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东明书记: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注这封信的内容: 我们实属无奈,特向您反映富顺县乡镇事编人员目标考核奖励待遇不公的问题: 历年来,富顺县在对待乡镇事编人员的目标考核奖的问题上,一直存在一县多制、分级对待、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为此,全县26个乡镇的事编人员,年年诉求反映(向县目督办、人社局、县委、县政府),要求给个理由,并切实予以解决,却年年推诿扯皮,年年有说辞,置之不理!县有关部门回复的“我县事业单位年终奖和公务员目标奖等问题”,根据了《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对“绩效工资”与“目标考核奖”作了概念偷换解释,实行一县多制,分级对待,同工不同酬,我们十分不理解! 首先,我们认为: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绩效工资是“工资”不是“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是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应补发的工资,这两部分都是“工资”性质,不是“目标考核奖金”!不能用“工资”来作为“目标任务考核”的奖金!应该等同于富顺县的公务员每个月扣的300元工资,年终全额补发了的一样。“工资”与“目标考核奖”岂能等同?这不是偷换概念? 其二、按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施行的第七章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按《公务员法》第75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同出一辙,一字不差。而目标考核同时对事编人员进行了同等任务的考核,事编人员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公务员扣发300元工资,请问:一样的考核,一样的扣发,奖金谁该拿谁不该拿?公平性在哪里?公务员在补发了所扣的工资后,可以拿目标考核奖,难道事编人员就不能?依据分别是什么?这难道不是同工不同酬吗? 另外,公务员法的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中的第七十四条的奖金,是指第八章的其中之一人员,也没有年终目标奖一说。通篇公务员法只字未提什么年终目标奖。所以公务员发的目标奖也于法无据。 其三、同样的是一个县人事局招聘的事编人员,在县局机关工作的事编人员可以与公务员同等的全额享受“目标考核奖”,而工作在环境最艰苦边远乡区,肩负着各项大量繁重的三农工作目标任务、扶贫脱贫攻坚任务的各乡镇基层的事编人员,哪一项目标任务的考核不是通过他们完成?县局机关目标考核奖哪一个不是坐享其成?目标考核奖却实行一县多制,乡镇事编人员得不到多劳多得的待遇不说,反而得不到及时的、应有的全额奖励,年年有说辞,年年推诿!年年不正面回答和解决这一严重不公造成的矛盾问题!乡镇基层的事编人员要低人一等不成?!难道县局机关用的不是财政款?这是为什么?!这难道这不是一县多制且同工不同酬? 就此,我们质疑: 1、富顺县乡镇事编人员与县级机关事编人员的工资组成是不是一样?目标考核奖该不该一视同仁?“按文件精神执行”?是执行的哪些对象?是不是该分级选择性执行?为什么?什么依据? 2、事编人员与公务员一样的目标任务考核,一样的工资扣发,奖金谁该拿谁不该拿?公平性在哪里?公务员在补发了所扣的工资后可以享受目标奖待遇,难道事编人员就不能?依据分别是什么? 最后,我们强烈要求:把乡镇事业人员的目标奖与县局机关的事编人员一样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解决全县乡镇事编人员与县级机关事编人员一样全额待遇的目标考核奖,同时补发往年未能享受的差额! 富顺县全体乡镇事编人员坚信:法规应该人人平等,不能分级和选择性执行!公德为民,您会公平、公正的解决好我们的合法诉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以上诉求请您明察处理为盼! 特别要求:该情况曾经向您诉求过,但因转发县处,得不到正面答复和公正处理,推诿到乡镇,全县乡镇又不能统一,乡镇与县政府相互推诿,仍然是矛盾重重,造成全县乡镇事编人员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所以特别要求,省市直接明查处理。 祝领导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富顺县全体乡镇事编人员 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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