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罪刑到底是该法定还是该人定? !
我陆大春,男,53岁,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蓬安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204401X,住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组。
我因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刑申审通[2015]115号审查结果通知。为此,于今年1月带病举债艰难赴京,18日特向您们最高检察院刑事申诉厅递交了刑事申诉兼遗书。至今等了11个多月以来,直至今2016年12月22日,才在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签收到您们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高检控访复函字第336号复函,仅以“经我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认为原审裁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不予立案,审查结案。”
其实,案情并不复杂。我于2009年2月23日上午9点多,在路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时,见到一起近两百冤民的抗议示威事件,其中二三十人,头戴冤帽,手持大幅“冤”字,并向路人散发內容为“我们是成都市司法腐败的受害者,多年来冤假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在万般无奈之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示威,向社会诉说自己对真理的看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今天我们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示威,抗议司法不公,以这实属无奈的行动方式,来唤起司法不公执行者的良知。在此我们强烈呼吁各级领导关注并重视此事,以督促法院真正做到司法公平丶公正”。的“强烈呼吁告知书” ,用铁链手手相连,用明锁把铁链锁住,以防止当局采用极端手段将人们驱散,冤民们高呼:“打倒腐败”“ 打倒贪官” “还我家园,还我人权”要求中院院长出来接见并处理四千多件冤案。另外有大约十人左右在中院对门的高楼上扯着大横幅,高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与地面遥相呼应,横幅上写着:“中国司法不能失去公信”和“成都中院还我财产”。
大批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警察没有使用过激行动。
见到上述情景场面后,借相机拍照,因操作错误未能拍成照片,打电话通知黄晓敏到场时,黄晓敏已早在现场。随即离开现场后未再回现场,只是后来在见到幸清贤时,与幸清贤摆龙门阵摆过路见上述情景场面的事实,并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周二的院长丶庭长接待日,却只是作秀,根本不能解决广大冤民的实际问题,让冤民们感觉对司法已经失去了信心,才会导致当天的群体事件。
幸清贤听后并结合在网上搜集旧有资料和黄晓敏在网上发给他的照片等,最后形成题为《成都中院门口冤民高呼: “打倒腐败”“打倒贪官”》的愽文,在境内外网络媒体发表,从而揭露了成都中院长期工作中所积累的严重问题。因此,后至3月3日即被抓去刑讯逼供,并被判了二年有期徒刑,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为此,我要问的问题如下:
我路过群体事件现场后,口头批评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时工作未做好,到底能致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到底能给谁造成什么样严重损失?
我路过时的短暂停留行为,顶多只是个短暂围观,然后对人摆琰。这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到底具不具备本质区别?
我的口头批评言行,就构成了刑事犯罪,意即肯定了司法腐败滥权的正确性。那么,既然司法腐败滥权是正确的,为何不让其正确的腐败滥权继续下去呢?请问作出深化司法改革特别是把反腐倡廉提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的新一届党中央,到底又该当何罪?
我的口头批评言行,就构成了刑事犯罪。那么,请问司法腐败滥权,造成官司输赢付出一样越陷越深的惨痛代价,依法维权始终没有赢家,到底还能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吗?
比如:长期至今以来,凡是经过了一丶二丶再审了的各种申诉案,到最高两院都是很难启动申诉程序。凡是在再审后申诉材料终能到达某一重要高级领导人的案头,启动申诉程序特别是终能得以纠正的各种申诉案,有哪一件不是在漫漫申诉征程中经历了输毁人生和家庭,被依法保得妻离子散和家败人亡以及断子绝孙的过程?能够这样幸而“中奖” 的有几多人?能够这样幸而“中奖” 的人,历经数年至数十年比抗日更难的拉锯战,无论是诉求终得“保护” 还是沉冤终得“昭雪”,有谁不是身心疲惫不堪并心怀愤懑?国家政治司法公信力和良好形象,到底是靠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是靠法律的非公平正义来树立呢?
据我所知,众多普通案件,在案发地,都是人所共知,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而有关各级法院反复连续错判,而且错判又没有责任。 正义长期得不到伸张,冤情长期得不到改正,给老百姓所带来的是不可弥补的灾难性后果,官民关系还能和谐吗?
而信访部门又做了大量重复无效的工作,既是社会管理成本的严重浪费,又是给老百姓带来不可弥补的灾难性后果,这是任何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吗?难道这些不需要我们老百姓善意性的批评和建议吗?
请问: 依法治国,连最高检察院都不能依法行事,我们老百姓还能学法丶懂法丶守法丶用法吗?!
综上所述: 我暂不走极端,特请求最高检察院能调卷阅卷认真审查我的口头批评言行,到底是罪还是非罪的事实,并给我一个具有法理说服力的结论为谢!
我今的态度仍是坚持愿意与检察官、法官、公安等政法官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等等,在心平气和地条件下,专题公论我的口头批评言行,到底是罪还是非罪的界限,即必须说出我路过现场后的口头批评言行到底是如何“聚众” ?,怎么 “扰乱” ?,是否 “积极参加者” ?,到底能致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并造成了严重损失?到底符合“罪名构造要件的哪一条” ?只要给我说明了,我保证绝不强词夺理,更不走极端。但是,如果相反,就必须给我一个说法。否则,就是在逼迫我走向极端!
此致
敬礼
申诉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6年12月25日
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高检控访复函字第336号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高检控访复函字第336号
陆大春:
你不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结论,向我院提出申诉。经我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认为原审裁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不予立案,审查结案。
特此告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印章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