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必须把罪刑法定精神落到实处
尊敬的李总理:您好!
我陆大春,男,53岁,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蓬安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204401X,住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组。
我于2009年2月23日上午9点多,在路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时,见到一起近两百冤民的抗议示威事件,其中二三十人,头戴冤帽,手持大幅“冤”字,并向路人散发內容为“我们是成都市司法腐败的受害者,多年来冤假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在万般无奈之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示威,向社会诉说自己对真理的看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今天我们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示威,抗议司法不公,以这实属无奈的行动方式,来唤起司法不公执行者的良知。在此我们强烈呼吁各级领导关注并重视此事,以督促法院真正做到司法公平丶公正”。的“强烈呼吁告知书” ,用铁链手手相连,用明锁把铁链锁住,以防止当局采用极端手段将人们驱散,冤民们高呼:“打倒腐败”“ 打倒贪官” “还我家园,还我人权”要求中院院长出来接见并处理四千多件冤案。另外有大约十人左右在中院对门的高楼上扯着大横幅,高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与地面遥相呼应,横幅上写着:“中国司法不能失去公信”和“成都中院还我财产”。
大批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警察没有使用过激行动。
见到上述情景场面后,借相机拍照,因操作错误未能拍成照片,打电话通知黄晓敏到场看热闹时,黄晓敏已早在现场。随即离开现场后未再回现场,只是后来在见到幸清贤时,与幸清贤摆龙门阵摆过路见上述情景场面的事实,并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周二的院长丶庭长接待日,却只是作秀,根本不能解决广大冤民的实际问题,让冤民们感觉对司法已经失去了信心,才会导致当天的群体事件。
幸清贤听后并结合在网上搜集旧有资料和黄晓敏在网上发给他的照片等,最后形成题为《成都中院门口冤民高呼: “打倒腐败”“打倒贪官”》的愽文,在境内外网络媒体发表,从而揭露了成都中院长期工作中所积累的严重问题。因此,后至3月3日即被抓去刑讯逼供,并被判了二年有期徒刑,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因此,不知路过群体事件现场后,在场外口头批评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时工作未做好,到底能致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到底能给谁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损失?到底符合“罪名”构成要件的哪一条?
路过时的短暂停留行为,顶多只是个短暂围观,然后对人摆谈。这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到底具不具备本质区别?
我曾于2005年10月31日因所谓的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七日的事实,在本案的起诉中和判决中均被随意篡改为“2005年10月28日” 并被放大到“行政拘留十五日” 了,由此足见伪证构陷扩大拨高的事实,足见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事实,足见从侦察丶到起诉丶再到审判和几次复查极不严肃的随意性。
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0) 乐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即二审终结后,侦察单位成都金牛警方主动与我谈过在不评反的情况下,协商给予赔偿的事宜,但终因赔偿金额分歧太大而未果。 警方最后给我留下的话是:无论你再冤,你不“愿协商”,你无论怎样申诉,都是翻不了案的 !
果然,后来连最高检察院,仍是未能给我一个像样的答复。
我于去年1月带病举债艰难赴京,18日特向最高检察院刑事申诉厅递交了刑事申诉兼遗书。
至去年12月22日,等了11个多月后,才在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签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高检控访复函字第336号,仅以经我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认为原审裁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不予立案,审查结案。”一看即知这是一份未经调卷阅卷认真审查的草率结论。为此,请问: 依法治国,连最高检察院都能如此草率行事,我们老百姓还有学法丶懂法丶守法丶用法的必要性吗?!罪刑到底是法定还是人定?深化司法改革,何时才能从源头上实现公平正义?深化信访改革,何时才能贯彻执行党政领导人于去年四月,下大气力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的指示精神?
尊敬的李总理: 我既不是一个造谣生事、妖言惑众、蛊惑人心的人,也不是一个冲动的人,又不是精神病人,更不是一个嗜血的极端恐怖分子,但令我想不通的是,口头批评成都中级法院平时工作未做好的言行,到底符合“罪名”构成要件的哪一条?百姓为什么不能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不可剥夺的权利?即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民对官员行为和官场门前事件的口头议论丶评价丶批评的规定。
我现正准备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走完四级司法程序后,最终无论是罪与非罪,但都必须要具有法理性的说服力,才能令我心服口服。
我现在和过去的态度一样,愿意与检察官、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律师和社会各界人士等等,在心平气和地条件下,谈论自己言行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即必须说出我路过现场后,口头批评成都中级法院平时工作未做好的言行,到底是如何“聚众” ?,怎么 “扰乱” ?,是否 “积极参加者” ?,到底给谁造成了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的严重损失?到底符合“罪名构造要件的哪一条” ?只要给我说明了,我保证绝不强词夺理,更不走极端。但是,如果最终既无人愿在心平气和地条件下给我说明法理,又要简单驳回我的申诉,就是在逼迫我去走向极端!
尊敬的李总理: 我作为一普通公民,无端被刑罚, 而刑法并未规定我的犯罪,但我在四级司法机关已难伸冤。为此,特请求总理您能从日理万机的繁忙中抽出点时间, 责成最高两院将此案调卷阅卷认真查清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请责成最高两院必须切实将《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和“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刑法法治精神落到实处,请责成最高两院不要再草率行事了,还民于公道为谢!
此致
敬礼
陆大春
电话:15390292672
2017年1月8日于蓬安
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高检控访复函字第336号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高检控访复函字第336号
陆大春:
你不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结论,向我院提出申诉。经我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认为原审裁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不予立案,审查结案。
特此告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印章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