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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最终结果是这样,你还有疑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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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雷洋案最终结果是这样,你还有疑惑吗?
1223日,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检察机关对邢永瑞等5人涉嫌玩忽职守罪侦查终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北京市公安局、中共昌平区纪委依纪依规,给予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民警孔磊行政撤职处分,调离执法岗位;对雷洋案中涉案的1名辅警及2名保安员,按照辅警、保安人员相关管理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持续了七个月的雷洋案终于有了新的进展,丰台检察院做出了对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的决定。该决定所面对的最坏结果就是受到被害方、被告方、公众与媒体的多方质疑,该决定发布后,本案的争议也还将继续。
现在,我们就来【回顾一下雷洋案的具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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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雷洋夫妇刚得一女,其亲属欲来京探望,航班预计当晚2330分到达。当晚21时左右,雷洋离家去首都机场迎接亲属,之后雷洋失联。昌平警方通报称,警方查处足疗店过程中,将涉嫌嫖娼的雷某控制并带回审查,此间雷某突然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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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做好雷洋死亡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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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41
雷洋手机拨通雷父电话,但是没有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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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家人接昌平东小口派出所消息,要求亲属赶赴派出所。他们于130分左右赶到后,被告知雷洋因涉嫌嫖娼,在被警车带往派出所的途中因心脏病突发死亡。雷洋被送到医院的时间为57日晚2209分,到达时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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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见到了雷洋的尸体,发现其手臂和头部都有明显淤血,怀疑雷洋死得蹊跷。警察表示,途中雷洋曾强烈反抗,跳车时头部着地,因此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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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的妻子证实已聘请律师介入,并希望得到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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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再次通报雷洋涉嫖被抓身亡事件。通报称,5720时许,昌平警方针对霍营街道某小区一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问题的线索,组织便衣警力前往开展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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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的尸体正式开始尸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张惠芹教授接受雷洋家属的委托,经检察院审批,担任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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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雷洋尸检工作在结束第一阶段的初步尸检后,进入下一阶段后续工作,预计将会在30天以内作出尸检结论。目前尸检结果尚未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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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微博发布雷洋案情况通报,北京市公安局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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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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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方下午通报了雷洋案件的最新办理进展。承办此案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职务犯罪局分别约见了涉案警务人员和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并听取了律师意见建议,收取了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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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涉案民警邢某某的辩护人之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向办案检察机关提出,负责雷洋尸检的鉴定机构确定程序违背相关法规、网传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资质存疑,建议检察机关更换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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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等单位的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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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为何涉案警务人员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却又不起诉?雷某到底因何而死?下面我们就为你解开谜团:
1雷某的死因到底是什么?
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公布的检验鉴定结果表明:雷洋是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由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加上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证据表明,雷洋不是被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故意殴打致死,雷某体表的擦挫伤均为非致命伤,但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与雷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
2什么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所谓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是指人在胃中含有食物的状况下,吐逆时因为一些要素认识不清或昏倒故而没有办法操控呼吸,将吐逆物吸入气道中并阻塞气道,进而致使窒息死亡的状况。通俗来说,就是胃当中的食物倒流进入到呼吸道当中,堵塞呼吸道进而导致窒息死亡。
正常来说,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可以有效的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因为人的咽喉部有一个器官叫做会厌,它就像防臭地漏的内舌——食物从口腔下行的时候畅通无阻,但如果想要从胃部逆行则会自动阻隔。
那人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胃部的食物倒流被吸入呼吸道的现象呢?大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会厌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时;二是受到外力的影响超过会厌的阻隔功能时。在第一种情况下,比如脑血管疾病或脑部外伤引发的会厌功能失灵、婴儿会厌功能发育不健全、深度醉酒后导致会厌功能麻痹等等;在第二种情况下,比如剧烈运动或受到打击、挤压导致胃内压力上升出现强逆行气流等。
不管因为哪种原因,如果出现了胃内容物倒流而会厌失灵的现象,这就好像快速摄入啤酒或碳酸饮料后人会出现打嗝现象一样,只要姿势正确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但如果处于卧姿、倒立等姿势时,就极容易发生倒流物被吸入呼吸道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及时正确的处置,就有可能导致窒息死亡结果的发生。
3为什么五名涉案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据丰台检察院通报: 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在控制雷某过程中,存在使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颈面部等过度控制手段以及辱骂、掌掴雷某面部,安排辅警、保安员独立执行看管、押送雷某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雷某情绪激动,继而产生挣扎挣脱、扭动呼喊等一系列剧烈活动,雷某体位呈现站立、跪立、侧卧、俯卧、仰卧等变化。同时,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仍采用拽拉手铐链等方式,继续进行执法活动,延误了抢救时机。
因此,邢某某等五人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职务和不正确履行职务,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4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有什么区别?
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通俗来说,本案中的涉案警务人员如果是没事找事、无事生非,无中生有的想找雷洋的麻烦,那就是涉嫌滥用职权,而如果是有合适理由,只是方式不当、行为过激、措施不力,那就是涉嫌构成玩忽职守。
从检察机关公布的证据来看,有涉案失足女的证言、有围观群众的证言、还有一些关键物证,从这些证据来看涉案警务人员的确是在履行公务(抓捕涉嫌嫖娼人员),并非是在无事生非,因此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立案完全正确。
再退一步,即使真如某些人猜测的,前述所有证据都存在问题,但是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检方在未掌握充足证据之前,根据刑法谦抑性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只能先适用轻罪——玩忽职守罪。
5既然涉案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为何检察机关还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丰台检察院表示: 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且在怀疑雷某涉嫌违法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盘查,雷某逃跑并拒不配合执法,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对雷某开展执法活动执法依据正当合法,雷某在接受有偿性服务后,对涉案警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行动拒不配合,激烈抗拒,有阻碍执法的行为。
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与雷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邢某某等五人到案后能够逐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因此,邢某某等五人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求实说法
从雷洋案本身来说,回归现实,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才是大家最应该做的。
普通民众往往只是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去分析案件,却也没有从执法者,或者说是邢某某的身份去想一想。在雷洋案中,警务人员存在不当执法,出事后舆论往死者一边倒,我们都有朴素的正义感,但是也需要理性的法治思维。
雷洋之案最终结果是警务人员执法不当造成雷洋意外死亡,即在饱食的前提下和激烈挣脱与控制的过程中,发生呕吐,呕吐物吸入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警察怀疑雷洋有嫖娼行为,拦截盘问,并不是直接动手。在雷洋企图逃脱时,制服才开始,随着反抗升级,制服的动作才逐步升级,说明警察没有任何动机伤害他的性命。
这个2016年最大的悬案终于有了结果,也突显了社会的复杂性,审判结果在警权和公民权的边界做了一次探索,虽然结果并不能令所有人满意,但还是希望大家利用法制思维来对待公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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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 17:24
天不为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 19:35
国家要弄死一个平民百姓那是小菜一蝶,也是件十分容易的事。要是平民百姓随意弄死个人你看看?要不要杀人偿命?

发表于 2017-1-1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凡杀官,必死无疑。但凡杀民,罚酒三杯。从巴彦淖尔农民倒卖粮食获取差价被判刑、天津射击气球的摊主被起诉的种种怪现状~~~古时候刑不上大夫,现在只要是赵家人都有一条活路,如果不姓赵,就得吊打到感激赐予的一条活路为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4 21:47
天要其亡 必让其先疯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6 11:51
撤职警告玩忽职守还有没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6 13:35
因为赔偿金额大,所以自然处理的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7 12:53
法制中国,法制是用来治理老百姓的。对当官的没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8 12:04
我想知道赔偿的钱是哪来的,警察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这钱应该从警察的工资总额出就对了
发表于 2017-1-10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官方为什么没对案件中的种种疑点给人民个解释?国外媒体报道的官方赔雷洋家属那些钱,并向其家属提出一些条件做为交换,是真有此事吗?如果真有的话,为什么国家如此的巨额赔偿(是做了什么亏心事吗?)?如果没有,为什么到现在雷洋的家属到现在不能给全国人民做个解释,而只是官方媒体的一言堂?

发表于 2017-1-11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做事,天在看。不能没了人性。死去的人不会闭眼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 10:00
公平公正路途遥远

发表于 2017-1-21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暴力执法和玩忽职守的刑责完全不同吧!
玩忽职守责任轻微,“雷洋体位呈现站立、跪立、侧卧、俯卧、仰卧等变化”是玩忽职守还是暴力执法的结果?!
总结了一下检察院对雷洋案的过程回放:
雷洋找了一个比自己大很多的老女人嫖娼,结果警察执法就死了,死的原因是雷洋自己呕吐把自己给噎死了!
执法的警察打了十大板,没事了!

发表于 2017-1-21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1-8 12:04
我想知道赔偿的钱是哪来的,警察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这钱应该从警察的工资总额出就对了

最终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7 10:00
没有巨额陪偿,怎会换来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罚?

发表于 2017-2-20 13: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纯扯蛋,为什么警察不进去抓人,而在外面抓?为什么不穿警服、带公安证、带执法记录仪?这些不是太巧合吧。再有为什么把女服务员非法拘留?顺便问一下,现在放了吗?最后还想问问为什么会给雷洋家巨额赔款(国内报道的是1200万,外媒报道的是2000万加一套价值2000万的住房)?前而的疑问解除不了,说明这些公安不是在执法,而是在做黑社会的勾当,并故意杀人,抓女服务员是为了封口,掩盖事实真相,最后的巨额赔款,说明了是这些人做了该死的事,为了不让被害者家庭再追究,花钱买命。

发表于 2017-2-20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法制保护谁 发表于 2017-1-10 16:48
官方为什么没对案件中的种种疑点给人民个解释?国外媒体报道的官方赔雷洋家属那些钱,并向其家属提出一些条 ...

外媒说的赔偿了2000万现金和一套价值2000万的住房,而国内报道的是1200万现金,真不知真假了。

发表于 2017-2-2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媒体报道,会是多少。

发表于 2017-2-25 04: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处理的怎么轻,涉事警察已造成当事人死亡,涉及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作为警察,本是国家、人民赋予他们保护人民的权力,而邢某某等几个警察执法犯法,作为比土匪还凶残,已严重玷污了警察的形象,理应依法从严惩处。至少要判十五年以上,为什么罪名怎么轻,为什么够不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而仅仅是玩忽职守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8 19:22
不抓现行?蹲坑?至于吗?整死就完事了?孤儿寡母怎么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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