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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给北京市海淀区国税稽查局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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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4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北京市海淀区国税稽查局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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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学局长居中、右一是刘锦海副局长(主管稽查局)、右三是稽查局局长张正军。
2016年12月30日下午1点30分受海淀区国税局副局长刘锦海委托在海淀区国税稽查局二楼会议室由稽查局孙为民局长、李永春副局长、选案科《举报中心》权科长、法制办负责人(原局长张正军调市国税,原副局长胡志文提前退休,原副局长宫局正点退休。现海淀区国税稽查局一正孙为民局长、两副刘副局、李永春副局长全部履新),与我就北京林业印刷厂处罚主体和数额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此文是根据我的发言整理后写成,呈送北京市海淀区国税稽查局备案,执法记录仪全程监控整个会议过程。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稽查局:
  为了协助北京市海淀区国税稽查局办案,我在2015年6月7日写了《给北京市海淀区国税稽查局的建议》送胡文学局长、张正军局长、胡志文、宫副局长、一科、选案科全体、总局稽查举报中心、市局稽查举报中心后发上互联网。
2016年5月11日上午10点刘锦海副局长、王殿清科长、李响副科长、共同找我谈话。刘局认为北京林业印刷厂(以下称印刷厂)是偷税处罚的主体,证据是印刷厂的执照和纳税登记证。我认为科信所是偷税案处罚主体。证据是下列:印刷厂是科信所的直属单位所有人员隶属科信所职工,2003年7月1日由科信所职工艾某某内部承包经营,(一)签有承包合同四份(二)科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林业印刷厂实行内部承包经营有关情况的说明文件及五个副件、(三)两份科信所作为印刷厂的上级主管单位没有授权印刷厂承包人出租厂房、印刷设备、刻制公章、开立账户权力的证明、(四)同新审字(2008)第1003号审计报告、(五)(2012)海民初字第12460号判决书、(六)(2012)一中民终字第9905号判决书。
两审判决认定:该案《协议书》载明:在乙方未履行上交承包经营款的情况下,信息研究所决定采取扣取乙方部分到账款项冲抵其承包经营上缴额,并由信息研究所规范财务管理,乙方出纳不得填制会计记账凭证和提前支付款项;《调整书》载明:上缴承包的方式为:系统内业务(如所内、院内)由客户直接与甲方财务结算冲抵乙方承包经营上缴额;其他业务由甲方按照乙方到账金额(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百分至十至百分之十五扣抵乙方承包经营上缴额;《续签合同书》中上缴承包额的方式与《调整书》中的上述约定相同。从双方的上述约定内容可以看出,信息研究所能够在艾某某、陈某某承包经营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对于承包人的财务进行严格管控,应当认为信息研究所与实际承包人艾某某、陈某某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故该院依照信息研究所对艾某某、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平等主体合同关系与不平等主体合同关系的区别是执法部门须知的常识)
用到账货款冲抵承包费偷税是三份合同的规定,而且在同新审字(2008)第1003号审计报告第三条第七款的警告下把违法犯罪的行为强行纳入(2008)年续签承包合同内,成为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科信所败诉的证据。事实证明发包方科信所和承包方互相支持、配合共同偷税。为此,科信所副所长领着财务副主任和承包人到海淀区国税稽查一科(以下称区稽查)恶意串通咬定没见过在印刷厂记账外账的临时工,企图赖掉数百万元账外账凭证及白条收据。区稽查检查一科赵海涛无奈找到我,我当即提供四份证据两份判决书粉碎了谎言。按国税稽函(2000)第1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须从重处罚,可是,贵局在2016年12月5日下达的海国税稽罚(2016)1000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国税稽处(2016)10006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没有这段从重情节,自然也就无法体现国家税务执法机关履行维护国家和法律尊严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北京林业印刷厂不具备法人主体要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科信所是偷税案承担被处罚的主体。
李永春副局长说:私立偷税账户《账号0403000103000017222》以没有原始账参照为由不征税了。银行账在,六百三十八万元对账单很清楚,这是很严重的失误。
我举报了,贵局也查实了,但数额相差太多,偷税金额应该在两百万元以上与三倍的从重情节处罚和滞纳金相加共计有近千万元。有判决书证明而且多次提供给一科检查人员《(2009)海民初字第22873号》,印刷厂一年十四公分以下的碎纸边就卖十万元,(八毛钱一公斤)收钱不开发票。
刘锦海局长对我说,要加强沟通,保持联系在案件处罚拍板前一定再详细谈一次把案做实。我给刘锦海局长送了十六份证据后,通过市国税稽查找刘锦海局长都没有消息了。要不是科信所党委书记王彪2016年12月3日找我谈话,说贵局要处罚了我才知道,和贵局合作太难了。刘锦海局长没有把自己说的话当回事啊。
我告了国家林业局很多领导,我告谁相关举报材料证据都会给本人,然后实名发上互联网对此承担一切责任。我希望和贵局多交流多沟通为了把案子做扎实我随叫随到。科信所要走法律程序,我肯定站在国家税务这边出庭作证。
                  中国林科院科信所职工代表:王子建
身份证:《110108195308026819》
                      2017 1月4日   
                  
给北京市海淀区国税稽查局的建议链接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的重大失误(一)链接


给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王伟检察长的建议链接


再次劝告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王伟检察长
链接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召开上半年稽查工作汇报会链接

发生在“全国文明单位”金字招牌下的罪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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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3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四川的论坛,北京那边恐怕管不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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