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煤建设无担当,工人致残索赔难!
——一个因公致残无助农民工的呼唤! 尊敬的各级领导,各位读者,大家好!
我叫蒋强,今年30岁,家住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姊妹桥村4组。本人因2015年10月,在国营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工程施工中致残,至今索赔无果。今后几十年人生恐就与拐杖为伴了,年幼的孩子,年轻的妻子和年迈的老人咋办?想到一家人未来的悲惨命运,作为顶梁柱的我,真是愧疚万分和多么的无助啊……
事实与理由 : 2015年9月8日,我被苟军、倪超一,介绍到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川煤建设,该公司自身简称如此)承建的“美城悦荣府”(成都华阳)工地从事梯步抹灰技术工作。2016年10月1日(国庆节未放假)下午,我与工友卿恩帅在34号楼1单元4楼抄水平找点时,因护栏钢管滑落,我被弹射坠落至电梯井负二楼地窝子,腿骨,股骨,桡骨等多处被摔成粉脆性骨折,左前臂血管,神经肌腱和左肾等器官被严重摔伤。
我在被医院抢救保住性命后,又被要求转往其它几家医院治疗。通过3个多月的治疗,实在没有后续医疗费垫付和被川煤建设方多次哄骗下出院,但至今我一直无法脱离拐杖,基本是废人一个了。
出院以后,我拖着病体,多次找到川煤建设公司要求赔偿,用以继续治疗,但遭到该公司拒绝,他们把我踢给分公司和介绍我去该工程项目的苟军和倪超一。
川煤建设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我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我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是不符合受理条件,属于不受理范围。
2016年9月,我不得不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我与川煤建设公司方存在劳动关系和相应赔偿。
双流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我)与苟军有协商日工资标准,并在苟军处领取了生活费,原告与苟军建立了雇佣关系,原告与被告川煤建设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被告川煤建设将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苟军),被告川煤建设方应当就原告所受伤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法院一审判决,川煤建设公司应对我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人认为,我与被告川煤建设公司是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其一,被告方将该项目中的抹灰里工程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苟军和倪超一个人,属于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应属于无效合同。其二,由于分包工程的无效,我所付出的工作或我所生产出的产品,实际上属于我为被告川煤建设公司方所付出。其三,因为被告方川煤建设承建的工程项目安全措施不当,架杆没有固定牢固,钢管滑落,造成我被摔成重伤致残的。(归总一句话,该工程项目是由川煤建设方承建的,而非苟军、倪超一个人承建的),故此,我与被告川煤建设公司,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被告方川煤建设,是应当依法合理赔偿我因工伤致残的全部费用的。
然而,令人心寒的是,川煤建设公司事后却万般抵赖,千方百计设法逃避赔偿责任。在一审当中,川煤建设公司甚至于不承认该工程项目是其承建的。
我为川煤建设公司工作而致残,没有换来川煤建设公司的尊重或同情,遭遇的是刁难和歧视。他们在先前垫付医疗费时,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我的一万元工资抵扣支付医疗费。
此前,我的家人和代理人去找川煤建设公司索赔时,他们说只能赔偿我四五万元。当我杵着拐棍和代理人拿着一审法院判决书,再去找川煤建设公司赔偿时,他们霸道地说,最多只赔偿我10万元,没有理由和商量余地。请问川煤建设公司,我为你们工作所落下残疾的后半生,就仅值此而已么?我的后续治疗费怎么办?我和家人今后的生活怎么办?
我是梯步抹灰技工,之前健全时,我的日平均工资(点工)基本在260元左右。如果计件,工资则在七八百元左右一天。(在川煤建设工地,我的报酬就是按计件工资算的,平均每天约挣900元左右),残废后,我怎么挣钱养家啊!
在我治疗还没痊愈时,川煤建设公司就多次哄骗我出院,并强迫我去他们指定的机构作伤残鉴定,只被评了个轻微的八级伤残。试问,在我还没治愈之前,该鉴定机构是怎么得出我的八级伤残等级鉴定的呢?而事实上,我被逼出院后再无钱医治,左侧腿脚一直无法承受站立,必须借助拐杖,才能站立和行走,这又作何解释?因此,本人质疑,所谓八级伤残鉴定,是川煤建设公司与鉴定机构合谋所为。
据本人网络检索发现,川煤建设公司获得各种殊荣不少。曾多次、连年获得四川省企业协会和省、市工商、税务等部门“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等称号。这样一个各方面都很优秀的先进企业,却为何不愿承认我因公伤残的事实呢?
平日新闻中,屡见一些企业到处做慈善公益活动,获得承担社会责任的美誉等等。而川煤建设公司,这个强大的国有企业,为何要利用其自身强势,欺负我这样一个伤残无助的弱势百姓呢?
在川煤建设公司网站的领导致辞中,有“胸怀寰宇 ,心存万壑”的动人表述。但愿贵公司能真的言行一致,“胸怀寰宇,”合理解决我们的诉求……
蒋强身份证:511025198608140218
手机号: 18280927037
2017年元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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