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公开的控告: 绵阳市人民政府一不讲理二耍赖、三不作为四腐败。 有权就任性,专欺小百姓,如果你不信, 冤案是铁证,政府在违法,冤民有十问 本人今日书面反映,市政府住建局党委办主任程大刚,有违反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壹佰零捌条一、二、三、四款之规定,“该解决的不愿意解决,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原因如下: 我一个简单的信访案件,事实清楚,本人持有各种证据资料,和他(程大刚)讲理,但他却坚持错误,不尊重证据和事实,用权力耍赖。我也曾找了住建局的纪委陈松柏书记,他们相互配合,袒护下级,怕承担责任,为当时政府的错误决定给予各种毫无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的辩护。他们每次对受害人的答复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把几十年前当时政府的错误决定给本人再重复一次,就算给予口头答复了,复印一份就算书面答复了,盖一个章就算解决了。本人根据他们多次重复的答复提出以下几点质询,但他们长期不作解答。 (一)1955年政府给本人颁发的产权证是否是地主成分?共产党为什么要给地颁发合法产权证。 (二)1965年在"四清运动"中划定为地主成份,那是历史带来的政治错误,跟房屋财产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有,1955年就不可以颁发产权证。 (三)就是地主成份,1979年全国统一都取消了,但政府又在1982年对本房屋复查纠时继续认定为地主成份,至今还在继续认定,这是不是在违法违规? (四)回复中谈到当事人有80一100平方米的房屋是弄虚作假的事实,请出示相关证据。 (五)本人产权证上明文写着尚有余房0.9244平方丈,土地换算成100平方米的地基,能修建的是80.21平方米的房屋,当事人一家三口自住两间36平方米,余下40余平方米房屋出租,是没有达到任何文件的改造起点。所以应该纠正。 (六)政府当时人为认定的103.94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是伪造证据的事实,在我的有效证据面前非常清楚,应该给予纠正。 (七)政府当时认定的本房子为7间和楼房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因为本人产权证上只有6 间和平房,与事实不符应给予纠正。 (八) 回复中又谈到1985年87号文件有经租房业主死后不能继承,可是我早有继承公证书,这是国家历来宪法给予的合法权益,跟地方政府文件无关。即是矛盾也是以宪法为主,应受法律保护。 (九)本人持有四川省高院的二审终审裁定,市法院确不予受理,告之应该属于当地政府落实政策解决给予纠正,但是市住建局领导程大刚又叫我再次起诉,这不是很荒唐吗? (十)住建局党办程大刚说,”我给你回复是盖了章的,就表示我已代表我信访任务已经完成,不再解决。我不代表政府,如果不满意,你只有找市政府解决。” 以上十点理由和质询,是解决此问题的根本原因,但是程大刚欺上瞒下,避而不谈,致使问题久拖根本无法解决,特请求上级党委、政府给予查处。 为民服务喊口号,党要管党是广告, 解决问题放空炮,依法执政唱高调。 受害人:曾太君 201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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