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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眉山市彭山区国土资源局 再次拒绝提供“黄龙溪谷”项目土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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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2016年9月《人民法治》刊发了《“黄龙溪谷”是“别墅”还是“多层住宅”?》的新闻,对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黄龙溪谷”项目涉嫌违规用地的情况作了报道。9月23日,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了明确的指示后,记者再次来到彭山区国土资源局采访,工作人员则告知局领导全部下乡去了。
——“黄龙溪谷”项目涉嫌违规用地事件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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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溪谷”项目售楼中心出入道路被土堆封堵
     记者了解到,堵住道路的是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嘉禾村五组及六组的村民。通过走访,记者找到了嘉禾村六组生产队队长谢上兵,他告诉记者早在2011年11月嘉禾村五组及六组的九条沟、小姑山和鸡公庙等处共计117亩耕地就已被复地集团规划占用。但在这几年的时间里,他们两个组的村民没有得到任何征地赔偿,当地政府也没有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记者在现场采访时,乡人大代表、六组村民熊承渊说:“感谢政府出动警力维护治安,避免了我们在与开发商的冲突中受到伤害。”记者了解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五组及六组的一百多亩土地被强行征收,两组村民也没有参加过关于土地征收的听证会,更没有签署《农村集体征收土地意向协议书》。2016年年初,因为没有得到征地补偿款,五组及六组近百名村民找到开发商讨要说法。双流区黄龙镇派出所迅速出动警力维护治安,在嘉禾村五组及六组的一百多亩土地上拉上了警戒线,阻止开发商和村民发生强烈冲突,派出所民警声称村民没有得到土地补偿款之前,任何人不能在这片土地范围内活动。

      复地集团法务部王钢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黄龙溪谷”项目没有少报多建的现象,没有多占一寸国有土地。然而,记者在现场看到警戒线范围内不但有工人施工,而且已盖起十多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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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线范围内仍在施工

    对此,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邱律师认为:“警戒线是公安机关为控制事态设置的,作为开发商的复地集团,即便不是具体施工者,也有义务责成合同方停止施工。任由与自己项目有关联的建筑商逾越法律的警戒线,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在哪儿?”

“黄龙溪谷”项目一期二期容积率不达标
     在《“黄龙溪谷”是“别墅”还是“多层住宅”?》一文中还提到,从“黄龙溪谷”项目一、二、三期调整批复来看,房屋建设面积和栋(套)不是增加就是减少。记者在彭山区规划局的批复中看到:彭规函〔2011〕116号关于黄龙生态宜居城首一期报建方案的批复中,实际显示容积率为0.435。彭规函〔2014〕13号彭山县城乡规划局关于黄龙生态宜居城首一期项目规划设计调整方案的批复中,实际显示容积率为0.43。

     彭山区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罗尧说,这三期共占地千余亩,据他掌握的情况,一期二期容积率均不达标。针对群众对此项目政府监管缺失的质疑,罗尧表示规划局履行了职责。开发商每一次改变方案,都有分管副区长签字,一切都按要求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明确指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记者在成都市某房地产协会了解到:“别墅”是西方传过来的一个概念,目前国内没有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义,从通常的建筑设计角度讲,高绿化率、低容积率(0.2—1之间)、单门独户才是别墅,其出入户门应走独立通道。而低密度多层住宅是指几幢二层到多层的住宅并联而成,有独立门户的住宅形式。而每平米别墅的售价往往是低密度多层住宅售价的好几倍,由此可见,规划方案的修改给开发商带来巨大的利润。

彭山区国土资源局未能提供该宗土地的相关手续
     鉴于第一次采访被拒绝的实际情况,记者决定兵分两路,其中一路于9月23日上午来到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杨主任告诉记者,已将记者的采访要求通知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邢姓工作人员补充说:“根据2013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应由彭山区国土资源局履行这个职责。”
      在彭山区宣传部的协调下,国土资源局朱镜江主任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声称局长和分管领导都出差了,自己对这个项目并不知情,不能提供该宗土地的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土地征收:一要发布征地广告;二要组织勘测定界;三要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四要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五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六要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七要编制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八要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九、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等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
     负有形式审查义务的省市国土资源局理应看到彭山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相关文件以及村级单位是否组织失地农民“听证”的证明。而彭山区国土资源局一再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到底有何隐情呢?
记者/李强 何蕴桥  本刊将继续追踪报道。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6年1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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