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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曝光]法院造假,人民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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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枉法审判违法执行  企业含冤受害濒临绝境
北川县人民法院执法造假人民遭殃

尊敬的各级领导:
北川县人民法院枉法审判、错误执行,将申请人养殖场价值千万元的生猪以120多万元的价额变卖给高利贷放贷者,致使申请人这个“市级龙头企业”遭受巨大财产损失,企业濒临绝境。

事实与理由:
一、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川法院)在审理申请人与他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北民初字第1164号]中,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非法采用“缺席审理”的方式,判决申请人支付高利贷放贷者逼迫申请人原法人代表王某虚假的个人借款112万元,为错误执行(2015)北执字第339号案提供依据
申请人是在北川县依法注册成立并组织生产运营的企业法人,是绵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公司的生猪产品是农业部及四川省畜牧局认证的“无公害”产品,公司有明确的住址、有畅通的电话,有常住的人员,申请人住所地距离北川法院住所地也不过5多公里。依照法律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可是,北川法院却在审理申请人与他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故意不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应诉通知、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传票、判决书),故意公告送达(在《人民日报》公告),把一个住址清楚、电话畅通、人员常住的企业法人当成“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从而“缺席审理”,非法剥夺了当事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上诉的权利。
事后了解得知,法院判决申请人支付的112万借款并不存在,这112万元的借条是申请人原法人代表王被高利贷放贷者逼迫其虚假签署的借条,所谓的112万元借款无1分钱进入申请人公司账户。由此,申请人怀疑个别承办法官因法院教育管理失职,与当事人串通,滥用职权,侵害申请人合法利益。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重点龙头企业”确认文件》、北川法院刊登“公告”的报纸、(2014)北民初字第1164号判决书、申请人的银行交易明细账、虚构的112万借条、公司的电话通讯清单、原法人代表王的电话通话清单可以证实。
二、北川法院在“(2015)北执字第339号”案执行中,暗箱操作、颠倒程序、虚假公正、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粗暴执法,故意侵犯申请人的财产,将申请人价值1200多万元的生猪以120多万元的价额变卖,迫使企业濒临绝境,全面处于瘫痪状态,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害,应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一)暗箱操作,隐瞒行动,没有向申请人(被执行人)送达变卖生猪的“(2015)北执字第100—1号”《执行裁定书》、及《变卖规则》等法律文书,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1、北川法院2015年7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的是“第339号”裁定,裁定被执行的财产是已经于2014年8月13日查封的“环保空调”、“自动喂料系统”和“产仔床”等财产,可北川法院却在2015年8月4日偷偷制作了一份变卖生猪的(2015)北执字第100—1号”《执行裁定书》及所谓《变卖规则》,并将这份裁定及变卖规则交北川县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2015)北证字第384号”第1页倒数第3行、倒数第2行可以证实],同时,北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没有通知被执行人到达现场。
暗箱操作和隐瞒行动的目的和结果是盗窃式的侵犯财产!
以上事实有(2014)北民保字第81号裁定书、(2014)北执保字第85号查封清单、(2015)北执字第339号裁定书、(2015)北执字第100-1号裁定书、(2015)北证字第384号公证书、变卖规则等可以证实
(二)颠倒程序,低价贱卖,故意侵犯申请人的财产权
1、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变卖财产的程序是先定价(询价)后变卖,而北川法院是先变卖后询价。北川法院2015年8月12日10:00至13日凌晨连续通宵作战变卖申请人的生猪;2015年8月17日才获得一份所谓的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生猪价额咨询的复函》(绵涪区价认证函字[2015]03号),而且,这份复函认定的价额又于2015年9月10日被该认价单位以《关于绵涪区价认证函字[2015]03号相关价额的说明》给否定了。
2、被执行的母猪、奶猪是养殖场赖以持续生产的生产资料,其价格不可随意估量,北川法院却以“处置母猪”(淘汰之意)的方式和价格进行贱卖,还在变卖母猪的过程中把还在吃奶的奶猪当作“添头”进行处理,不计数量、也不计价格(《执行笔录》第5页第1行可以证实)。申请人被执行这批生猪,总价值达千万元,北川法院变卖的最终金额却只有120多万元。
3、违背《变卖规则》,以1人一次性最终定价的方式替代“竞买人出价高者为最终成交价”,明明是三个人参与竞买,但《执行笔录》上所有母猪、奶猪、架子猪等1000多头生猪却自始至终只有同一个竞买人一次出价的记录,没有另外两位竞买者任何报价,明目张胆贱卖申请人财产。
以上事实有《执行笔录》、《变卖规则》、《关于生猪价额咨询的复函》(绵涪区价认证函字[2015]03号)、《关于绵涪区价认证函字[2015]03号相关价额的说明》、(2015)北执字第339-2号、《变卖猪只损失价值核定表》等可以证实
    (三)虚假公证、隐瞒证据、伪造证据,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行为和目的
1、虚假公证:《公证书》第2页第2段显示:“参与竞买的人员有李某、袁某、杨某三人”……“本次变卖的结果为李平以最高竞价人民币1296700.00元购得变卖标的物”(总价),这与《执行笔录》显示的袁、杨两人根本未出价相互矛盾,也与《变卖规则》第3条“以一头猪或个头相近的一群猪为一个竞卖单位”、第4条“以出价最高者报价为最终成交价”相矛盾。这样的“公证”明显是虚假公证
2、隐瞒证据:北川法院2014年8月13日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了(2014)北执保字第85号查封清单,又于2014年8月4日制作了只提供给北川县公证处的(2015)北执字第100-1号裁定书,但北川法院装订完善的卷宗里却抛弃隐瞒了这两份文件,该事实被那份毫无证明价值的《公证书》也确认了,“(2015)北证字第384号”第1页倒数第3行、倒数第2行可以证实,同时,法院的卷宗里却出现了一份内容相似的裁定书(2015)北执字第339-1号。
3、伪造证据:
(1)北川法院的《竞买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的生猪规格》中的现场评估重量为事后补填,伪造明显。
(2)执行现场照片伪造,卷宗里的照片显示现场猪圈围栏是混凝土结构,母猪产房为红色塑料材料;而申请人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的猪圈围栏为钢架结构,母猪产房为蓝色高分子复合材料。
(3)执行完毕后秘密伪造(2015)北执字第339-1号裁定书
(四)粗暴执法,执行中损害了申请人并未被查封的其它合法财产
1、北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置多头正在生产的母猪于不顾,致使许多刚刚出生的小猪无辜惨死,同时,还毁坏了申请人的饲料、药物、设备等等。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变卖规则》、《执行笔录》、执行现场照片、“(2016)川07委赔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可以证实。
综上所述,北川法院在此案中枉法审判、错误执行,甚至故意以各种下三滥的手段侵犯申请人财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赔偿。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的权利来自于法律和人民,申请人有理由担忧袒护北川法院,案件错误得不到纠正,故恳请领导监督
特此申请!
申请人: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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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8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川县人民法院执法造假人民遭殃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8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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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8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枉法审判违法执行  企业含冤受害濒临绝境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8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人民有信仰
我们的民族有希望
我们的国家有力量
我们的意志坚如钢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人诛之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9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枉法审判违法执行  企业含冤受害濒临绝境

 楼主| 发表于 2017-1-3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恶

 楼主| 发表于 2017-1-3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人诛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3 23:19
这是哈子社会很多人都知道,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4 15:26
太可怕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4 15:27
还有这样的执法部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5 09:26
可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5 19:02
杀!
发表于 2017-1-7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 绵阳网络发言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8 14:47
诛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 10:09
可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1 10:09
可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4 14:21
狗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4 14:22
四川,到底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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