元。三组村民冯志国建房,实际支出人民币16000元,开票17800元。两户多开金额23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这为什么?党委书记彭湖有责任,不处理。 3、2017年2月7日,乡党委书记彭湖在八村召开社员会,彭湖用他乡党支部书记权利压制农民,不准农民说话,彭湖用精准扶贫户和低保户来反对举报和事实,有证据。 以上各项恳请省市县检查部门调查处理。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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