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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法律知识】孕妈们进来看一下吧!关乎您们的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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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女职工在孕期有这么好的待遇!!!
根据女职工在职岗位的工资和实际符合规定所休产假的时间来计算。根据各地计生法规定的不同,产假工资的计算也不尽相同。拿广东举例来说,2016年最新《广东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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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产假: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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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6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3669389859068460655_4:}

 楼主| 发表于 2017-2-7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2-16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客7 发表于 2017-2-6 11:40
{:soso__3669389859068460655_4:}

18080821639{:4_121:}

发表于 2017-4-1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母亲最伟大

发表于 2017-4-10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4-18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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