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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从气球摊老太获刑看“依法治国”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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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雷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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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玩具枪打气球,这是许多旅游景点常见的大众娱乐,我也玩过。但这样的娱乐现在竟属于“违法活动”,因为这些玩具枪基本属于禁止随便持有的法定“枪支”。天津的赵大妈摆了这么一个气球摊,结果被判刑三年半。

    舆论大哗。在刚刚经历了王文军案、雷洋案的“法制教育”后,大家都觉得老太太摆个摊打气球就判三年半太荒唐,这个“法制”有点颠三倒四。

    但是,天津地方法院的这个判决是“有法可依”的,公安执法也“于法有据”。2010年12月,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法定“枪支”。赵大妈这些玩具枪统统超标。

    中国是个禁枪的国度,平民百姓不准随便拥有“枪支”。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公安和法院做得很对啊,不抓不判,反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了。你看看全国成千上万的气球摊,被抓的也没几个,各地的公安是不是有“渎职”的嫌疑啊?这么说来,给天津公安和法院发个奖也是可以的。

    既然天津公安和法院是“依法治国”的榜样,那舆论为什么要“大哗”呢?大家为什么觉得这个判决“荒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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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这个判决违反了常识。

    稍有点正常理智的人都知道,赵大妈持有的是玩具枪,没什么杀伤力,而且她也只是用来摆摊打气球,并没有拿枪对着谁欲行杀伤。也就是说,她的实际行为并没有法律禁止的危害性。常识告诉我们,赵大妈们并不是法律应该加以严惩的违法犯罪分子,这也是全国多数警察没有对各地成千上万的气球摊一本正经地采取法律行动的主要原因,看起来他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但实际上他们坚守了常识,遵从了法理。

    有媒体统计,全国范围内与赵大妈类似的案件至少发生了23起,其中17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管制,只有3人被判处实刑。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即使公安抓了,绝大部分法院的判决也是通情达理的,认为这些摆摊人并无什么实际社会危害,判个缓刑警告一下就可以了。这其实也是坚守常识、遵从法理的表现。

    但现实的矛盾和法理的纠结都真实存在。这些在常识视野内正正当当的守法公民,为什么会变成法律上的“违法犯罪分子”呢?追根溯源,现实的荒唐暴露出了某些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不恰当。

    禁枪这一条在中国可能争议不大,有争议的是什么叫“枪”这个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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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全国人大通过,于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是枪支的外在物理特征,“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是枪支的内在本质特征。这一立法标准至今未变。

    2001年8月,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第三条说:“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根据实测,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是弹头嵌入干燥松树木板的能量界限。这个标准符合《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界定的基本精神。

    但2010年12月,公安部修改规定,把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律认定为法定“枪支”,即把非制式枪支认定标准降低至原来的约九分之一。

    这一明显不合理的降低枪支标准门槛,大幅度增加了普通公众的入罪风险,实施以来造成了严重的司法后果。如果严格执法,许多儿童手里的玩具枪都属违法枪支,家长都可以抓起来。这样的荒唐局面,很明显就是不合理的“枪支”定义造成的。

    近些年来,法律界许多专家对此规定提出大量质疑。2016年全国两会上,也有政协委员朱征夫和人大代表蔡学恩正式提出修正不合理“枪支”鉴定标准的意见,认为由“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造成的“违法持枪”案件大幅度增长的局面必须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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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们再回到“依法治国”这个层面,看看“依法治国”到底意味着什么。

    “依法治国”的目的,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赵大妈案说明,即使有了法,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办,好像是“依法治国”了,仍然有可能走向公平和正义的反面。因为这个“法”本身出了问题。

    这种状况在中国过去几千年的封建史上十分常见。在封建王朝时代,也是有“法”的,那叫“王法”。“王法”是按帝王意志制定的,所谓“朕即是法”,一个人说了算,因此这个“王法”不一定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帝王总是要求按“王法”办,时常会走向公义的反面。

    所以,现代法治意义上的“依法治国”,要求首先确保“法”的内容本身有效合理,符合公义,其次才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司法必公”。

    为了做到这一点,法制专家们又设计了一整套机构按一整套程序来制定法律、执行法律、裁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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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地说,现代法治意义上的“依法治国”有三大要义:

     1)立法公正。

    法本身不合理,越执行只会越违背正义。像赵大妈案中作为裁判标准的“枪支”定义,使大批公民正常行为入罪,原因就在“法”本身立不住。

    2)程序公正。

        从立法、执法到司法都有一整套严格程序,以确保立法目标的实现。从司法实践角度看,程序的重要一点不亚于内容本身的重要。许多冤案的出现,首先就在于执法、司法各环节都没按法定程序办。刚刚平反的聂树斌冤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前一阵曝光的贵州双尸奸杀案也是严重违背法定程序,造成核心物证鉴定成疑,给冤案创造了空间。赵大妈案荒唐,源于那个“枪支”鉴定标准。而这个标准按立法程序本应由全国人大来定,现在却由执法的公安部来随意确定。立法程序上的随意性是造成不合理立法产生的重要原因。

     3)分权制衡。

    在法治框架下,没有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之上,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否则这个“法”就与封建时代的“王法”无异。“法制”(rule by law)封建旧时代就已有了,“法治”(rule of law)才是现代社会追求的目标,是“依法治国”的本义。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必须分权制衡,以免一家独大、一手遮天。

    解剖赵大妈案,可以窥见“法治”的要义。实现“依法治国”,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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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脑残

发表于 2017-1-3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的脑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3 18:31
狠毒的右派要把国家和老百姓祸害到什么时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3 19:48
公检法那帮畜生应该是人兽杂交的混合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3 21:38
这叫依法强奸!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1-6 01: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铁还需自身硬,先把内部圈子打扫干净,以身作则,自己人做事再找自己人去监督这样有选择性的法制。吃瓜群众呵呵了。

发表于 2017-1-6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许多人都很关注这件事,都在为这个大妈鸣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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