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在其他列车禁烟区域吸烟等7种失信行为被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而且铁路部门将会严格按规定向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和有关征信机构提供。
今后有七种行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后,铁路部门还将记录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
1、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2、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3、倒卖车票、制贩假票;
4、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和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
5、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
6、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可提出异议申请:被列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旅客,如有异议,可通过12306客服电话或由所在地车站通过12306客服电话向实施信息采集的铁路单位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信息采集的铁路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确认旅客信用信息错误、遗漏的,将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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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春运开始,公安交管部门将公开公示涉及13种情形的严重交通违法人员和企业。这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的。严重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此次明确公开公示的严重交通违法人员和企业具体包括: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2、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4、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5、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6、公路客运车辆、校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7、驾驶营运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8、非接驳运输的长途客运车辆违反凌晨2时至5时禁行规定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9、被吊销驾驶证的人员;
10、记满12分被降级的驾驶人;
11、交通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人员及其所在的道路运输企业;
1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
13、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营运驾驶人及其所在道路运输企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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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不理解,为什么绿皮车就没这么凶的处罚。在动车上吸烟成了违法行为,还要跟信用记录挂钩?不知道大家没有注意到车上的烟雾报警装置,这个是为了突发状况,连接到车辆制动的。本来是为了保证行驶安全,应对突发状况,如果有人吸烟引发了动车骤停,先不说引起其他车厢的恐慌,如果正在让车错车这样的关头,得危及多少人的生命。
翻看了下这次列出违法违规行为同征信挂钩的项目,除了解决社会老大难(如车票黄牛)问题,基本都是震慑拿自己和别人生命当儿戏的情况,比起大家的生命安全,单从这一点来说还真不算过分.....
存疑的是,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的第七条,能不能也细化出来。跟信用记录挂钩可不是小事,留下个“最终解释权归XX部门”的尾巴,着实让人难安。法律法规是严肃的事情,最高法通常都会法律条款给出判例或者解释,铁路部门留下这么个让人摸不清状况的条款,并不怎么合适......
发完一家之言,来看看网友们的看法:
o0神速蜗牛0o:为啥不好?自觉的人不用规则也会遵守,不自觉的只有规则约束才能遵守。
薛之谦的小逗比:前两天因为吸电子烟把牙齿炸掉了,昨天又因为抽烟损失了一百多万,所以烟这种东西真的不能碰啊!
90飞哥传说:贪污腐败的不良信用记录几年?
实况神圣:应该的,安全第一,考虑的是大多数人的安全和利益。
我改个什么黄子名字呢:有些人不把个人征信当回事,等到要贷款的时候哭死。我想说这些人活该。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清濬:希望什么时候动车上大声喧哗跑动也能列入信用记录啊,真的很受不了大家都很安静的时候某些人还有熊孩子在车厢里大声吵闹[微笑]还不听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