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刘修华,1976年下乡当知青,1978年入伍当兵,1981年3月退伍后分配到重庆轮船公司泸州造船厂水钳班工作。1982年因结婚后无房居住,由厂领导、行管科和分房小组集体讨论后分配给我厂外平房(一号平房)11号屋(当时厂长李泽高、行管科科长邓云华、具体经办人黄义民)。同时1号平房内一起分到房子的有胡友群、税海全、李象平、张汉学、涂国清、刘川宾等同志。当时我的左邻为张汉学,右舍是涂国清。接着住进该院内的有王永全的母亲和罗道德、刘德辉、王应生、周连生、周凡、王开贵、贾旺平等同志,以上这些同志都可以作为我当时分到此房和在此居住的证明人。 1992年1月,我妹妹刘修萍(厂大集体职工)结婚后所住房屋年久失修、漏雨,无法住人,于是我和她商量好将我所住厂外平房11号房暂时借给她住,如果他们有好的环境或我有需要的时候,我可以随时收回该房屋。 2000年5月,刘修萍及丈夫王友能搬到厂4号楼与王友能的父亲王福成共同居住,但是过几天去收拾屋子的时候就发现马建芳已经在打扫房屋(马建芳不属于厂里职工,是厂职工的遗孀),于是告知马建芳该房屋是我刘修华的,当时马建芳并未理会。于是刘修萍马上告诉我,我们找到马建芳告诉她这11号房屋是我刘修华的,你马建芳在厂内上河坝面房附近是有住房的,为什么搬进我的房子。马建芳说她的房子漏雨,又是一个孤老太婆,身体不太好,于是我和她约定好将我厂外平房11号房子暂时借给她居住,以后她居住时的房租、水电气费用就由她缴纳,如果我以后有需要的时候可以随时收回该房屋。 由于时间太久,当时我的分房条、住房保证金和居住时的房租等单据已遗失,但厂里有我所有的缴费的存根记录。根据厂里确权房屋的规定,如果单据遗失可以邻居和厂里的职工等作为证明材料补充。 但是现在我提出申请时,厂里不接收我的申请资料,说我已自动放弃该房屋,没有申请的权利,并且说我无理取闹、骗取国家资产。我向厂里提出的以下几点问题,厂里也避而不谈。 1、根据厂里确权公告明示,确权范围:1998年12月31日(国家规定停止公房分配使用的最后截止日期)前已分配住房的实际租住户。我是2000年5月将该房屋暂借给马建芳居住,但现在确权公告出来厂里把该房屋确权给马建芳。 2、我将该房屋暂借给马建芳并没有任何经济和物质上的买卖往来, 3、自动放弃房屋需要6个月未缴纳房租、水电气,在马建芳借住该房屋之前,我也并没有拖欠过该房屋的房租、水电气。也和她约定好暂借给她居住期间由她缴纳房租、水电气。 4、我也从未接到厂里口头和书面收回我该房屋的通知和厂里的公告。是我去提出申请的时候才说我自动放弃了该房屋,也并不告诉我是何人、何时决定收回该房屋。我当时缴纳的押金也从未退还过给我。 作为泸州船厂的下岗职工,我辛辛苦苦为厂奋斗了大半辈子,又响应国家号召在厂最困难的时候下岗,现在我依照享有的权利正当提出申请,居然被说成无理取闹、骗取国家资产。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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