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村选举委员会主任冯勇军请求省政府撤销或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24条规定的申请
先上法条
《村民组织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第二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所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自行终止。由此造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因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换届选举指导小组肖组长要求选委会成员必须在初提候选人资格和选委会成员资格中二选一,其法律依据为《村民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作为黄龙村选委会主任,对于指导小组3月15日的工作,多方反映无果后,我需要借麻辣社区表明如下态度:
1、我向选委会提交的退出初步候选人的资格是在指导小组屈解《村民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下,被迫退出的,我坚持我的观点,即使我要退出村选举委员会主任工作,应当是在我成为正式提名的候选人之后。目前不具备让我二选一的条件。
2、依照《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相关规定,村选举委员会没有权力和职责对初提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查,就算要审查,完全可以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是村民大会进行审查,要求选委会成员审核初提候选人故应当回避的原则,从而要求二选一,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3、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推选出的村选举委员会,对选委会成员的资格要求非常高,而以自荐或者推荐(包括两人推荐)推出的初步提名候选人是否具有广泛代表性?请镇换届工作指导小组肖组长三思。
4、选举委员会成员对推荐或自荐方式提名的初步候选人进行审查,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评议,允许当事人到场申辩,易引发与当事人争吵,制造基层矛盾,是给原本就乱的因送不作为锦旗事件闻名全国的黄龙村添更大的乱。
作为黄龙村选举委员会主任,作为可能是全国第一个非党员的选举委员会主任,我对黄龙村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供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参考。
1、 把选举权真正的交给民众,指导小组的工作个人建议从宏观上指导村选举委员会工作,重点精力放在发现并查处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2、 黄龙村党员六十余人,而在本次换届选举前经政府主导经村民无记名投票产生的社员代表,党员中仅有二人,此种现象值得深思。先进性绝不是因为是党员就理所应当的具有,先进性需要通过真实真切的为百姓做事,从而得到村民的认可。
3、 黄龙村的稳定发展需要指导小组正视问题,村民要求查账,要求解决遗留问题,政府要求选举查账与解决遗留问题同时进行,而政府16年9月5日就成立了镇清经小组,村民反响强烈的账,目前在何方?需要镇政府配合提供的资料能否在正式选举日前提供?如果不能,是什么原因?需要延期到什么时候?
4、 作为选委会主任,包括我村支部,希望理清旧账有几个原因,一是还上届干部清白,给全村村民一个明白,同时也能让新一届的两委班子轻装上阵,一心一意谋发展,选举工作如果不严格依照上级部门关于选举的相关规定,是否会给新一届的村两委工作因应付旧账以及解决遗留问题带来重重困难。新一届的村委班子候选人们,您准备好了吗?
关心关注黄龙村的发展,黄龙村走向何方,让我们拭目以待!
冯元帅于3月16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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