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广安交警一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对一起电动自行车与公交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下达了责任认定书,电动自行车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肖某在收到认定书后泪如雨下,心里反复唠叨:“哎呀,闯几秒钟红灯酿成的车祸遭损失了几大万,这些钱要好几年才能挣回来哟!” 这起事故原来发生在今年8月7日下午,肖某驾驶无牌照、无保险“民鑫”牌电动自行车,沿广安区金安大道往中天国际方向行驶,16时49分,行驶至金安大道与广宁北路交叉路口(重百路口)时,交通信号灯已显示红灯。绿灯行,红灯停是基本交通规则,但肖某心存侥幸,觉得车流量不大,便不顾红灯继续任性前行,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着何某与正常通行的车牌号川X299**公交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当事人肖某与其搭载的何某均受伤的交通事故。截止发稿日,肖某治伤用去八千余元医药费基本康复,何某住院治疗已花费八万余元仍未好转,两人医疗费用至今已近九万元,而肖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又无牌照、无保险,他承担的事故责任所有费用都得自几掏腰包,一次闯红灯就损失几万元,事故后肖某悔恨万分,一再表示今后驾驶电动自行,一定要上牌上户,购买保险,上路行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秦林 唐小菊)
“7.24”悲剧致电动车主死亡、搭载乘客重伤;“8.7”悲剧致搭载乘客重伤、车主受伤。两起事故皆系电动车违法驾驶所致,前者任性地走“S”形、不打转向灯而且强行在双黄线左转弯;后者直接撞红灯。可是交警非常人性化地判前者“55担责”、后者电动车负主要责任。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前者完全应该电动车负主要责任(若不是汽车驾驶员踏拖鞋驾车,完全该电动车付全责);后者完全应该由电动车付全责!
再看“5.5”翠屏山隧道案,电动车主当场死亡,肇事者不详,事故责任不详,但从现场照片看,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因此有理由推断,电动车很可能是突然窜到机动车道上与后车擦挂所致。
这里,我想说的是,这样的偏袒“弱势”的判责,还会纵容电动车肆无忌惮的违法,让公众置身于一个危险的交通环境中!
严格地讲,电动车的这些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交通违法行为了,而是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很多电动车驾驶人,不懂、不遵守交通规则,凭着电动车体积小肆意在机动车之间穿越、撞红灯;违法加装致使电动车重心不稳而稍遇风就左右摇晃的“遮阳伞”;违法载人甚至载几个人等。这些行为让汽车驾驶人非常恼火!他擦挂了你,能跑就跑,跑不脱就装可怜或耍赖、搬蛮!要是汽车挨了一下他,那就不得了!
所以,强烈希望交警去掉“情”,严格依法判责!依法震慑那些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或者在全市范围内来一次电动车违法驾驶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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