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9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尊重客观事实,对原告证据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以(2015)广法行初字第14号、15号、16号行政判决书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11月9日,原告不服又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判长徐红,审判员葛庆,代理审判员程刚书面审理,于2016年9月8日作出了(2016)川行终132号、133号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于2016年10月14日通过邻水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转交当事人。该判决没有以事实为根据,没有尊重历史客观事实,对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的认定均不是真实历史客观事实。
本来房屋的套内面积具有唯一性,即使通过认定也得查阅房屋历史档案(有)、调取相关联的其他住户的房屋面积进行印证(有)、对比设计图纸(有)、房屋验收竣工面积结算资料(有)、政府征收前的房屋实地堪丈测绘资料(有,在诉讼过程中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调取通知后,邻水县政府拒绝提供测绘资料。原告方只有政府2012年7月12日,在征收范围内上墙公示面积为362.7014㎡的照片证据)、征收过程中法院委派测绘公司实地堪丈资料(有详细资料),以及原告依据邻水县房地产业产权监理所的相对应楼层《分户测绘平面图》、《房产测绘分层平面图》,按照1:100比例制作的实物模型图进行直观的对比等多种方式对其房屋面积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应该不难得出一个正确的数据,完全可以还原事实的真相,但是,......
真是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