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789|评论: 7

[转帖] 严肃惩罚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种教育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9-27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育不等于纵容,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能成为他们中的极个别人怙恶不悛、挑战法律的挡箭牌。


  作者:沈 彬


  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篇文章《14岁少年残忍捅死同学被判刑17年,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无期》,在网络上大热。


  2013年12月1日,在山东东营市东营区的警察学院里,年仅14岁的警校学员扈强,仅仅因为一些琐事就用刀捅死了同学。但是,事件的看点并不在这里,而是扈强因为杀人以及之前的另一次故意伤害案,被法院一审判处17年有期徒刑之后,东营市检察院令人吃惊地提出抗诉,扈强最终被判处了无期徒刑。


  是的,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给人一种印象,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犯罪(哪怕是犯罪手段极其凶恶,犯罪后果严重),司法机关总是倾向于“轻罚”,似乎只有“轻罚”才能体现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在具体审判中,不仅轻判,而且往往会适用缓刑。而像东营市检察院那样,对于刚刚年满14周岁的杀人凶手,主动较真,认为原判畸轻通过抗诉使得凶手被判处无期徒刑,还是比较少见的。


  或者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微信公号高调公布这起未成年人的抗诉案,不失为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倾向“畸轻”的一种纠偏。


  本来,“重教轻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现实,因为未成年人对犯罪手段和结果认知能力较弱,所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或可以从轻处罚,体现了罚责相当的原则。


  但是,这些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是30年前的规定。这30多年里,中国未成年人的营养条件、发育年龄、教育水平都有很大的变化。而且,30年前确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再叠加上近年来“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等一系列特殊保护机制,产生的司法效果是否溢出了中国的现实呢?


  从具体个案来说,一些未成年人有明显的犯罪恶意,知道自己的犯罪后果,甚至有的故意利用自己的未成年人身份实施犯罪。比如这起司法警察学校的杀人案,扈强先是一刀深深捅在被害人的脖子上,之后又冲着被害人胸部等要害部位捅了10多刀,之后,淡定地离开现场。甚至扈强还向办案检察官供认:“当时就想让被害人死”。


  行凶者的犯罪手段凶狠,对犯罪的严重后果有明确认知,甚至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不会适用死刑,很有可能得到“轻判”,以此来要挟司法机关。这其实是把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当成自己犯罪的护身符,也违背了国家相关立法的初衷。


  其实,严肃惩罚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种教育,有助于未成年人认清法律的严肃性,避免因为个别“轻判”造成的“破窗效应”。法律是严肃的,生命是宝贵的,对个别犯意极深、犯罪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予以严惩,也是必要的。教育不等于纵容,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能成为他们中的极个别人怙恶不悛、挑战法律的挡箭牌。


  这次,东营的检察院通过抗诉,使行凶的未成年人受到了法定量刑幅度内的极刑——无期徒刑,并没有机械地适用“轻判”,体现了勇于纠偏的司法态度和勇气。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6-9-27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处死就是好的啦

发表于 2016-9-27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悲的世界

发表于 2016-9-27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放出来在咋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27 12:27
知法犯法更恐怖

发表于 2016-9-27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成年的教育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发表于 2016-9-27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一定是的

发表于 2016-9-27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偿命。这么小就这么坏,长大了还得了啊。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