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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癌症晚期偷车贼被踢几脚后死亡,车主过失致人死亡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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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0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一吸毒男子杨某在偷一辆电动车时,被车主刘某打了一顿,两小时后,本来就病恹恹的杨某身亡了。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某缓刑。
去年4月22日上午,刘某骑着电动车送老婆到昆明某疾控中心体检,他把电动车停在门口,便在大厅走廊上等老婆。过了10多分钟,他看见一个男子(杨某)在他电动车附近转悠,随后开始撬电动车。

事后,刘某说:“我意识到这人是小偷,就冲出来抓他的衣领,一把将他从后面拉倒在人行道上,当时我也摔倒了。我起来后,就踢了他的臀部、腿部、手部几下。在踢的时候,他一头砸在地上,头上流血了。”
老婆体检结束后,刘某骑着电动车带她离开疾控中心时,看见偷车的男子睡在路边台阶上,额头上有血,但他没有报警,骑着车就走了。两小时后,有人发现偷车男子死在路边,便报了警。第二天,民警将刘某抓获。

此案开庭审理时,昆明市检察院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杨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且自身患有肝癌(晚期),对死亡结果有影响。
刘某辩解称:他在制止杨某偷自己的电动车时,没有踢过他的头,只踢过他的腿,主观上没有要伤害杨某的故意,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他是不可能预见的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制止被害人杨某正在盗窃电动车的过程中,将被害人拉倒在地,并用脚踢打被害人身体数下,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且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其死亡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可依法对刘某从轻处罚。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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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09:32
这国家没法呆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09:35
如果歹徒闯入家里抢劫杀人,按照这些灭绝人性的法律和法官的逻辑,应该跪地上让人家挨个杀,不能反抗,反抗要判刑……这些日本鬼子的种啥干不出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09:36
草书狗杂种,文鉴老东西,你们出来!

发表于 2016-12-10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事情也是有点离谱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10:06
小偷本来就有命,我为刘某不值,冤冤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10:07
社会太多事不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10:09
小偷本来就有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10:55
我是来看评论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11:05
是贼自己作死,该,抓贼人被判刑不知法律用维护谁的正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11:06
还有天理吗?这样还犯法?法律是保护小偷的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11:08
这法律不公平,这些律师法官是搞求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11:08
今后如遇偷盗杀人的切记不要过问,如果盗贼被你一句话说死了,也要判你罪!还是毛时代好,砸犬烂公检法人民更安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11:10
支持小偷光顾法官家,看他狗曰的有何感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11:11
这是真实的用生命碰瓷啊,这厮根本不是偷车而是假装偷车让被偷人打一顿反正都是死还为家庭儿女创造效益。。。佩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11:11
小偷该死,鸡鸣狗盗之徒都该死,法院不应支持,小偷不是弱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11:12
够屁法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11:12
谁该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11:12
吸毒的人本来就是害群之马!这样还判刑?老子也是佩服这些所谓的法律,小偷本来就是要死的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0 11:13
我要是小偷,只偷公检法的人,他们不会打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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