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车的人都知道,车辆有违章没有消除是无法通过车辆年检的,而且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可是就有个车主周先生就觉得这个规定不合理,而且还把车管所告上了法庭!
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车管所以违章未处理为由不发放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后车管所未上诉,判决结果生效。
对于该案的判决也给车管所敲响了“司法警钟”。
根据周先生讲述到,自己的车已经通过了检测,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既然检验合格了,车管所就应该通过年检,怎么能与违章行为挂钩而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呢?
后来他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现,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于是,周先生将车管所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车管所以原告未接受违章处理为由拒发合格标志,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车管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周先生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其实,车主将车管所告上法庭后,争议的最大焦点是,办理车检手续,到底应该适用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还是适用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车辆年审时,车主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即可,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则规定:对于车主有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于是,各地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看法不同,判决结果也就不一样。
车不是消费者制造的,为什么还要车主去年检呢,车出厂的时候不是各项都达标了吗?油不是消费者生产的,油出厂的时候不是也都达标了吗?凭什么让消费者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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