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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工养保丧失劳动能力者可有条件申领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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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年伊始,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迎来“大礼包”。根据省人社厅制定的新政,自2017年1月1日起,上述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以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向参保经办机构申领
每年认证一次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申领病残津贴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病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到哪里申请办理病残津贴?这位人士介绍,参保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可以向现在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社保经办机构从批准次月起,向本人按月支付病残津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每年要进行领取资格认证,认证方式包括网络认证、委托认证或上门认证。同时,社保机构对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自批准领取的次月起,每3年会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组织一次劳动能力复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文书送达被鉴定人员,并交换至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
三种情况停止或暂停
发放病残津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将被停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一是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二是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停止发放病残津贴。三是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死亡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对由于各种原因多领、冒领的病残津贴,社保机构将依法予以追回。
新政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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