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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平顶山新华法院张喜群枉法裁判你妈问你良心那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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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平顶山新华法院张毅张喜群你们这样枉法裁判 -国家终究是要追你们责和剁手的!







    2011年12月27日上午10时许,李志汉带宝丰县瑞鑫公司股东史明明拿摄像器材到位于宝丰县孔庄村瑞鑫公司厂区专用道路 上拍摄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民刑庭干警李留营恶意翻卸在该路段上的石块,以此固定李留营黑恶势力用石块堵断瑞鑫公司道路的证据。为防备和阻止瑞鑫公司清除堵路石块,李留营一伙提前将出门在外几十年的姐姐妹妹和他大哥请到堵路现场,分班看护断路果实。李志汉到断路现场的拍照行为引起李留营姐妹们的反感和愤怒。她们姐妹几人为了阻止拍摄,先是在小妹李能的带领下抢夺摄像机,而后又对李志汉进行追打辱骂,致使李志汉身上多处被抓伤,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公司股东李金水拨打了110报警,报警后,张八桥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制止了事态进一步发展,经案发现场多人证实,出警干警到现场后用拍摄器材对双方参与人员进行拍照录像,并对李能等人做了简短的问讯笔录,询问过程中没有一人说身上有伤,笔录后,这几个女的被李留营厂里的面包车拉走,李能在半道被李留营儿子李钊勋接走2小时20分后送入宝丰县中医院,并再次报警,声称李能掉了三颗牙(连根一起掉的),是被李志汉打掉的。证明来看,双方当时都没有流血、掉牙的情形出现。但近3个小时后李能却因钝性外力所致掉了三颗牙,被鉴定为轻伤二级。2012年4月26日李志汉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2日被新华区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退卷。2016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6月8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志汉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9月26日,新华区人民法院下发(2016)豫0402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李志汉构成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四天,这个刑期刚好是李志汉2012年在看守所被关押的时间段。
    看看判决书的内容,让李志汉沉默了,回想到从2011年案发、立案、被刑拘、被逮捕、关押、取保候审。2013年10月份的重新立案到2016年3月7日再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几年的沉冤路程走的是何等的艰辛和心酸,联想到公检法违法办案任性判案的丑恶行为,李志汉再也忍不住了,这个七尺男人痛哭了一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自己讨回公道,李志汉毫不犹豫提起了上诉,他坚信乌云遮不住太阳,正义必将战胜邪恶,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的阳光一定能照耀到平顶山大地,枉法裁判不得人心,公诉机关对他致伤李能的指控是为迎合某些领导的意图和制造假伤情案件人的需求而不讲法律道德、公正公平的指控,而新华区人民法院对他的有罪判决同样违背公正公平依法判决的判案原则,对这种隐瞒事实真相、枉法裁判的判决结果,李志汉永远都不会接受。
经笔者走访并深入采访相关的人员,认为该案极其蹊跷,并存在如下的疑点和问题:
    1、我国法律实行无罪推理原则,即疑罪从无,就是在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前提下,推定其无罪。本案中在打没打受害人的关键环节上除了被告人和被害人陈述外只有证人证言这一种证据形式,在此前提下,法院仅仅只采纳被害人一方的证言,对被告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以及与本案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所作的证言却不予采纳,据此判决李志汉有罪属于严重错误。
    2、本案系一个故意伤害案,伤情仅仅是轻伤,但从2011年案发到2016年9月26日第一审判决作出来,历时近5年,让人难以想象。这个案件属于严重的久拖不决案件,办案单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志汉7个月零4天的判决结果,虽在法定的定罪处罚的幅度内,但恰恰是被告人2012年在看守所被关押的时间,很是蹊跷。经笔者走访资深法律人士,大都断定这是审判法院为了保护之前的办案单位而作出的妥协。我们知道,如果判决李志汉无罪,原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可能会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法院迫于压力,没有判决李志汉无罪的勇气。
4、原办案的公安机关的执法记录设备被现场人员指认正常录像,而公安机关却声称网购产品未能正常使用。对本案被告人最有利的物证不翼而飞,究竟是暗藏玄机还是人为操纵?从证据卷宗来看,参与办案的民警的笔录记载,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双方当时都没有流血、掉牙的情形出现。但一个更为重要的证据,出警民警的证言也没有得到法庭的采纳。
    5、本案被害人李能虽有因钝性外力所致受轻伤的事实,但有证据表明案发当时李能的牙并没有受伤更未掉落(案发现场的民警证实李能的口腔没有出血),且发生厮打的过程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有人使用钝性器具参与殴打。李能的伤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6、对于受害人李能离开事发现场后是否发生导致李能牙齿掉落的事实,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未能通过有效的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事实:自事发地到受害人李能接受治疗的医院距离只有12.6公里。但是,受害人李能在11:20左右被接离事发地后,13:40左右才到达接受治疗的医院。仅仅12.6公里的路程,耗时2个多小时,这两小时的时间段内李能是否发生了什么事情(车祸,摔跤了,人为造成的牙掉等等因素)???另外与本案受害人,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李国民、牛永新证实:在宝丰县城西环路宝苗路口那里见到李能从李自民白色面包车上下来的,坐上李钊勋车上了,李能当时脸上、身上没有血迹。如果按照李能及其亲属的说法,李钊勋接着满脸是血(口中流血)李能不去医院接受治疗却用近两个半小时才到医院接受治疗,请问在面包车上5个没有任何伤情的人提前送入医院,而被打掉牙满脸是血的人被李钊勋拉到什么地方了?李钊勋在这近2个半小时对李能做了些什么???
7、该案件在2014年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李志汉向公诉机关提出《关于李能伤情形成原因的刑事医学鉴定申请书》,公诉机关没有依法保障上诉人的法定权利,而是由侦查机关在没有任何重新鉴定理由的前提下,第二次对李能的伤情委托鉴定。显然这次鉴定并非是对上诉人李志汉行使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的保障,这次鉴定是一次极不公平和违法的鉴定。
8、新华区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志汉又向新华区法院提出《关于李能伤情形成原因的刑事医学鉴定申请书》,但是,新华区法院也没有保障李志汉依法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对于最能确定李能伤情形成原因的鉴定,为何检察院和法院都不愿意也不依法进行?
另外,在李留庆看过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于2016年9月28日找到该案审判长张毅,质问凭什么判李志汉有罪,张答:这是领导交办的案件,案件每走一步我必须给领导请示汇报。新华区法院这种按领导意图判案的作法如何秉公判案呢?又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呢???后来李留庆又找到新华区法院主管刑庭的副院长张喜群质问凭什么判李志汉有罪时,张答:就凭两份伤情鉴定结果我就可以判他有罪,就这我还是判他轻了!张副院长这种不顾事实真相,仅凭两份漏洞百出的伤情鉴定结果就判定李志汉有罪的做法就已暴露新华法院草率、任性判案的本质。
李志汉向媒体人和父亲李留庆哭诉:爸爸,从小我就知道我们家被李军营、李留营一伙欺负,我们为什么总被他们欺负呢?
是呀,这还得从平顶山煤业(集团)建筑材料公司1965年,1967年和1973年六次征用宝丰县张八桥乡孔庄村151.89亩用于建设原平顶山矿务局供应处西枓石厂说起,该厂因长期遭受李军营(孔庄村支书),李留菅(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兄弟俩人的干扰破坏,被迫于2003年11月8日通过平顶山市资产拍卖行拍卖,李留庆以130,2万元的价格拍得使用权,包括地面附属物及机械设备等。李军营、李留营也参加了该次竞拍,当超过100万元后其自动放弃了竞拍权利,李留庆拍得该石料厂,依法成立了宝丰县瑞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从此李留庆的噩运降临,因为他们没有拍到石料厂怀恨在心,多次扬言:李留庆就不该参加拍卖会,他抢了我们的生意,我们得不到的东西,别人也别想轻易得到手!此后李军营,李留营兄弟二人利用各种手段对李留庆拍得的釆石厂进行干扰、捣乱和破坏,并且侵占李留庆拍得的石料厂土地,建造火车装运站台;勾结社会上地痞无赖数次采取寻衅湴事、干扰生产经营、诬告陷害等手段无数次对该厂进行破坏,如:2003年11月 13日至2012年12月21日李军营、李留营连续7次,耗时近十年组织社会上的"黑恶势力"到该厂区内挖坑栽树,栽树不填土、不浇水。他们以栽树为幌子,实际上是为了聚众闹事,干扰破坏生产经营秩序,最终想侵占瑞鑫公司土地为目的。
在这十三年间,证据显示,竞拍失败后李军营、李留营兄弟二人和社会不法人员通过炮制虚假的荒山荒地合同,恶意上访,堵路断路无数次,诬告陷害等非法手段来阻止李留庆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在厂区内强行挖坑栽树七次,致使厂区没有一处平地;堵断道路十次;组织恶意上访九次,分别到北京、省、市、县非法闹访,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给当地政府带来了恶劣影响。
李留庆父子俩和瑞鑫公司长达十三年被侵害、诬陷、骚扰、破坏,致使一个民营企业家沦落为一个倾家荡产的穷光蛋,一个专业上访户,李氏兄弟对他们的侵害行为为什么能持续十三年之久?这与平顶山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及宝丰县公安局都有李氏兄弟的关系网和直系亲属的参与是分不开的。这些人就是李氏兄弟胡作非为,对宝丰县瑞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期捣乱、破坏的总后台和保护伞。这就是李留庆一家遭受李氏兄弟欺负的真相啊!这次李志汉和李能的案件就是有以上的关系网参和干扰,致使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做出枉法裁判的判决结果。
笔者就此案采访了河南省资深律师,他讲:依据我国无罪推定的刑事定罪处罚的法定原则,本案被告人李志汉应当是无罪的。因为虽有受害人因钝性外力所致受轻伤的鉴定(但事实上,三颗牙齿连根脱落根本不符合钝性外力所致特征,其鉴定为违法鉴定),没有事实证明就是李志汉殴打所致的事实,此判决一出,全国少见,应予以纠正,希望二审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本着事实和法律,依法公正的做出判决!
针对李志汉故意伤害一案,二审法院如何判决,笔者将继续关注、跟踪报道!

特别声明:我李志汉 身份证:410421195504302515   
电话:15003900903   对本报道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016年10月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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