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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太冤枉。龙泉驿区又一冤案?农民维权受阻?陈满、聂树斌案在龙泉再次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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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龙泉驿区又一冤案?农民维权受阻?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判案答非所问,法理何在?天理何在?农民如何维法?法院、法官判案是否公正有待证实?

  1997年9月8日,黄良智与成都华龙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20世纪90年代已破产)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成都华龙电器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长柏路317号附1号房屋以2400元出售给黄良智。双方签订合同后,黄良智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并占用、使用至今。

  整整17年过去了。2014年2月21日,成都东方玻璃有限公司上诉至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良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厕所系黄良智本人于1997年从成都华龙电器公司购买所得,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当时未能办理产权。1996年6月10日,成都华龙电器公司与成都东方玻璃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中明确规定办公楼底层属华龙电器公司所有,办公楼底层土地已划给成都东方玻璃有限公司,但底层铺面属华龙电器公司所有,东方公司改建时,应按占一赔一赔偿。这是典型的房屋与土地分开销售的情况,是不允许的。但由于当时历史原因,恰恰给双方留下了隐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但当年土地与房屋转让时龙泉驿区相关部门一致同意。(证据暂不一一提供)

  2016年6月12日,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裁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是否对争议的物享有相关权利。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该房屋不在规划范围内,也无相关建设规划手续和权属证明”为由,判决“买卖合同无效”,黄良智未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经鉴定,原告东方公司对该房屋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判决书实在太荒唐!1996年,东方公司本身就对土地享有所有权,但对一楼房屋无所有权。法官请注意:我们争议的焦点应该是——厕所归谁所有,而不是土地所有权该归谁。东方公司对自己的土地所有权难道都不清楚吗?还需要请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黄良智不服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难道20年前的房屋买卖协议适用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吗?房产信息在房管局查不到就能说明买卖协议无效吗?

  如今黄良智——一个简阳地道农民出生,面临人财两空!谁来为他主持公道,为他讨回公道呢?

  黄良智系本人父亲,以上事实完全属实,本人对以上事实负相关责任。

  救转载,救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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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8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事实完全属实,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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