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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周蓬安:藏真枪判3年VS购仿真枪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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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1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18日,社会关注度持续不减的“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冯志明犯受贿罪(涉案金额38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3442万元)被判有期徒刑7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姑且不去讨论冯志明的犯罪事实与判决结果是否匹配,作为“恶警”形象已深入人心的冯志明仅获刑18年,网民中“不接受”的声音似乎很高。而该案最大的关注点在于,人们近乎一致地惊讶在于逼得青年呼格吉勒图“栽赃自己”杀人的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虽然罪名多到“虱子多了不怕痒”的地步,但却独独少了刑讯逼供罪,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制的遗憾。很明显,这样的“漏罪”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怂恿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负面作用,成为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例。

    而“冯志明案”被外界热议的另一个话题,则是其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仅被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仅就该罪名的判决结果看,冯志明也有被轻判的嫌疑。因为按照相关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均属于“情节严重”,按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冯志明涉案的枪支、子弹数量均两倍于这个标准,但却仅被处以最低刑期3年。

    而冯志明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新闻效应之所以不亚于“漏罪”刑讯逼供,就因为“少年网购仿真枪获无期”一案仍在网上持续发酵。可以这么说,每一名“亿元级”甚至“千万元级”大贪官未被判死,都会有一批网友拿“少年网购仿真枪获无期案”及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零六个月一案相比较,得出的结论似乎都是法律对贪官更宽容,对平民百姓更严厉。



    或许是巧合,也有可能是受影响。就在冯志明一审判决见诸媒体几个小时后,福建高院官微就发布消息称,该院复查该案后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刘大蔚近亲属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决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择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两个月前,笔者在《我为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的少年鸣冤》一文中就曾提醒该案法官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这笔仿真枪交易并未成交。刘大蔚根本就没见到枪,拟购仿真枪早被海关截获了,卖家也早就退钱了。二是此前判例值得借鉴。此前就有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最终得到无罪认定,并获43万元国家赔偿的先例。三是枪支标准认定过于扯淡。《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这个标准的制定依据是,1.8焦耳/平方厘米的动能是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可以想象,风沙其实也会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这个标准实在是太低了。而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湾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

    福建省法院发布的这个最新消息,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我的观点。但一些网友过分指责“少年网购仿真枪获无期案”主审法官,也并不具有建设性。因为在中国部分地区存在“菜刀实名制”的大环境下,一些法官对涉及刀枪等能充当杀人工具的案件,判决时“宁左勿右”并不奇怪,这也是“维稳”的需要。但按照常理,因为认定枪支的标准过于荒唐,法院判决时理应综合考虑,而不是呆板地“依法审判”,这也是“情与法”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权衡的问题。

    笔者以为,刘大蔚那句在网上流传的名言必将载入中国法制史甚至世界法制史。刘大蔚当庭撕心裂肺地喊道:“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能打死我,我就承认我有罪!如果打不死我,就放我回家!”

    刘大蔚如此简单明了地诠释刑法,不能不说相关法律过于荒唐。如今人们把刘大蔚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被判3年相比,那些立法人员以及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人员,要是能感到“脸红”那就好了。(请用搜狗搜索“周蓬安”微信,关注我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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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1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度与国情使然而已。

发表于 2016-10-21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谈法律,虽然呼格案刑讯可能性很大,但是刑讯逼供的罪名要成立必须得有有力证据支撑,虽然这个人是混蛋,但是法律是不讲情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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