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民再审字第13号否认证据, 伪造事实枉法裁决书 1、隐藏证据,我和李龙雏的约定财产,叙府路西段门面和南广路274号宿舍及所有共同财产。 2、伪造潘鉴敏年幼读书期间不知购房,潘鉴敏23岁并不年幼,也没读书。 3、伪造李龙雏在诉讼中查到谢泽芬以潘鉴敏名义购房后才主张的。 4、潘鉴敏的房屋是和李龙雏的女儿李娅的房子是同年、同月、同日、同时、同地、同面积、合同号联号,发票号码联号,李娅在共和路8号有一个房子和潘鉴敏门对门,李娅代收房租费3年,并非是李龙雏诉讼中才查到,枉法裁判。 5、伪造在一审诉讼中谢泽芬也认可在与李龙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所购买的房屋及车辆过户在潘鉴敏名下。 6、红丰路15号李龙雏购2间门面,一间是潘鉴敏,一间是外孙女吕雨薇,吕雨薇的房子卖了,他把钱转给李娅珠海农行,将吕雨薇的名字更为潘鉴敏,这叫过户吗? 7、14531汽车是蔡波赠送,叫过户吗?廖新法官为什么要伪造证据?拖延时间,枉法裁判! (2013)川民提字第471号枉法裁定书 1、根据四川省高院(2008)川民申字第164号,本案指令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财产部分财产执行,有财产。 2、根据四川省高院2012川民监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有财产。 3、根据2011年宜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李龙雏大女李娅、二儿子李非、三女儿李娜有三个子女是继承人,并且有案外人潘鉴敏和谢泽芬的房子,共有房产413.19平方米和药店20万以上的药材及18668汽车,李娅继承了诊所的所有财产,邓啓斌来宜宾见李娅,所有情况他都知道。 4、李龙雏之妇李娅继承了所有财产,邓啓斌全知道,由于邓啓斌拖延时间,知道李龙雏有病,等李龙雏死几个月后,借口没有继承人和财产,本案终结,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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