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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当事人质疑四川高院法官对再审案件关键证据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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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9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82249c6xkz5hm4ha4i6mi.jpg 082325z2z3lgdg2gqhdywp.jpg 082337awmbmudry78t84gp.jpg     我叫韩志明,南充市高坪区人。1997年3月3日,我驾驶原单位高坪区面粉厂的德国进口五缸奥迪车,与德阳市刘武辉、阆中市杨国华各自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国华负相应责任,刘武辉负主要责任。我们当事三方至今均服从判决,而且法院对杨国华执行到位。但因为按照南充中院的判决,负责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绵阳市三台县交警大队的刘向东等人涉嫌伪造图纸和当事人韩志明签名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为了逃避罪责,他们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在三方当事人没有申诉的情况下,在四川高院2000年6月8日非法立案,以43号文头调卷,2001年10月立案审计报告,以96号文头,2002年3月14日,由秦文跃、秦谊立案再审2002年5月29日开庭审理后,2002年8月27日,我向高院提出质疑,案卷中,作为我申诉,这是弥天大谎,我从来没有申诉过。再审中,法官竟从案卷中偷换证据,将南充中院终审时案卷内的一张事故现场描绘坐标图隐藏,偷偷换进了一张交警提供的事故现场描绘白纸图。在南充中院终审时,由南充市检察院鉴定认为,描绘图上韩志明三字不属于我本人签名,是人为模仿,就连四川省原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在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集体调查时,也在笔录上明确表示,原事故现场草图丢失或隐藏,现在图纸是凭想像绘制的,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由于四川高院相关人员在再审时偷换了描绘白纸图,该图送公安部鉴定时,公安部的鉴定结论是检材检样有限,无法明确做出图上韩志明三字是否为我本人所写的判断。四川高院又送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认为“韩”字有生抖现象,作出这三字是我本人所写的结论。据此,四川高院硬性撤销南充中院终审判决。
    当我拿着南充中院终审时由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描绘坐标图,到西政司法鉴定中心交涉时,他们经过对比鉴定,书面对我进行回复,认为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图纸与他们鉴定的图纸在大小、尺寸和方位方面均不一致。这就充分证明,四川高院再审与南充中院终审时,关键证据事故现场描绘图不是同一张图纸,而是有人在再审时掉了包,掉包人必为四川高院负责立案或审理的相关人员。真是胆大妄为,不择手段。这背后隐藏了多少罪恶的勾当,主审法官秦谊违法采信省交警总队代替当事人申,请相关部门对2002年35号民事判决存档的两本案卷里面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我不服四川高院对本案的再审判决。作为高级法院的法官,头顶国徽,身穿制服,为什么睁开眼睛说瞎话、办假案。存档的卷宗里,竟嫁祸于我,说我是申诉人。更奇怪的是,存档的两本卷宗,竟出现了两张坐标图,两张白纸图。你们再审委托鉴定,为什么不提供南充中院提供的坐标图进行鉴定,为什么要调换检材?请问主审法官秦谊,你和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是什么关系?省交警总队在此案中扮演了什么不光彩的角色?站在什么立场和位置,省交警总队有什么权力代替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什么南充中院的判决对当事人有效,对违法乱纪的交警就没有效力?为了推翻南充中院的终身判决,你们不惜弄虚作假,对关键证据进行掉包,为违法交警开脱罪责,这才是你们的最终目的。
    这是们利用公权对我进行的陷害,现在违法犯罪人员逍遥法外,而我作为退伍军人,受党教育四十余年,我一定会用法律、事实证据理性维权,讨回公道,让这些害群之马得到惩治。
以上所说的,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13号 韩志明
        电话 15508159388
        201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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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1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
    请看发在本帖中的两张描绘图,第一张是坐标图,就是南充中院委托南充检察院鉴定那一张,结论是“韩志明”三字系模仿。第二张是白纸图,四川高院再审时委托西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那一张。现在西政已经明确表示,上面所说的两和图在尺寸、大小和内容方面均不一致。这不是四川高院法官在再审时调了包,又作何解释?
1997年5月6日,我向绵阳交警支队申请责任认定复议时,发现这张图纸并没有三方当事人签字,我在左上方签名,留下原单位的联系电话号码。这张图上,下面三方当事人,“韩志明”的名字,由第二顺序变成第一,这名字是谁签的?只有鬼知道。请看上面“韩志明”和下面的“韩志明”,眼明人一眼就能看出,这不是同一人所写。四川高院再审案卷中,出现三张白纸图,并将这张图上左上方原有的“韩志明”三字字迹抹掉。
    这难道不是主审法官掉包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1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
请看发在本帖中的两张描绘图,第一张坐标图,就是南充中院委托南充检察院鉴定那一张,结论“韩志明”字系模仿。第二张白纸图,四川高院再审时委托西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那一张。现在西政已经明确表示,上面所说的两和图在尺寸、大小和内容方面均不一致。这不是四川高院法官在再审时调了包,又作何解释?
1997年5月6日,我向绵阳交警支队申请责任认定复议时,发现这张图纸并没有三方当事人签字,我在左上方签名,留下原单位的联系电话号码。这张图上,下面三方当事人,“韩志明”的名字,由第二顺序变成第一,这名字是谁签的?只有鬼知道。请看上面“韩志明”和下面的“韩志明”,眼明人一眼就能看出,这不是同一人所写。四川高院再审案卷中,出现三张白纸图,将这张图上左上方原有的“韩志明”三字字迹抹掉。
    这难道不是主审法官掉包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3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四川高院原民庭法官宋建国、秦卫跃、秦谊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案件时,由于三台公安交警刘向东等人在勘察事故现场弄虚作假,偷梁换柱,制造假现场图纸和照片,模仿本人签字,用汽修照片代替现场照片,下达责任认定书以道条第七条认定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而负次要责任;以虚构图纸照片、以道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认定我负主要责任;杨国华持B照违章驾驶19座以上的客车,违反道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认定杨国华不承担责任和处罚。公安交警违背四川省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司法解释,四川省交警总队事故处处长陈正刚耍手中特权,不顾党纪国法,提供掉包的检材,到省公安厅进行字迹鉴定,他们站在什么位置,扮演的什么角色,无视法律法规,作为执法机关的上级为下级开脱责任。提供该厅的鉴定结论到高院拉关系立假案,高院2002年3月14日由宋建国、秦卫跃、秦谊主审法官立案再审,2002年5月29日由秦谊担任代理审判员,传票通知由秦卫跃担任主审法官。他们私下调换法官(无任何记录佐证),庭审中我方胜诉,奇怪的是,省交警总队2002年7月31日代替当事人向高院申请鉴定,高院审判员秦谊采信此鉴定送检材到西政鉴定时暗中进行掉包,委托鉴定为什么不提供南充中院终审时的关键证据坐标图送检,为什么要隐瞒,提供另外一张白纸图,这张图是从哪里来的?这张图上,左上角留我原单位的联系电话号码和我本人签名被你们抹掉,下面三方当事人的韩志明是谁签的,这张图在南充中院存档,我复印加盖公章在手里。
    这就是秦谊办假案掉包毁灭证据的违法乱纪情况,再审存档的档案里,嫁祸于我,明明是我质疑,他们反而说成是我申诉,作为立案的依据,这些事实证据,都在两本案卷,都复印加盖章,请求高院领导和纪委负责人查阅你们的案卷核实,真相大白于天下,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6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台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为了逃脱处罚勾结省高院法官,非法启动再审程序,这并不是我本人的主观臆断,请看四川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在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集体走访时在笔录上明确指出:三台交警在办理此案时,原现场草图或丢失或隐藏,后出现的图纸是凭想象绘制的,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这就从侧面充分印证了,三台交警办案人员伪造现场描绘图和我本人签名的事实。
  但高院再审判决后,这么多年来从来没有法官来向我执行所有费用,这就充分证明,再审的目的是为了替绵阳三台办案交警开脱罪责。
  本来,终审判决生效后,省交警总队完全可以根据判决对办案交警进行处罚,为什么为了让他免遭惩罚,就可以非法启动再审程序,因为我们三方当事人均服判,省交警总队为了办案民警免受处罚而申请再审,是典型的以权代法。试想,如果是根据终审判决处罚一个普通相关人员,省高院会再审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1-4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提起的关于这起车祸的民事诉讼以后,2000年11月20日,南充中院驳回了当事人杨国华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采信他提供的事故现场图纸等证据。2000年5月15日,我向绵阳中院提起针对绵阳交警对我的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因为绵阳交警吊销我的执照两年之久,我申请复议后省交警总队确认绵阳交警吊销有误,绵阳中院立案受理,并收取了我五千元的费用。绵阳交警见我动了真格,为了逃避责任,就找到了从绵阳中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罗加茄又在法院内部上下活动,先后勾结了刑二庭法官尹红兵及副院长张建魁等人,就在当年由尹红兵给当时的南充中院分管民庭的副院长刘明打电话,干涉本案审判工作,见刘副院长没有理睬,罗加茹又给刘明写了一封长达四页的书信(附后),用挂号寄出,美其名曰伸张正义,公正判决,实际上是干扰司法。罗加茄本来与此案毫不相干,他是省高院的法官,而且是刑庭的,为什么这样热心过头地关心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一桩不对口的民事案件?而且,罗加茹在信中还对刘明说,他随信寄去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和鉴定书各一份,他是从哪里搞到这些东西的?常言说,无利不起早,罗加茹与绵阳交警究竟有着怎样见不得人的黑暗内幕,人在做,天在看,我们坚信最终真相会大白于天下的。
  2000年6月8日,在罗加茄的操纵下,省高院对我们这桩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案进行立案再审,当时立案的理由是杨国华和刘武辉不服从二审判决,并提供了新的证据,即省公安厅鉴定书(机密文件)。但实际上,杨国华和刘武辉根本不知情,而且都服从南充中院的终审判决。奇怪的是,2000年10月24日,四川高院以杨国华、刘武辉不服从南充中院终审判决为由,下达了行监117号文件,通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暂缓审理我针对绵阳交警提起的行政侵权赔偿一案,案子还没有审理就定性说有问题,高院迫不及待地再审此案是在罗加茹操作下非法使用公权,其目的是帮助绵阳交警逃脱惩罚。我知道杨国华和刘武辉根本没有申诉,行监117号文件有鬼,2001年我一直向省人大和省长信箱投诉高院下达的行监117号文件不合法,省长批转省政法委调查处理,2003年8月28日,省政法委一位姓曾的女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我,他们通过调查核实,在档案里没有查到行监117号文件的原件,问我手头有没有这份文件,我说我有一份复印件,姓曾的工作人员让我用传真传给了她,她核实后电话告诉我,这份文件系空头文件。我问空头文件是怎么回事,她说空头文件就是没有存档的。我明白了,罗加茄等人心里有鬼,在下发行监117号文件后,又害怕承担伪造文件的罪责,所以不敢存档。我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姓曾的工作人员说政法委与法院是平级,他们管不了,说着便挂断了电话。
  2001年6月18日,省人大信访办向四川高院下发了58号督办函,要求针对行监117号文件调查核实后进行相应处置,但高院至今没有回答和解释,这是明目张胆的违法和犯罪!到如今十多年过去了,省高院不但不对上窜下跳的卑鄙小人罗加茹作任何处理,而且还任命他担任刑一庭的庭长,得到了重任。这样心术不正的小人担任了如此要职,不知他整了多少人,办了多少冤假错案!
  2002年4月3日,四川高院向我发送传票,通知4月29日在高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我向主审法官和审判长要求法院将对方当事人刘武辉和杨国华的申诉书副本送达与我,并且说,你们不把对方的申诉书副本给我,我怎么答辩?二人承认刘武辉和杨国华没有申诉,本案在程序上不合法,但依然继续开庭。这就严重违反了司法程序,既然对方当事人服从判决,没有申诉,何来的再审?既然程序上不合法,就应该立即中止审理。我强烈要求中止审理,但法院却根本不顾我的要求,继续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我方提出的事实与证据,把杨国华一方驳斥得哑口无言,明显败下阵来(另一方当事人刘武辉没有参加诉讼和庭审),但不可思议的是,四川高院在罗加茹的一手操纵下,又打起了邪恶的主意。一年过后的2003年7月23日,四川高院委托公安部对事故坐标图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他们故意隐瞒南充中院审理时委托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检材,而是掉包提供了一份由交警在事故后伪造的事故现场图纸,将我签名由本来的第二位变成了第一位。但公安部认为他们提供的检材有限,在鉴定时作出的结论是,无法明确作出检材上韩志明三字是否是我本人签名的判断。后来四川高院又用同样的检材,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暗中又做了手脚,通过在四川高院的一个工作人员,找到他在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王勇,暗箱操作,竟得出荒唐结论:事故草图上韩志明三字是我本人所写。这份由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王勇等人炮制的鉴定报告,漏洞百出,把绵阳三台县竟误为南充三台县,把汽车89队误为98队,把韩字右边的韦字误为书字,荒唐至极,工作马虎粗疏,结论也是完全错误的。我已把鉴定书上的特征对比表发在了网上,就是外行也一眼能看出,草图上的韩志明三字与我会计凭证上的签名,根本不是一人所写。在几个“叫兽”的操作下,四川高院拿到了他们想要的东西,就是草图上的签名是我本人所写。先前四川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在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集体调查时,认为草图原件丢失,这份描绘图是凭想像绘制的(实际就是伪造)。伪造的图纸和照片本人均发在网上,网友们可以观察对比。
  2002年4月,我向四川高院民庭法官、本案审判长宋建国索要申诉书副本,同时给了他五百元钱,他才把审结报告和杨国华的申诉书副本交给我复印(当时的五百元,至少能抵现在的五千元吧?)此事有我的代理律师在场。我拿到这些复印件后,又发现了天大的秘密,在审结报告上,法官竟栽赃污陷说我提供了新的证据,即三台县交警所作的现场勘验图是我本人签字承认的。这完全是莫须有的罪名。在审结报告上,还可以看到另外一个荒唐的结论,就是立案庭的法官们,有的说公安厅的鉴定文书是杨国华提供的,有的又说是公安厅提供的。而且罗加茄手头也有这份鉴定文书。更为荒唐的是,从副本上可以看出杨国华申诉的时间是2001年6月28日和8月3日,而高院立案调卷是2000年6月8日,为什么先立案一年多,然后才申诉呢?原来经过本人打听,是四川高院和绵阳交警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立案一年以后,唆使杨国华补充了申诉书。从审结报告还可以看出,另外一个当事人刘武辉服从南充中院判决,并没有申诉。而行监117号文件上,却说刘武辉申诉了,罗加茹给刘明的信中,也说刘武辉申诉了,从这里可以看出,行监117号文件是罗加茹为了达到替绵阳交警开脱侵权责任,不顾事实,肆意破坏司法程序而伪造的冒牌货。四川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是完全违反司法程序的,我们三方当事人根本没有申诉,法院为了帮助绵阳交警消灾,非法操办的一起官司。
  既然四川高院在立案时,杨国华和刘武辉毫不知情,那么立案费是谁交的?收费单据在哪里?委托鉴定的费用又是谁出的?收费单据在哪里?广大网友不难看出,这件事自始至终有两双黑手在幕后操纵,那就是绵阳交警和罗加茹。
  另外,高级法院下达判决书上认定的道条条文第七条,原文是借道通行,刘武辉进入左转弯后在弯道上强行超车,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有现场图纸和照片作证。杨国华系个体户有钱,持B照开19座以上的客车,伙同交警伪造事故现场照片,并作伪证,却没得到任何处理。(1998年5月28日在阆中法院一审本案时,我提出质疑现场图纸和现场照片有假,杨国华当庭说,所谓现场照片是在汽修厂照的,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作证)。我是右转弯后停住,刘武辉驾车车头迈过,其左后轮挂上我的车左前部位后逃离现场,有保险公司定损照片作证。但高院最终判决我负主要责任,刘武辉负次要责任,杨国华不负责任。这是多么黑暗的判决!省高院与杨国华做了一笔肮脏的交易,唆使他申诉,他们就判他不负责任。
  综上所述,在这起民事诉讼中,省高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扮演了一个小丑的角色,上下勾结,一手操办,导演了这起冤假错案,侵吞了我单位的奥迪车和行驶证,给我本人造成了家庭悲剧,子女辍学,妻子不满闹离婚,本人下岗失业多年。但罪魁祸首罗加茹却逍遥法外多年,提拔重用,却得不到任何处理。
  在党中央依法治国、拨乱反正的今天,我强烈要求四川高院严肃追究罗加茹及相关责任人的罪责,给蒙冤受屈多年的我和广大网友一个交代,不要再包庇这样的害群之马,以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毕竟,时代不同了,不是周永康在四川当政的时代了。
  我上面所说的完全属实 ,所有的证据图片均发在网上,如有失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7-1-6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楼主| 发表于 2017-1-7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先生顶帖,提前向您拜个早年!

 楼主| 发表于 2017-1-7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只要稍微动脑筋想一想,就不难看穿这背后的黑幕:如果三台交警没有弄虚作假,他们心中没鬼,即使面临省交警总队的处分,他们完全可以采取正常渠道进行申辩,完全没必要去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罗加茹,因为交警是强势单位,而我只是一个普通百姓,哪里会斗得过他们?更不可能让他们蒙冤受屈。而罗加茹是“大嘴老娃”,在那个年代,吃了原告吃被告,虽然是绵阳老乡,但如果不花费巨额资金,是不能请动他出山的。你看他这么起劲地插手本案,就知道暗中挣 了个盆满钵满,所以又是给南充中院副院长刘明写信,又是找省法院分管副院长张建魁帮忙,又是请尹红兵给刘明打电话,忙得不亦乐乎,不吃个十万八万,他有这么热心吗?
       难道三台交警会平白无故地送给罗加茹十万八万,当然不可能,他如果是走正常司法程序,也完全没有这个必要,正因为他们弄虚作假,伪造证据,连省交警总队的事故处专家何正户也看出问题了,向南充中院合议庭的法官揭露了他们,在面临受到党纪政纪甚至国法惩处时,他们才慌了手脚,收买罗加茹,非法启动再审程序,颠倒黑白,对我进行陷害,也就可想而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1-10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几年来理性维权,以事实依据及照片实名举报绵阳三台两级公安,不顾党纪国法,耍手中特权,人为造成办假案,所有事实证据照片和法律文书,同时发在网上。绵阳三台两级公安不顾事实,一直狡辩,嫁祸与我,公安在法院拉关系,官官相护,绵阳两级公安叫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我向公安部举报后,公安部责成三台县公安局纪委调查核实处理,3月3日纪委姓尹的女主任欺骗我说,公安部转发我举报的材料,三台县交警大队刘向东等人违法办案,侵吞我单位的奥迪车和行驶证至今不归还,我所反映的事实证据,他们包庇刘向东等人不调查,只调查我只谈车子,尹主任说只谈车子其余不谈,我说我和单位法人代表,主管局安全股长区安办主任(至今健在可以作证),尹主任记录的笔录不实事求是地记载,我看笔录后没记全,拒绝签字,他们说不签字也算数,这就是三台公安执法办案,退一万步来说,你们办案不公正,我本人惹到你们,但我单位的奥迪车和行驶证没有惹到你们吧,你们受谁委托,将该车交到报废公司,报废的手续在哪里?报废的钱给了谁?法治社会讲事实,讲证据,我一直是要单位的车和行驶证,你们下级对抗上级。你们叫我找有关单位,哪级单位能管住你们??????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是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的,当我状告绵阳和三台交警在处理一起车祸事故时,非法吊销我的执照两年之久(省交警总队责成恢复执照),我向绵阳中院提起诉讼,依法向绵阳交警主张行政侵权赔偿时,他们竟勾结老乡罗加茹制造冤假错案,逃避责任。罗加茹作为省高院刑一庭的一个普通法官,竟然上窜下跳,一手遮天,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罗加茹到底搞了哪些勾当呢?请看——
  一、 非法立案。在没有当事人杨国华和刘武辉及我本人申诉的情况下,竟然在高院立案调卷并作出再审决定,其目的是为了让绵阳交警逃避行政侵权赔偿;

  二、 唆使绵阳交警给南充中院提供省公安厅关于事故现场图的鉴定文书,法院并没有向绵阳交警索取;
  三、 非法伪造省高院行监117号文件,通知绵阳涪城区法院中止审理绵阳交警对我的行政侵权赔偿一案(当时交通事故案再审还没开庭审理,就迫不及待伪造行监117号文件阻止基层法院审理,于法无据);
  四、 罗加茹擅自给南充中院副院长刘明写信,妄图让南充中院判决我输官司,干扰基层法院司法工作;
  五、 唆使省高院刑二庭法官尹红兵给南充中院副院长刘明打电话,干扰同一案件审判工作;
  六、 当事人没有申诉,省高院先立案,一年多以后,罗加茹才唆使杨国华向省高院补充申诉材料两份;
  七、 高院立案审计笔录显示(我花了五百元从审判长宋建国手中买到了审计笔录和申诉书副本),立案庭庭长冷某先签字同意立案,分管副院长张建魁一年后才签字同意再审,这些都是罗加茹操作沟通的“功劳”(至于花了绵阳交警多少钱,只有天知地知他知);
  八、 本案再审时秦卫跃担任审判员,因为他不买罗加茹的账,审判中途罗加茹竟然能把主审法官换成秦谊(女)。庭审中,审判长宣布此案没申诉先立案在程序上不合法。请问罗加茹和女法官秦谊是什么关系?
  九、 审理过程中,我方用事实和依据把对方驳斥得哑口无言,但一年过后,省高院竟判决我方败诉,这也是罗加茹操作的结果,至于又花了绵阳交警多少钱,局外人也不得而知;
  十、 高院委托公安部对事故现场坐标图的真伪进行鉴定,公安部发现检材检样有限,未予受理,罗加茹竟能收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委托书上不提供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检材和检样以及法律文书(这也是罗加茹一手操作的结果);
  十一、 省公安厅鉴定结果出来后,为什么不直接寄给南充中院,而是由罗加茹寄给南充中院,这说明是罗加茹直接勾结省公安厅搞的假鉴定;
  十二、 高院判决书下达至今十多年了,没有任何人向我索取诉讼费和鉴定费,同时对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诉向我执行,请问诉讼费和鉴定费是不是罗加茹找绵阳交警给的,他从中吃了多少回扣?
  十三、 事故至今近二十年了,我单位的原装五缸奥迪车和行驶证至今被绵阳三台交警非法扣押,未予归还,这也是罗加茹在给他们撑腰斗胆,他们才敢侵吞车子。
  综上所述,罗加茹在这起冤假错案中,扮演了一个多面手的角色,什么地方都有他,他的手伸得实在太长了,可是他当时仅是高院刑一庭的普通法官,与这桩案子毫不沾边,当事人中没有人认识他也没有人委托他,省离院也没有安排他承办此案,他为什么要插手此案?眼明人一眼就能看出,这是他和绵阳交警勾结在一起,狼狈为奸,共同干的一起坏事。他从中吃了多少黑钱,收买了多少法官和其他公务人员下水,绵阳交警出了多少费用,这些纪检部门必须深挖细查,查出这个大贪官的一切内幕,让过去枉法裁判的罗加茹之流接受人民和正义的审判。
  我在网上多次揭露罗加茹和绵阳交警的种种黑幕,他们竟然不作任何答复,因为心中有鬼,难以自圆其说,所以不敢接招。

 楼主| 发表于 2017-1-16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问绵阳和三台交警,为什么侵吞奥迪车至今不归还?你们说四川高院判决了的,你们就不管了,而四川高院判决书上载明:车的残值归本人单位南充市高坪区面粉厂所有,而面粉厂在改制前,把车转移给了我,扣了我的下岗补偿费,明确要我去申领该车,有手续为凭。请问你们,凭什么霸占奥迪车至今不归还?你说报废了,有没有手续?报废车子的费用谁吃了?一句话,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你们该不该侵吞这辆车?二是我本人该不该申领这辆车?
      上述两个问题,请你们向广大网友老实回答!

 楼主| 发表于 2017-1-20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1月8日,我向公安部实名举报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公安交警大队刘向东、袁斌、李波等三人,违法办案,侵吞了我单位(原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面粉厂)的一辆德国进口五缸奥迪车,引起公安部重视,责成三台县公安局调查。但该局纪委监督室根本不愿意调查刘向东等人的问题,一味对他们进行包庇,而对我刁难、欺骗。具体情况如下。
     一、为什么说刘向东等人侵吞了我单位的奥迪车呢?
     1、由于他们勘察事故现场弄虚作假,伪造了事故现场、照片,四川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在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调查时书面回答认为:原现场草图丢失或隐瞒,现出现的描绘坐标图是根据印象绘制的,图纸上虚构的接触点以一小块漆片为依据,是不科学的,下达责任认定书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2、事故发生后,刘向东(安全股长)指定将奥迪车背到三台县师范学校汽修厂定点修理。3、施救费800元和公路污染费200元是刘向东代收的,钱交到了他本人手里,当时钱是我方乘客垫支的,叫刘向东出收据,他不出,事后他把钱揣进了口袋。现三位乘客健在可作证。事后刘向东也并未向我方出收据,因此,我们认为是他在与汽修厂直接联系。4、在诉讼过程中,我原单位的法人代表、主管局安全股长、区安办主任等三人多次到三台找刘向东要车,他一直不给。5、2003年7月23日,四川高院下达了判决后,我方一直找三台交警和绵阳市公安局多次反映,索要奥迪车,2014年,绵阳市公安局信访局不受理此案,他们这时才告诉我方,奥迪车已于2002年交报废公司。6、车子报废,为什么不通知我方人员到场?是谁委托车辆报废的?报废的手续在哪里?报废的钱给了谁?7、现车的档案和行驶证仍在。8、绵阳市公安局声称汽修厂多次通知我方到场衔接,我方没有回应,汽修厂才报废的,这实际是无中生有,他们拿不出任务证据证明通知了我方的。我方人员都健在,可以作证。9、三台公安和绵阳公安口口声声没有扣押我的任何证件,这是撒谎,他们明明扣押并吊销了我的执照,省交警总队认为吊销有误,恢复了我的执照。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车子和行驶证是被交警刘向东等人侵吞的。
    二、三台公安纪委对受害人进行欺骗,对违法交警进行包庇。
    1、本来三台公安纪委对我进行调查,应当到南充来找我,可他们却把我骗到了三台。去年3月2日上午10点过,纪委姓尹的女主任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要调查刘向东等人侵吞奥迪车的事,说他们调不出来证据,请我将我手里的证据全部复印,送到三台县公安局纪委。我马上复印了所有的证据,花费了近百元,第二天,由于班车时间赶不上,我专门包了一辆车,前往三台,把所有证据交给了他们。但他们却故意刁难,不收取证据,却拿出了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存的当年事故案卷一本,这说明他们并不是没有证据,更为恶劣的是,他们一再要我拿出刘向东扣车的手续,这样才能证明刘向东等人侵吞了车子,其他一律不算。我反映交警违法办案的上述诸多事实和证据,他们一律不听不记,在没有经过认真调查的情况下,一口咬定刘向东等人没有问题。他们三人把我关在一个房间里,强行让我签字盖章,我看后认为记载不全面,不真实,没有签字。但他们说,没有签字也要作数。这就充分说明,他们把我骗到三台,炮制一个笔录,其目的不是为了调查此事真相,对违法民警进行处理,而是为了替刘向东等人开脱责任,搪塞上级公安部门的监督。
     四川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13号 韩志明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广大网友:
    你们好!
    感谢你们在过去对我的支持,春节即将到来,我祝大家春节快乐、家庭幸福、阖家欢乐、工作顺利!
    法制的社会,我实名举报四川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你作为一名高级法官,难道不懂法吗?你为什么插手、干扰民事案件,勾结该院民庭宋建国、秦文跃、秦谊、廖新,2002年3月14日由他们立案,嫁害于我,说我是申诉人。2002年5月29日由这几位法官开庭审理,三个月后,我向高院提出质疑,你们把这作为申诉、立案的依据装在卷内罗加茹勾结省交警总队,2002年7月31日代替当事人申请鉴定(请问省交警总队是否是当事人)罗加茹勾结几位法官,送检材,为什么不提供南充检察院鉴定的检材坐标图纸为什么高院再审所送检材掉包白纸图2006年9月11日我找西政理论时,西政给我的回复函说明两张图纸尺寸、内容、大小方面均不一致,这些事实证据掌握在高院存档的两本卷宗。这些证据铁证如山,充分说明四川高院在再审时将南充中院二审卷宗材料掉包,为什么高院领导和纪委一再保护这些办假案的法官?也就是罗加茹之类害群之马。这样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1-25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后天就是举国欢庆的除夕了,在此,我向广大网友致以节日的问候,祝大家新年愉快,工作顺利!
  在此,我还要向绵阳和三台交警严正警告,你们不顾事实,一再狡辩,既伪造证据徇私枉法,又把自己推得一干二净,这也太低估广大网友的智商了。大家的眼光是雪亮的,一眼能看出是你们在搞鬼!
  我多次请你们向网友解释一下,从绵阳中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一庭的罗加茹,介入我们这桩民事案是怎么一回事?他为什么要给南充中院原副院长刘明写长达四页的信件?四川高院违背程序,先立案一年,然后请当事人补充申诉书是怎么一回事?四川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集体走访时,明确指出三台交警隐瞒或丢失现场草图,两张不同的事故现场描绘图系事后凭想像绘制的,处理交通事故时适用法律不当,该取证未取证,这是怎么一回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明确指出两张图纸的内容和尺寸均不一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你们怎么就变成哑巴了?你们不是干帮硬挣,说完全是依法办案吗?既然是依法办案,怎么连半个字也不敢解释一下呢?这其中难道没有猫腻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2-1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今天是大年初五,在此,我向广大网友致以节日的问候,祝大家新春愉快,鸡年大发!
        在此,我还要向绵阳和三台交警严正警告,你们不顾事实,一再狡辩,既侵吞了我单位抵押给我的奥迪车,又把自己推得一干二净,这也太低估广大网友的智商了。大家的眼光是雪亮的,一眼能看出是你们在搞鬼!
       我多次请你们向网友解释一下,从绵阳中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一庭的罗加茹,介入我们这桩民事案是怎么一回事?他为什么要给南充中院原副院长刘明写长达四页的信件?四川高院违背程序,先立案一年,然后请当事人补充申诉书是怎么一回事?四川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集体走访时,明确指出三台交警隐瞒或丢失现场草图,两张不同的事故现场描绘图系事后凭想像绘制的,处理交通事故时适用法律不当,该取证未取证,这是怎么一回事?你们怎么就变成哑巴了?你们不是干帮硬挣,说完全是依法办案吗?既然是依法办案,怎么连半个字也不敢解释一下呢?这其中难道没有猫腻吗?
       不要再装神弄鬼了!既要当婊子,又要立贞节牌坊,这是行不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2-4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大年初八好!
    本案由四川高院启动非法程序再审时,曾委托公安部对关键证据事故现场描绘图上韩志明三字是否由我本人所写进行鉴定,公安部鉴定结果表明,我确实是冤深似海。公安部认为,检材上韩志明三字书写速度较慢,与我本人的书写特征有相似的地方,也有差异。这说白了,就是模仿我的签名,试想, 谁会在签名时书写速度较慢?只有刻意模仿者才会那么做 另外,他既然在模仿我的笔迹,肯定看上去有相似的地方,但终归是模仿,所以也有差异。
    但当时四川高院分管民庭的副院长张建魁和刑一庭法官罗加茹等人,被绵阳三台交警操纵,硬要让我背黑锅吃官司,所以最终竟采用了牛头不对马嘴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这是千古奇冤,人间黑幕!
    最近一段时间,我又在网上晒出了铁的证据,那就是西政司法鉴定中心专门出具的回复函,证明他们鉴定的事故现场图纸与南充中院二审时由南充市人民检察院鉴定的现场图纸,在大小和尺寸、内容方面均不一致,这就充分证明,四川高院再审时,法官对关键证据予以掉包。
   在此,我强烈要求重新鉴定,重新审理,还本人一个公道!
    同时,要求绵阳三台交警尽快交出隐瞒了这么多年的现场图纸,还原事实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7-2-8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高院原分管民事案件的副院长张建魁,和从绵阳中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等人互相勾结,为替违法办案甚至涉嫌弄虚作假的绵阳三台交警开脱罪责,竟在三方当事人均服从南充中院终审判决,无人申诉的情况下,非法启动再审程序。在再审中,对南充中院终审关键证据,即事故现场的描绘图纸进行调包,原图纸南充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时明确指出,图上韩志明三字签名不属于我本人的笔迹,是人为模仿形成的。但在再审时,四川高院法官将检材送往公安部进行鉴定,公安部明确指出,检材检样有限,无法做出具体判断。他们不甘心,又送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西政竟得出了描绘图上韩志明三字是我所写的荒唐结论。后我在找他们交涉时,西政通过鉴定对我进行书面回复,指出我递交给他们的终审鉴定图纸,与四川高院再审送他们鉴定的图纸,在尺寸、大小和内容方面均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就是四川高院法官对检材进行调包的铁证!
    我在两年前,先后在网上对此事进行多次披露,网友总点击量高达数百万以上,在社会上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但绵阳交警和四川高院相关人员害怕受到追究,竟置之不理。我不会善罢甘休,一定会与腐败分子斗争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17-2-17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台交警多次说什么“现场图”上“韩志明”三字签名是省高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我的亲笔书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我亲笔书写,不存在伪造问题。这样的答复就是把省高院的判决书作为遮羞布和挡箭牌,一再糊弄受害人和广大网友。而我多次申明,判决书是你们收买罗加茹和尹红兵、张建魁才得到的,而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的王勇都说:“不要找我,要找就去找绵阳和三台交警,是他在四川高院和绵阳交警中的学生找到他鉴定的。”透露出是你们在背后搞鬼。另外,照你们的说法,凡是鉴定了的就不存在伪造,那么公安部为什么认为检材检样有限,不予受理?为什么南充市检察院鉴定认为,韩志明三字系伪造?为什么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都说,你们的现场草图系伪造?因为你们早已收买了法官,法官与鉴定中心勾结,怎么不会下鉴定结论?所以你们说现场图纸上韩志明三字是我亲笔所写,不存在伪造,这样的说法是荒唐可笑的, 也是站不住脚的。我早在网上发出了鉴定报告,那实际上就是花钱买来的一个并不高明的破烂货,把绵阳市三台县误为南充市三台县,把汽车89队误为98队,把韩字右边的韦误为书,真是漏洞百出,不堪一击,你们还好意思拿出来当遮羞布?

 楼主| 发表于 2017-2-21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三台公安交警伪造事故现场图纸多张,伪造照片五张,用这些假材料代替现场照片和图纸,下达责任认定书,适用法律对我进行陷害,造成奥迪车和行驶证被他们侵吞,他们在网上的答复凭嘴巴乱说,却没有任何证据。我提出质疑的问题,责任认定书和适用的道条条文、法律,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在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集体走访时,明确指出,他们把事故现场草图丢失或隐藏,卷内坐标图是事后凭想像绘制的,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交警总队在恢复我的执照时也认定,绵阳交警支队吊销我的执照有误。为什么这么多的证据和问题,你们不作任何解释?三台县交警大队和绵阳市交警支队,一直在网上进行狡辩,涉及到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调到刑二庭的尹红兵,更是一言不发。请问二人站在什么立场和位置,来给基层法院写信和打电话施加压力,并略谈该案的经过,案子的实际情况为什么不谈?绵阳交警支队耍手中特权,行政处罚法、行政赔偿法、行政复议法,1997年以前全国人民三五普法都在学习,难道你们绵阳执法人员就不学习吗?这不难看出你们权大于法,加重对我的处罚,吊销我的执照,你们在网上回复,没有扣押我的证件,那么我的执照和处罚决定仍然装在我的档案里,同时办案人员不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今逍遥法外,受到你们保护和重用。2008年,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你们也有关系,告知了你们,2009年,你们在网上回答,你们所谓的临时工李波不知去向,实际被得到重用,到一个乡上当上了副乡长至今。这不难看出,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少数人员被你们拉下了水,没有经得起绵阳和三台交警糖衣炮弹的诱惑。请问,你们绵阳交警支队,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你们2000年9月27日用挂号信邮寄到南充中院的鉴定材料,是省公安厅机密文件(七号)(罗加茹在信中,把你们所作所为都说清楚了的,还一并寄了一审二审判决书和两份鉴定材料,他是从何而来的),请问你们,人民法院委托你们找人鉴定了吗?这是你们在给人民法院设置障碍,信封现在还保存在我手里,这难道不是以权代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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